案例1-2 房子分给了两个最恨的男人
——如何避免给予子女的婚前财产在变成遗产后被变相瓜分?
2 案例重现
(本案例中的名字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去年年初的某个后半夜,马小玲被刺耳的电话声吵醒了,她接到深圳警察的电话。警察通知她,女儿邓薇跳楼自杀。马小玲瞬间感觉全世界只剩下悲痛。在女儿的葬礼上,她见到了她最恨的两个男人,前夫邓国民和女婿陈潇。
为什么这两个男人是她最恨的人呢?
在与前夫邓国民的婚姻中,前夫不仅和一个比自己大十几岁的离异女人李杰同居,还对自己进行家暴。经过三年漫长的离婚诉讼,在女儿8岁那年,马小玲才离婚成功。最终女儿判给了前夫,前夫与李杰结婚。
但让马小玲最崩溃的,是成年后的女儿居然在李杰的“撺掇”下和比自己大11岁的李杰的儿子陈潇在一起了!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为了能够让女儿婚后生活更好,在女儿婚前,马小玲为女儿在深圳全款购置了一套房子。由于担心女儿不懂处置房子,所以马小玲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拥有50%的产权,女儿拥有50%的产权。
让马小玲万万没想到的是,婚后陈潇一而再再而三地背叛女儿邓薇,导致女儿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并最终自杀身亡!但更让她气愤的事情还在后面。由于邓薇去世的时候并没有立遗嘱,因此这两个负心汉还要参与分割她送给女儿的房产。
马小玲实在不忍心看着自己多年辛苦拼搏而来的财产被两个背叛自己和女儿的人分去,于是一纸诉状再次将前夫和女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将自己在深圳全款购置的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法院最终判定邓薇的遗产由马小玲、邓国民和陈潇各继承1/3,即女儿名下的50%房产份额,每人取得16.66%。
人物关系·房产分割前
人物关系·房产分割后
本案风险点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可分割遗产
父母一般选择在子女结婚前为其购买房产。这样,购买的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并且父母通过在房产证上留有自己名字的方式,可以限制子女处分该房产。但是百密一疏,做父母的往往还忽略一点,即便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子女出现意外身亡时,也逃避不了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被分割。
律师说“法”
婚前财产仍属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作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自然也就顺理成章成为遗产。
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领域,国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公民对遗产意思自治的强弱,可将继承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依照死者的意愿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种继承类型为遗嘱继承;另外是依照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类型为法定继承。这两种类型的继承存在适用上存在先后次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具体到本案中,女儿邓薇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其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因此邓薇身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能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邓薇的母亲马小玲,父亲邓国民和配偶陈潇应当平等分割邓薇的遗产。因此,女儿邓薇的大部分财产被邓国民和陈潇分得。尽管母亲马小玲在赠与给邓薇的房产证上留有自己的名字和份额,限制了女儿邓薇随意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但是这限制不了女儿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女儿的财产。由于法定继承这种继承遗产的分配方式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要想规避这种强制继承的法律风险,一个有效的方式就是立遗嘱。
房子落入外人手中后,该财产的处分难度显著增加
在共有制度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人数一多,房屋的处分就变得更为困难。
本案法院判决过后,还会有糟心的事情等着马小玲——前夫和女婿合计占有房屋份额的1/3。如果日后马小玲需要变卖房屋,还免不了这两个男人的签字同意。更不用说万一前夫也死了,其名下房产份额可能会流向破坏自己家庭的情敌李杰。这些绝不是马小玲买房时想要的结果。
不周全的财富规划会给当事人未来的生活带来后患
从本案可以看出马小玲是一个好妈妈,一心想为女儿的人生幸福保驾护航。但对于年龄渐长的她来说,其实也应该考虑自己的养老计划。虽然马小玲是一个事业型女强人,少了一套房子也不至于倾家荡产,但对于更多普通家庭的中老年人来说,倾尽所有为子女买房并不可取——这种孤注一掷的做法有可能让自己陷入余生艰难的境地。父母在为子女的未来添砖加瓦时,也应当留出一部分财富去规划自己的未来。
解决方案
对于很多中国家庭,给子女婚前买房可能倾尽父母所有。但父母总归期望孩子有婚房住,认为有房才有家,因此婚房不买不行。不少普通家庭的父母,在给孩子买房的时候,也抱着希望孩子成家立业后自己更能安心养老的想法。可是万一房子让子女转手送给别人了,或让白眼狼子女挥霍没了,岂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于高净值家庭,给孩子买几套房都不是问题,送儿媳、女婿一两套都行。可是我们也都知道,鸡蛋不要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买买买”真的是最好的财富传承方案吗?到底如何做,才能把握自己的财富不被他人瓜分,又能增值传承呢?
下面我们来看看方案1、方案2、方案3的具体解说:
方案1
买房买在父母方的名下
适用于
(1)父母双方夫妻关系存续且稳定,夫妻之间能够就给子女买房、夫妻俩一起立遗嘱的事宜达成一致的;
(2)父母一方给孩子买房时处于离异状态且没有再婚的(即和本案马小玲的状况一致)。
步骤1 父母方视经济情况买房,把握房屋的100%产权。
在马小玲的案件中,马小玲给自己保留了50%的房屋产权,另外50%赠与女儿。但更好的做法其实是自己掌握100%的产权,仅将房屋使用权赠与女儿。做出这样的安排,就能避免女儿在先于自己去世的情况下财产流向女婿。
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两个
① 父母双方婚姻存续期房产归属问题
如果购买房产时父母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方能够证明购房款项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
② 房产限购政策
如生活所在城市有房产限购政策,父母若已有房产,再在自己名下买房则难以实现。
因此,父母两人对于给孩子买房,以及后续的立遗嘱事项需要“一致行动”。如果意见不能一致,采取该方案可谓后患无穷。同样,如果案中的马小玲在给女儿买房时已经再婚了,即便马小玲将这套房子100%买在自己名下,再婚丈夫也是有份额的(除非马小玲能够证明购房款项完全来源于再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夫妻间遗嘱不一致的客户,应当舍弃方案1,采用方案2,将房子买在子女名下。
另根据问题②中所出现的问题,因马小玲在深圳可能已经有一套房产,再在自己名下买套房难以实现。这种情况下,建议大家采用下面的方案2。
步骤2 父母方及时立下遗嘱,排除子女配偶的继承权。
当然,这样做还不够。做父母的还需要尽快立一份遗嘱。遗嘱中最重要的是申明,自己名下的财产仅由子女继承,只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现在或未来)的配偶不得继承。如果不作这样的申明,根据现行法律,子女在其婚姻期间内继承所得的财产在子女离婚时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步骤3 父母可建议子女在婚前立下遗嘱,指定若子女意外身故,其名下的财产先由子女的直系血亲继承,再由子女的配偶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方所立的遗嘱,只能安排到自己和子女这一步,如果在父母方去世后,子女也先于其配偶去世了,由于子女已经通过继承取得了父母的财产,那么该子女去世时,其配偶除了要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分一半外,还会继承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如果父母方希望进一步排除子女配偶的继承权,可以建议子女也立下遗嘱,约定子女名下的财产先由子女的直系血亲继承;如无直系血亲,再由配偶或他人继承。
方案2
买房买在子女名下
方案2-1
买房以后,子女帮父母代持
适用于
所在城市有房屋限购政策,父母方无法将房屋买入自己名下的。
步骤1 将房屋买在子女名下,并与子女签订代持协议。
如果采取这个方案,要和子女沟通好,将房子买在子女名下后,父母方和子女签订代持协议,说明由于限购政策,父母方不得已将房子买在子女名下。但房子由父母全额出资,房子实际上完全为父母方的个人财产,子女仅享有使用权。这样做以后,虽然外部看来这是属于子女的房子,但实际上父母方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有效地避免了这套房产在子女意外身故时被继承。
步骤2 步骤2与步骤3同方案1。
方案2-2
父母方“借钱”给子女买房
适用于
作为父母的一方想给孩子买房但夫妻关系不睦、难以达成一致的。
步骤1 父母方与子女签署一张借条,约定父母方将购房款项出借给子女,然后将房屋购买至子女名下。
如果父母一方难以和自己的配偶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将房屋买在子女名下。但在买房之前要和子女签署一张借条,约定父母一方将购房款项XXX出借给子女,双方签名,注明年月日。
签署借条的好处有二
① 为房产信息提供证明
一是清晰地表明了这套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购买时间,倘若子女日后卷入离婚诉讼当中,可以为法院认定房产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提供有利证据。
② 作为父母资产的保障
二是提高父母方的谈判力,留一个保障——父母和子女签的借条,父母方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子女还款。大多情况下,父母不会要求子女还钱。但是,如果子女后续没有配合立遗嘱,甚至翻脸不认人,不给父母方养老,父母方至少可以凭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还钱,总不至于人财两空。
步骤2 子女立遗嘱。
在买房后,父母方可要求子女尽快立下遗嘱,约定如子女意外身故,这套房屋先由子女的直系血亲继承,如子女已无直系血亲,再由配偶或他人继承。这个方案下,父母方自己无须立遗嘱。当然,立了更好。
理财名家
赛美有话说
提到遗嘱,我们通常的第一反应是这属于只有快要离世的长辈才会考虑去做的安排。之所以有这样的反应,与长期以来民众的财商教育普及不足有关,更因绝大多数人对于家庭财富的管理、继承、资产的传承等没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很多人认为这是特别有钱的家族才会做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或是碍于情面,担心提到遗嘱这种和死亡有关的话题,引起家人的反感。
我们的一生会有很多心愿。关于财富,把钱留给自己最爱的人,一定是每个人最大的心愿。如果马小玲为自己提前立了遗嘱,那么她的财产,就能成为女儿邓薇的个人财产,即使女儿日后发生离婚风险,她的财产也不会被女婿陈潇分走。
但是仅仅是马小玲自己立遗嘱远远不够,女儿邓薇也同样需要。就像本案所说,没有人能预测人生风险到底什么时候来到,如果不做风险管理,就只能做危机处理。女儿邓薇走在了母亲的前面,白发人送黑发人。如果邓薇提前立了遗嘱,确定自己将来的个人财产由母亲马小玲继承,就不会出现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来分割财产的情况。
提前确定遗嘱和年龄没有关系,而是由我们对于家庭财富的传承、安排、心愿和意识决定的。同样,订立遗嘱和自己家庭拥有多少财产也没有任何关系。现在法院处理的财产分割案件当中,因为没有提前确定遗嘱,只能适用法定继承,导致出现了非常多的房产、现金纠纷案。
所以遗嘱的安排,只是提前使用法律的工具来实现我们自己的心愿。并且这个心愿是随着我们人生的不同阶段、我们的愿望的变化而变化的。或许将来邓薇有了孩子,那么在她的财产安排心愿里,除了把财产留给生养她的母亲——马小玲,还包括了她自己的孩子。即使自己不在了,孩子依然可以享受来自母亲的爱的呵护。
方案3
配置保险
由上可见,囿于婚姻法中的各种规定,想要有效地实现房屋的传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针对不同的家庭情况设计不同的传承方案,而且极度依赖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配合。看起来房屋并不是一个完美的传承手段,那么,对于资金更为充裕的家庭来说,是否存在更省心、沟通成本更低的财富传承手段呢?
案例中的马小玲经受了不幸的婚姻损失,然而这样的不幸,在女儿身上重演。既然母亲马小玲实在拦不住女儿和陈潇结婚,那么她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好自己辛苦奋斗的财产不被分割呢?
除了购置房产,还有更好的方式吗?如何让这份爱不落空?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婚前财产规划和财富传承,其实保险是一个非常好的合理避税、保全资产并可以增加豁免权益的规划,也可以成为家庭中一项特定的资产管理模式。
通过科学地规划保单结构,保险可以做到有效隔离婚姻风险,帮助马小玲实现作为母亲送给女儿的一份最长情的陪伴的愿望。
以马小玲全款为女儿在深圳买房为例,房子虽然在女儿名下,但出资人(马小玲)却失去了对资产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假如以保险(年金险)来规划这份婚前资产的安排,其结果就会大不相同:
通过配置“婚嫁金”(年金险),母亲作为投保人,女儿作为被保险人(女儿邓薇拥有对这笔钱的使用权,母亲马小玲拥有对这笔钱的掌控权)。
(一)给女儿邓薇配置保险年金
配置理由
保险年金就好像马小玲给女儿买的一套虚拟房产,马小玲作为投保人,女儿邓薇作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是马小玲本人。通过这样的科学的保单设计,会有怎样的效果呢?
首先,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有四个重要的角色,分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这份年金险的保险合同的掌控权归马小玲,女儿邓薇作为被保险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保险年金享有的权利是,被保险人只要在生存期间,每年都可以领一笔生存金。相当于母亲马小玲给邓薇规划了一笔与她生命等长的现金流,就好像这套“房子”是妈妈买的,女儿在使用,女儿每年都可以把这套“房子”产生的租金和收益作为自己的生活开支来使用。因为这笔财产的掌控权在马小玲手上,女儿只拥有使用权,这就解决了马小玲担心女儿太年轻,怕她不会处置财产的问题。
同时,这样的保单设计,由于这份保单是由母亲马小玲全额出资投保,所以保单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女儿发生了离婚的风险,也不会被分割。这样的一套虚拟房产,才是真正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是100%属于女儿的婚嫁金。
又因为这份年金险的受益人是马小玲自己,即使女儿邓薇因为自杀身故这样的人身意外风险,走在了母亲马小玲前面,年金险的身故赔偿金仍会归马小玲所有,而不会出现马小玲自己全资买的房子最后被自己最恨的两个男人分走1/3的悲剧。
资产管理的方式不同,后果与效果也不同
(二)给女儿邓薇配置人身保障类保险
马小玲忽略了女儿会发生自杀这样的人身意外风险,所以为了转嫁风险,需要为女儿规划人身保障类保险。她的保障规划可以不仅仅着眼于如何防范医疗风险或疾病风险,更可以从生命资产的传承、税收的筹划方面去规划。
本节关键词
法律关键词 婚前财产 个人财产 遗产分割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理财关键词 终身寿险 重疾险 年金险 意外险
本节案例
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解释
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三个条文,可以得出两个推论:
(1)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购买房屋的款项完全来源于该方的婚前财产;
(2)如父母方在遗嘱中明确约定房屋仅由子女继承,与子女配偶无关,则发生继承后房屋归入子女个人财产;反之,如果遗嘱中没有这样的约定,则发生继承后房屋归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2 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结合上述两个条文,应当作如下理解: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1/2+其他共有财产中的相应份额+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哪怕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彼此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旦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会被其配偶所继承。
3 代持协议的效力
代持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若干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审判实践当中,一般认为出于规避购房政策而签订的代持协议不属于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一般认定房屋代持协议有效。
本节案例
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解释
大·数·据·说
随着老百姓个人财产的增加,继承逐渐成了人们关心的话题之一。要不要立遗嘱?法定继承的顺位如何?立了遗嘱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有效,意味着可以不用把财产分给不想给的人了?甚至有的老百姓心里觉得,自己的遗嘱继承不能对抗法定继承。
根据某省份的大数据分析,2015年有关继承案件纠纷的判决书一共为137份,而从2016年开始,判决书则一下子增加到了374份。案件涉及的继承人,占比最高的是婚生子女,在整理的判决中,涉及婚生子女450次,占比47.57%;配偶紧随其后,为251次,占比26.53%;而在所有继承的财产中,房产占被继承财产的半数以上。因此在继承中,房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继承而使得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根据2016年北京所有法院的数据统计情况,85%的纠纷为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这说明在实践中,大部分继承纠纷都源于没有遗嘱或者因遗嘱效力问题产生争议。在北京,继承案件中涉及比较多价值相对较大的遗产也是房产,有关房产的分割方式也一直是法院裁判的主要内容。根据统计的结果,53%的案件涉及房产,其中,法院判决按份共有的占54%,判决折价补偿的占46%。
【及时拟定析产协议】因此,不论是否出现继承事由,在家庭成员财产共有的情况下及时分割共有财产或拟定析产协议是必要的。明确权利、财产的归属,以防止由于财产共有时间过长而导致个人遗产范围难于认定;同时,在拟定析产协议时要注意其效力问题,以免出现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