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
2.2.1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建议
(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组织的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公司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3)工会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法律不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未设立工会的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2.2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的讨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企业规章制度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可能产生无效的风险。
案例9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决定
李某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工资的一部分收入为绩效收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整了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李某的绩效工资水平下降。李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补发绩效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是李某因自身工作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责任应当自负。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2.3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的平等协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其民主程序分为两步: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二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者不可互相取代。
(2)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