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的力量
我感觉司法不是爆发力很强的权力,它很难产生那种天翻地覆的变化。虽然也在改革,也在求变,但与社会的发展相比,还是非常缓慢的。
在司法领域,无法看到经济领域那种指数级的变革,那种天赋性的创新。与行政机关相比,司法机关的变化也要慢得多。
司法是一种稳健的变革力量,它对社会的影响依赖于一件一件具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诉讼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不会轻易修改,即使修改也是在架构稳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微观的调整。
比如刑事诉讼法,每次加一个条文,但基本程序和原则不会轻易地变化。认罪认罚制度就算是很大的变革了,前期也还是进行了为期四年的立法试点改革,非常慎重。
刑法的变化主要就是在增减罪名和个罪上面,动总则的时候是很少的,有条件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件事,都讨论了十几年了,最后才落地,而且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司法发展的节奏比较慢。因为司法有自己的特殊性,它对社会的影响就是通过一件又一件的案件完成的。
它对社会的影响是点状的,不是面状的,是非常具体的,体现为一个又一个鲜活的案件。
这些案件周期有时候很长,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有些会历经数年的时间,长达数月的就很平常。
而这些案件涉及的生命、自由和尊严,都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也必然需要极为审慎的态度。
正因此,司法相比于其他权力或者其他权力的运作模式,就更加注重长期效应,奉行长期主义的精神。
突出重视的是累积的力量。
司法不可能通过一个案件对社会产生多深的影响,虽然有这样的案件,但是不多。
但是司法可以通过一件又一件案件向社会传导一个理念,日积月累就会发生变化,甚至会影响一些根深蒂固的偏见。
比如正当防卫案件,虽然我们知道昆山反杀案影响很大,很多恶人要有所收敛。但是如果只有这一个案件,就很容易被人遗忘。因为人们虽然在意远方的报道,但是更加在意的是身边人身边事。
昆山虽然是这样办的,但是南山、北山如果还是唯结果论,还是机械执法,那还是无法将这个法条激活。
而且即使身边的这类案件多了起来,胆子小的人也还是会以为这只是个别的情况,还是不敢出手,那就需要我们长期坚持这样的司法理念,用一个又一个这样的案件,用实际行动向公众展示司法力量的坚定不移,这才能让人信服。
但是有时候我们并不是特别在意这种累积的力量。
我们满足于一些特别的个案的广泛宣传,但是在普遍的办案实践中并不坚持这样的理念。虽然我们都学习了正当防卫的案例,但我们在办理其他案件的时候,还是优先考虑结果,对案件的起因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老以为这种先进理念,是先进地区、先进典型所要坚持的,自己只是一个普通单位的普通司法官,没有必要一定要搞得那么先进,还是要坚持既有的惯性。
虽然我们自己转变过来了,但是领导的理念转变不过来。而且司法责任制还没能很好地贯彻落实,还是要坚持审批制的管理方式,这样领导的司法理念没有转变过来,他就不会批什么正当防卫,还是要坚持配合侦查机关,坚持谁伤得重谁有道理,谁闹得凶谁有道理等错误理念,还认为搞不起诉就是有人请托,就要重点防范,这样就会把已经转变过来的司法理念扼杀在摇篮之中。
如果只有个别的案件坚持了正当防卫等司法理念,大部分案件还是我行我素,那公众的印象就不会扭转过来。
因为公众能够分清楚,哪些是说的,哪些是做的。说得再好,也没有做得到有信服力。
这些做的,就是一件一件案件,它们累积的就是司法的公信力。
虽然立法修改了,理念树立了,但是还是需要用实际行动予以证明,通过司法办案使文本上的法律成为活的法律。
有些时候,理念转变是比较慢的,可能未必能够一步到位。比如在其他地方能够直接做法定不起诉的,在这边只能做相对不起诉,或者只能起诉判个缓刑。不管怎样,相比于以往一律判处实刑总还是好的。
只要往前迈一步都是好的,也就不要刻意要求一步到位了。
有些理念保守的地区,在思想转变上就是会慢一点,我们应该接受这个现实,允许他们进步的幅度小一点。
但我们要求的是这个进步的趋势不要停止,一步一步向人性化执法方式迈进。
这是一个步步为营的过程,每一步都是一次司法的累积,都会成为后一步的基础。
只要这个步子是向前的,就会与终点不断地接近。
这里面真正的难题,不是搞定一些重大敏感案件,而是在所有案件中都能够持续不断地坚持。
当然不可能每个司法官都是步调一致的,但是这应该成为一种主流,这种主流应该坚持一种进步的司法观念。
每一名司法官坚持每件案件都认真办理,他的司法能力肯定会日渐精进,会逐渐成为专家型的司法官。
绝大多数法官,都秉持这种司法专业主义和司法长期主义的精神,就可以为司法机关累积起成百上千的靠谱的案件,让公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力量是在不断向前的,对司法工作的信任也会逐渐建立起来。
事实上,我们对一个人的印象就是通过一次一次接触,一件又一件事形成的,我们对司法机关的印象又何尝不是如此?
司法机关的公众形象就是由这些一件又一件或大或小的案件组成的。甚至可以说,司法机关的形象不是大楼、大法庭和警车,而是一件又一件具体的案件。
事实上,作为司法官,我们的职业不也是由这些具体的个案组成的吗?你办的案子就定义了你是什么样的司法官,什么样的司法人格。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
不仅仅是那一两个大案子,而是所有的案件,都在定义我们自己。
因此,我们要在意每一次与当事人的接触,每一次出庭公诉,每一次收集调取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也构成了对一个案件的印象:能不能判下来,能不能站得住脚。
每一件小事都很重要,每一个细节都重要,有了这些小,才会有那些大,因为大就是由小汇集而成的。
我们在意这些小事、小案件、小地方,在意每时每刻的表现,就是在意累积的力量。
累积的力量是海纳百川的力量,是水滴石穿的力量。
就像写作,偶尔写一次是容易的,难就难在一直写。偶尔发表一篇文章,有用,但是没有大用,也不可能造成特别大的影响。但是一直写就可以累积这种影响。
这就像从量变到质变,需要一个过程。
社会观念的变革需要影响达到一个临界点,而每一件个案都是一次量变。我们推动社会观念发生一次变革之后,那司法的影响就会有一个指数级的跳跃,并且容许我们在更高的起点上开始新的量变累积。
累积的力量实际上就是量变的力量,我们敬畏的不是一次的量变,而是持续量变所产生的质变,以及量变—质变的反复循环的前进方式。
这种量变—质变的螺旋式发展逻辑,就是累积的真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