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新生儿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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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运指征

1.出生后转运
超出当地医疗机构救治水平的危重新生儿必须转运,二级医院往三级医院具体转运指征可参考表1-2。
表1-2 危重新生儿转运指征
2.宫内转运
(1)适应证:
早产儿是宫内转运最常见的指征,可随转运单位救治早产儿的水平而异,多数二级医院将早产儿转运孕周定于≤32周。具体的适应证为:①先兆早产;②孕妇年龄<16岁或>35岁;③既往有异常妊娠史者;④各种妊娠并发症;⑤产前诊断胎儿先天畸形出生后需外科手术者;⑥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⑦胎盘功能不全;⑧妊娠期接触过大量放射线、化学毒物或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者;⑨盆腔肿瘤或曾有过手术史者。
(2)禁忌证:
并非所有的孕妇都适合宫内转运,综合评估转运的风险和益处,若弊大于利时,就不适合采取宫内转运,如估计转运途中可能分娩、途中无有经验的人员陪同,胎儿急性宫内窘迫、孕妇病情不稳定、恶劣天气等不适宜宫内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