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新生儿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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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中国医师协会新生儿专业委员会

一、引言
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是党和政府的卫生事业的主要指标之一。新生儿重症救治难度大,成功与否有赖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内以多学科协作的精英团队和优化方案为基础的全时、整体、有效的护理治疗,以及不同能级新生儿病房之间的适时、合理、有序的转诊。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房和区域性新生儿转运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新生儿疾病诊治医疗资源,提高新生儿疾病诊断和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参考有关文献并结合我国新生儿医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供参照执行。
二、新生儿病房的基本定义
(一)病房形式定义:
新生儿病房形式可以根据医院实际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设置为新生儿病室、新生儿病区或新生儿科。其中:新生儿病室是儿科或其他科室病区中与其他专业共用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单元。新生儿病区是设有独立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区域。新生儿科是由医疗机构直接领导的设有专门病区的独立临床科室。
(二)病房分级定义:
依据新生儿病情复杂、危险程度对诊疗护理水平的需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源配置、组织管理、诊疗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和能力水平;新生儿病房新生儿病房可以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Ⅰ级为新生儿基础护理病房;Ⅱ级为新生儿特别护理病房,根据其是否具有短时间辅助通气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分为Ⅱ级a等(简称Ⅱa)和Ⅱ级b等(简称Ⅱb);Ⅲ级为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根据其是否具有常规儿童外科等专业支撑,以及高级体外生命支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分为Ⅲ级a等(简称Ⅲa)、Ⅲ级b等(简称Ⅲb)和Ⅲ级c等(简称Ⅲc)。具体定义附件1-1,建设标准附件1-2。
原则上,设产科的医疗机构都应设有新生儿病房,县(市、旗)区域内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不低于Ⅱb的新生儿病房,地(市、州、盟)区域内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不低于Ⅲa的新生儿病房,省(市、自治区)区域内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不低于Ⅲb的新生儿病房,国家级各区域中心城市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Ⅲc的新生儿病房。
各级新生儿病房应当严格按照其相应功能任务,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并开展规范的新生儿转运工作,以保证每个新生儿能够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新生儿病房的人员配备
(一)各级新生儿病房应当根据其功能任务,配备资历、能力和数量适宜的医护人员(附件1-3),进修生等非固定人员不得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40%。有条件的新生儿病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呼吸治疗师、心理咨询师、临床药师、临床营养师和辅助诊断技师、设备维修工程师等类人员。
(二)新生儿病房负责人应当具有符合病房等级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等。Ⅲb和Ⅲc新生儿病房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5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历,为国内或区域内较高学术权威。Ⅱ级和Ⅲ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新生儿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四、新生儿病房的设施建设
(一)新生儿病房应当按照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设置适宜的床位数量。所在医疗机构每年每出生1 000个新生儿,Ⅰ级新生儿病房至少配置新生儿床位2~4张,Ⅱ级新生儿病房至少配置床位4~7张,Ⅲ级新生儿病房至少配置床位5~8张。承担区域内高危新生儿转运诊疗服务的,应当以所服务的各医疗机构每年出生新生儿数的总和为基数进行规划。
(二)从医疗安全角度考虑,新生儿病房每个管理单元以≤50张床位为宜;床位使用率若超过110%则表明新生儿病房的床位数不能满足医院的临床需要,应该增加新生儿病房单元数。
(三)新生儿病房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设备,保证各级新生儿疾病救治需要。有条件的,应当购置使用新生儿专用设备,必要时包括新生儿转运车及车载便携系列设备。新生儿保暖箱内温度控制精度应在目标值±0.8℃以内。双层壁暖箱箱内湿度控制精度在目标值±5%RH以内。
(四)新生儿病房应该设置方便患儿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接近产房、产科病房、手术室、医学影像科、化验室和血库等。无法实现横向“接近”时,应当考虑楼上楼下的纵向“接近”。
(五)新生儿病房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互相干扰并有利于感染的控制。
(六)新生儿病房床位空间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抢救单元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 2,间距不小于1m;其他床位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m 2,间距不小于0.8m。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单间或家庭式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有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m 2
(七)新生儿病房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应当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保证应急情况下的供电。每个床位的电源应是独立的反馈电路供应。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功能设备吊塔。
(八)新生儿病房地面覆盖物、墙壁和天花板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高吸音建筑材料。除了患儿监护仪器的报警声外,电话铃声、打印机等仪器发出的声音等应当降到最低水平。原则上,白天噪声不要超过45dB,傍晚不超过40dB,夜间不超过20dB。
(九)新生儿病房建筑装饰必须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有条件者应装配气流方向从上到下的空气净化系统,能独立控制室内温度和湿度。每个单间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该独立控制。
(十)新生儿病房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新生儿病房的洗手槽设计应保证洗手时不溅水、不积水。洗手槽的体积最小设计应为61cm×41cm×25cm,洗手槽上应贴有关于洗手说明的指示图。水龙头旁不能有通风设备,与洗手装置相连的墙壁不得疏松多孔,还应设有放置洗手液及纸巾及垃圾回收桶的空间。最好设置自动纸巾分发设备,以保证纸巾只在洗手过程中才与使用者接触。
(十一)新生儿病房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人物分流,标识清晰,以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干扰和交叉感染,同时满足医护人员便于随时接触和观察患儿的要求。NICU家属接待室设置应尽量方便家属快捷地与医务人员联系。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保证家长可观察到患儿。
(十二)新生儿病房应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五、新生儿病房的医疗管理
(一)新生儿病房应当按照要求成立科务委员会或区(室)务管理组,组成人员3~5名,包括科室正副主任(病区或病室负责人)、护士长(小组长)和医疗护理骨干。负责本科室(病区或病室)业务发展规划的制订、人才配置、培养计划的审议和落实、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经济核算和经费管理督导等科室(病区或病室)重要事宜。
(二)新生儿病房应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由新生儿病房负责人和中级技术职称医疗护理人员组成,负责本科室(病区或病室)全过程质量控制,定期分析医疗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保证科室(病区或病室)医疗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三)新生儿病房应建立健全各种行政例会、经济管理、卫生和保安制度。各种行政、业务活动以及药物、耗材、设备使用均应有完整记录,并应健全资料库,确保新生儿病房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运行。
(四)新生儿病房必须确保贯彻落实临床工作核心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各级新生儿病房工作特征相符合的专业医疗护理规章制度。
(五)新生儿病房应该注意技术项目的系统化建设,形成各类新生儿患者救治需要的技术体系。分级定义标准要求的新生儿内科以外的技术项目,如外科诊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信息化管理等,无论是借助院内相关专科技术条件和能力保障,还是在本新生儿病房开展,都应该能胜任新生儿专业的要求。
(六)新生儿病房必须常规开展患儿病情、诊疗效果和卫生经济学评估工作。应结合临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或参与多中心协作临床观察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
六、新生儿病房感染预防与控制
(一)新生儿病房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订符合新生儿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配奶间与沐浴间管理制度等。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降低发生医院感染风险。
(二)新生儿病房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应当更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手卫生规范。接触患儿前后应当严格手卫生,接触患儿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脱掉手套并洗手。
(三)新生儿病房应当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心静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目标性监测,每季度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效果监测。以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发现有医院感染聚集性趋势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四)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时,应当严格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区域隔离措施。
(五)新生儿使用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灭菌。
2.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3.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的清洗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一用,用后清洁消毒。同一患儿需要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应当每周更换。暖箱箱内温度控制精度目标值±0.8℃以内。
5.接触患儿皮肤、黏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6.患儿使用后的奶瓶、奶嘴一用一洗一消毒;盛放奶瓶、奶嘴的容器、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应当每日清洁与消毒。
7.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潮湿、污染后应当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应当对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
8.新生儿配奶间应当由专门人员管理,并保持清洁、干净,定期消毒。配奶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严格手卫生,认真执行配奶流程、奶瓶奶嘴清洗消毒流程等。配奶应当现配现用,剩余奶液不得再用。
(六)新生儿沐浴间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适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手卫生,并按照新生儿沐浴流程,采用淋浴方式对新生儿进行沐浴;沐浴物品专人专用;新生儿沐浴前后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区域。
(七)新生儿病房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工作小组
组  长:封志纯
副 组 长:陈超,母得志,俞惠民,何少茹,毛健,童笑梅
组  员(以姓氏汉语拼音为序):常立文,付雪梅,高喜容,李莉,李秋平,李占魁,刘敬,刘莉,史源,孙建华,王斌,严超英,张雪峰,郑军,周晓玉
顾  问:魏克伦,杜立中,陈自励,杨于嘉,薛辛东,余家林
秘  书:刘敬,李秋平
通讯作者:封志纯
附件1-1
新生儿病房分级定义
注: *: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的足月新生儿,如多指、耳前赘、睾丸鞘膜积液或疝气等。生命体征平稳的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如G-6-PD缺乏症患儿、乙型肝炎患儿或病毒携带者母亲新生儿、糖尿病母亲新生儿、发热母亲新生儿、胎膜早破新生儿、轻度胎粪污染新生儿等。
**:Ⅱ级A等新生儿病房收治的生命体征稳定的病理新生儿,如:(1)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4~6分和/或需要任何形式复苏的新生儿;(2)需要静脉给予葡萄糖、电解质溶液以及抗生素的新生儿;(3)需要鼻饲喂养的新生儿;(4)需要隔离护理新生儿;(5)需要面罩或头罩给氧的新生儿;(6)需要特殊护理的患有先天畸形的新生儿;(7)需要接受光疗的新生儿;(8)过期产儿;(9)足月小样儿或巨大儿;等。
***: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可能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如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或感染性疾病出现呼吸、心率、血压、体温等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呼吸、心脏、微循环等脏器功能衰竭。这类患儿需要持续脏器功能监测,但预计不需要应用机械通气、连续血液净化、手术治疗等上级NICU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中、大型外科手术,如动脉导管未闭、腹壁裂、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合并肠穿孔、气管食管瘘、食管闭锁、先天性胃肠道畸形、泌尿道畸形、脊髓脊膜膨出等疾病的手术治疗。
附件1-2
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标准(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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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新生儿病房医护人员业务资历、能力基本要求
一、医师
(一)应经过规范化的相关学科轮转培训,获得儿科医师执业资格,并接受国家卫生部委托的新生儿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严格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通过专门考核,获取专科资质认证,以确保具有对新生儿患儿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全面能力。
(二)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以及临床药理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2)新生儿窒息复苏;(3)休克;(4)呼吸功能衰竭;(5)心功能不全;(6)肺动脉高压;(7)严重心律失常;(8)急性肾功能不全;(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10)严重肝功能障碍;(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4)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5)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6)镇静与镇痛;(17)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18)免疫功能紊乱;(19)院内感染控制;(20)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三)除一般临床监测和治疗操作技术外,新生儿病房医师应当具备以下监护与生命支持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4)新生儿换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7)心包穿刺术及胸腔穿刺闭式引流术;(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9)腹膜透析和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0)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11)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12)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技术;(13)支气管镜技术。Ⅰ、Ⅱ级新生儿病房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2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的能力,Ⅲ级新生儿病房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8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的能力。
(四)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新生儿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二、护士
(一) Ⅰ、Ⅱ级新生儿病房护士应当接受相关学科的岗前培训;Ⅲ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应当经过规范化的相关学科轮转培训,获得护士执业资质,并接受卫生部委托相关组织开展的新生儿护士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获取专科护理资质认证;以确保具有对新生儿疾病患儿进行各项监测与护理的全面能力。
(二)掌握新生儿疾病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护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1)新生儿温箱的保养与使用;(2)新生儿各系统疾病重症的观察和护理;(3)新生儿静脉穿刺和留置针;(4)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5)新生儿疾病患儿抢救配合技术护理;(6)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护理;(7)新生儿疾病患儿营养支持技术护理;(8)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护理;(9)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护理;(10)胸部物理治疗技术护理;(11)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12)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护理;(13)循环系统血流动力学监测护理;(14)血液净化技术护理;(15)体外膜肺(ECMO)技术护理等。Ⅰ、Ⅱ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10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护理的能力,Ⅲ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5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护理的能力。
(三)除新生儿疾病监护的专业技术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新生儿疾病患儿出入院管理,新生儿转运管理和护理,新生儿病房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新生儿疾病患儿的疼痛管理,新生儿疾病的心理护理等。
(四)每3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新生儿护理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4)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 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系统开展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组织或参与多中心协作项目,促进本区域及本中心新生儿医学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设置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优质地开展相应服务能力层级所有的基本技术项目(附件1-5)。
第九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区域的层级、服务对象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设置适宜的病房床位规模,新生儿病房每个护理单元以不超过60张床位为宜,如床位使用率长期持续超过100%,应当扩大病房规模。调增床位,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内部调剂。
第十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设置在方便患儿检查、治疗和转运的区域,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根据新生儿医疗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
第十一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应当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保证应急情况下供电。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功能设备吊塔。
第十二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地面覆盖物、墙壁和天花板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高吸音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家属接待室应当有识别标志,家属到达接待室或探视入口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系统,保证家长在探视间可观察到患儿。有条件的可安排家长床旁探视。
第十四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设备(附件1-6),新生儿内科以外的技术项目如专科诊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等所需的设备,如果院内相关专科不能提供保障,应当在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配置,保证开展相应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
第十五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基础硬件系统,建立符合国家相关功能指引要求的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其功能任务,配备资历、能力和数量适宜的医护人员和负责人(附件1-7)。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专科范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进修生等非固定人员不得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40%。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一)成立中心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3~5名,包括中心正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医疗护理骨干。负责本中心业务发展规划制订、人员配置、培养计划的审议和落实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宜。
(二)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由中心负责新生儿医疗的副主任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与护理人员组成。负责全过程质量控制,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三)贯彻落实临床工作核心制度,建立健全与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工作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附件1-8)和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行政、业务活动以及药物、耗材、设备使用均应有完整记录,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四)常规开展患儿病情、诊疗效果分析和死亡病例讨论,参与新生儿死亡评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附件1-9),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及时妥善处置医院感染事件。
第十九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制订工作细则,杜绝新生儿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积极创建爱婴医院。
第二十一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积极推行发育支持护理策略,实施环境保护、集束化操作、镇静镇痛、体位护理、床边抚触等措施,创造条件开展袋鼠式护理等亲子交流模式,营造最佳生长发育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对辖区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开展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4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线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新生儿复苏;
(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 5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
(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
(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
(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 000g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
(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
(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 000g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
(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附件1-5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续表
续表
附件1-6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续表
续表
附件1-7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伦理学和器官功能支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
2.新生儿窒息复苏;
3.休克;
4.呼吸功能衰竭;
5.心功能不全;
6.肺动脉高压;
7.严重心律失常;
8.急性肾功能不全;
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0.严重肝功能障碍;
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14.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15.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6.镇静与镇痛;
17.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8.免疫功能紊乱;
19.院内感染控制;
20.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二)除一般临床诊疗操作技术外,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应当具备以下重症监护和诊疗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
1.心肺复苏术;
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
3.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
4.胸腔闭式引流术;
5.新生儿换血术;
6.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7.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技术;
8.脐静脉、动脉及经外周静脉中心导管置管术;
9.腹膜透析技术;
10.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1.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12.持续血液净化技术;
13.心包穿刺术;
14.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
15.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
16.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治疗技术;
17.支气管镜技术;
18.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4项重症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8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2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护士
(一)掌握新生儿疾病重症监护和治疗技术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1.新生儿温箱的保养与使用;
2.新生儿各系统疾病重症的观察和护理;
3.新生儿静脉穿刺和留置针;
4.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
5.新生儿疾病患儿抢救配合技术;
6.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
7.新生儿疾病患儿营养支持技术;
8.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
9.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
10.胸部物理治疗技术;
11.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
12.脐静脉、动脉置管术;
13.经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
14.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5.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16.血液净化技术等。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10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13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16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
(二)除新生儿疾病监护和治疗的专业护理技术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1.新生儿疾病患儿出入院管理;
2.新生儿转运管理和护理;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感染预防与控制;
4.新生儿疾病患儿的疼痛管理;
5.新生儿疾病的心理护理等。
附件1-8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专科医疗基本工作制度目录
一、各级医师职责
二、转运制度
三、入院管理制度
四、出院管理制度
五、转科(转出、转入)制度
六、母乳喂养保障制度
七、产、儿科合作制度
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九、医疗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不良预后处置管理制度
十四、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十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六、定期随访制度
十七、探视制度
十八、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十九、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
二十、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附件1-9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感染控制小组并定期召开例会;制订符合新生儿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感染控制及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配奶间与沐浴间管理制度等,降低发生医院感染风险。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三、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遵循《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正确的空气净化方法,每季度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效果监测。
四、病房床位空间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和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每床净建筑面积为抢救单元≥6m 2,其他床位≥3m 2;床间距应≥0.9m。
五、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手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包括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清洁剂、干手设施和洗手流程图等,每床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六、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应当更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手卫生规范。
七、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心静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目标性监测,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发现有医院感染聚集性趋势时,应当立即报告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与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每接触一次患儿后需洗手方可接触下一名患儿。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时,应当严格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隔离措施。
九、新生儿使用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灭菌。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的清洗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一用,用后清洁消毒。同一患儿需要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应当每周更换。
(五)接触患儿皮肤、黏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复苏囊、喉镜、氧气管、开睑器、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瓶、奶嘴一用一洗一消毒;盛放奶瓶、奶嘴的容器、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应当每日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潮湿、污染后应当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应当对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
十、新生儿配奶间应当由专门人员管理,并保持清洁、干净,定期消毒。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母乳收集和储存。配奶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严格手卫生,认真执行配奶流程、奶瓶奶嘴清洗消毒流程等。配奶应当现配现用,剩余奶液不得再用。
十一、新生儿沐浴间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适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手卫生,并按照新生儿沐浴流程,采用淋浴方式对新生儿进行沐浴;沐浴物品专人专用;新生儿沐浴前后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区域。
十二、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李秋平 封志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