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金融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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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吴晓灵

当前我们正面临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型平台科技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大型平台科技公司借助数据资源和算力算法的优势,从第三方支付切入了金融服务。这些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某些节点,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这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分工的结果。其优点是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的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公司的垄断问题、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算法的歧视问题、介入金融业务后的便利性可能引发个人过度负债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因此,我们针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平台金融新时代》一书。

我们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型金融业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我们应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可借鉴的案例是监管部门设立独立于银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司发放牌照加强监管。

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节点型金融业务的监管,除信用风险监管外,更应注重其数据治理的监管。即数据采集的合法性、个人隐私的保护、算法的伦理道德、数据的安全和技术的安全。我们认为,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匹配相应强度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实行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行穿透式监管,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资源挖掘,我们提出了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数据是经济的重要资源,但数据的价值只有在运用中才能体现出来。我们建议平台公司为个人建立数据账户。通过个人数据账户,确保个人对数据收集的充分知情权,维护个人数据权利,提升数据收集环节的规范程度。同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为数据需求方“堵旁门、开正门”,即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第三方可有偿获得用户在数据收集方的个人数据。这体现了“我的数据我做主”的原则,同时还能促进数据协同环节的规范和发展。对于产生数据的平台,在确保数据脱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对数据加工并进行交易。这体现了数据是个人与平台共有的属性。允许第三方经个人授权后,有偿访问个人数据账户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这体现了数据的公共资源属性。我们希望个人数据账户能为数据资源的协同开发运用建立良好的基础制度。

人类社会的数字化大幕已经徐徐拉开,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我们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会更多地转向数字领域。希望我们的研究能抛砖引玉,引来更多的高质量研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