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论战争的性质
第1章
什么是战争
引言
我们首先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最后就其内在联系再研究整体,即先简单后复杂。但是在研究这些问题时,有必要先对整体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因为研究部分时必须要考虑到整体。
定义
我们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定义,而是想从战争的要素——搏斗——入手来进行讨论。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好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景。每一方都企图通过暴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他们的直接目的都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再做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为了对抗暴力,就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来装备自己。暴力与它所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限制同时存在,但这种限制微不足道,在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即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才是目的。为了确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使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目标。这个目标代替了上述目的,并把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掉了。
暴力最大限度地使用
仁慈的人容易认为,一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打垮敌人,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真正的发展方向。这种看法不管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像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态中,由仁慈而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绝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所以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决绝的时候,必然会取得优势。这样一来,他就使得对方也不得不这样做,于是双方都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必须看到,由于厌恶暴力而忽视其性质的做法毫无益处,甚至是错误的。文明民族的战争残酷性和破坏性比野蛮民族的小得多,这是由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国际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也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但它们不属于战争本身,它们在战争发生前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就不合情理了。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敌对感情和敌对意图这两种不同的要素。我们之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作为定义的标志,是由于它带有普遍性。因此,在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中,没有敌对意图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可以丝毫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来自感情的意图是主要的,在文明民族中,出于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这种差别并不是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状态和制度决定的。所以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必然有这种差别,只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如此。总之,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之间,相互也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如果把文明民族间的战争说成纯粹是政府之间的理智行为,认为战争会越来越摆脱一切激情的影响,以致最后实际上不再需要使用军队这种物质力量,只需要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算就可以了,那是莫大的错误。
理论已经有向这个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最近几次战争纠正了它。战争既然是一种暴力行为,就必然属于感情的范畴。即使战争不是感情引起的,总还同感情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关系的大小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取决于敌对利害关系的大小和久暂。
如果我们发现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破坏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应用了智力,学会了比这种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所固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
结论: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因此,交战的每一方都使对方不得不像自己那样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了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第一种相互作用)。
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我们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还要指出,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
要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的处境更不利,否则敌人就会等待较有利的时机而反抗。从理论上讲,进行着的军事活动所引起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都必然对敌人更不利。作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处境是完全无力抵抗。因此,如果要以战争行为迫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真正无力抵抗,或者陷入势将无力抵抗的地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敌人武装或者打垮敌人,不论说法如何,必然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战争并不是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而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冲突,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不能成为战争。这样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必然是双方都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我们要打垮敌人,敌人同样也要打垮我们。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导致第二种极端(第二种相互作用)。
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要想打垮敌人,我们就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力来决定应该使用多大的力量。敌人的抵抗力=现有手段的多少×意志力的强弱。
现有手段的多少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可做根据,意志力的强弱却很难确定,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概略估计。假如我们能用这种方法大体上估计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我们也就可以据此决定自己应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大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强我们的力量。但是敌人也会这样做。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纯粹从概念上讲,它又必然会趋向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第三种相互作用)。
在现实中的修正
在纯概念的抽象领域里,思考活动在达到极端以前是绝不会停止的,因为思考的对象是一个极端的事物,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自身规律以外不受任何其他规律约束的力量的冲突。因此,如果我们要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个绝对点,那么在不间断的相互作用下,我们就会趋向极端,陷入玩弄逻辑游戏所引起的不可捉摸的概念之中。如果要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不考虑一切困难,并且一定要按严格的逻辑公式来进行,认为无论何时都必须准备应付极端,每一次都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这种做法无异于纸上谈兵,毫不适用于现实世界。
即使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个不难求出的绝对数,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人的感情很难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如果接受了这种支配,在某些情况下就会造成力量的无谓浪费,这必然同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发生抵触,同时还要求意志力发挥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称的程度,这种要求是不能实现的,因为人的意志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力量的。
如果我们由抽象转到现实,一切就大不相同了。在抽象领域中,一切都受乐观主义的支配,我们必然会想象作战的这一方同那一方一样不仅在追求完善,而且正在逐步达到完善。但在现实中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如此:
1.战争是突然发生的、同以前的国家生活没有任何联系且是完全孤立的行为;
2.战争是唯一的决战或者是由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组成的;
3.战争的结局是圆满的,对战后政治形势的估计不会对战争发生任何影响。
战争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关于上述第一点,我们认为,敌对双方都不是抽象的,就连意志这个在抵抗力中不依赖于外界事物而存在的因素也不例外。意志并不是完全不可知的,它的今天预示着它的明天。战争不是突然发生的,它的扩大也不是瞬间的事情。因此,战争双方根据对方是怎样的和正在做什么对战争加以判断。人包括事务由于其不完善性总达不到至善至美的地步,因此双方都存在的缺陷就成为一种有效的缓和因素。
战争不是短促的一击
关于上述第二点,我们的看法如下:
如果在战争中只有一次决战或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那么为决战进行的一切准备就自然会趋向极端,因为准备时的任何一点不足,都将无法补救。在现实世界中可以作为衡量这种准备依据的,至多只是我们所能掌握的敌人的准备情况,其他一切都是抽象的。但是,如果战争是由一系列连续的行动构成的,前一行动以及随之出现的一切现象都能很自然地作为衡量下一个行动的尺度。这样,现实就取代了抽象,从而缓和了向极端发展的趋向。
然而,如果同时使用或者能够同时使用全部斗争手段,每次战争就必然是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一次失利的决战势必使这些手段减少,因而如果在第一次决战中已经全部使用了这些手段,实际上就再也不能设想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可能继续进行的一切军事行动,实质上都属于第一次行动的延续而已。
我们已经看到,在战争的准备过程中,现实世界已经代替了纯概念,现实的尺度已经代替了极端的假设。因而敌对双方在相互作用下,不至于把力量使用到最大限度,也不会一开始就投入全部力量。这些力量就其性质和使用的特点来看,也不能全部同时起作用。这些力量是:真正的战斗力量(即军队)、国家(包括土地和居民)和盟国。
国家(包括土地和居民)不仅是一切真正的战斗力量的源泉,还是战争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当然只是指属于战区或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
虽然同时使用全部军队是可能的,但是整个国家所有的要塞、河流、山脉和居民等等,要同时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除非这个国家小到战争一开始就能席卷全国。其次,同盟国的合作也不以交战国的意志为转移,它们往往较晚才参战,或者为了恢复失去的均势才来增援,这是由国际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不能立即使用的这部分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重,要比人们开始想象时大得多。因此,即使在第一次决战中使用了巨大的力量,均势因而遭到了严重破坏,但均势还是可以重新恢复的。这里我们着重强调,同时使用一切力量违背战争性质。当然这一点不能成为在第一次决战中不去加强力量的理由,因为一次失利的决战总是一种谁都不愿意承受的损失,而且如果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那么它的规模越大,对后面决战的影响也越大。由于以后还有可能发生决战,使得人们不敢过多地使用力量。在第一次决战时就不会像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力量和使用力量。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存在弱点而没有使用全部力量,对对方来说,就可以成为缓和的真正客观理由。通过这种相互作用,向极端发展的趋向又缓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战争及其结局并非绝对
整个战争的最终结局并非永远绝对,战败国往往把失败只看成暂时的不幸,而这种不幸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可以得到补救。很明显,这种情况也必然会大大缓和紧张的残酷性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现实中的或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这样一来,整个战争行为摆脱了对力量使用总是向极端发展的严格法则。一旦不再担心对方追求极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极端,那就可以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限度,当然只能根据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或然性规律来确定。既然敌对双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实体,既然战争不再是一种理想化的东西,而是一个有着自身规律的行动过程,人们就可以根据实际现象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尚未又即将发生的事情。
敌对双方都可以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照或然性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从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现在需要对第二节没有展开阐述的问题重新研究,这就是战争的政治目的。在此之前,趋向极端的法则,即打垮敌人使其无力抵抗的意图,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政治目的。现在趋向极端法则的作用一旦减弱,原先的意图一旦退居其次,战争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显露出来。既然我们的整个考虑是基于具体的人和具体条件之上的或然性计算,那么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成为计算中至关重要的因素。我们要求敌人做出的牺牲越小,遭到敌人拒绝和反抗的可能性就越小。敌人的反抗越小,我们需要使用的力量就越小;我们的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因而我们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不仅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达到何种目标的尺度,而且是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但是政治目的自身不能成为这种尺度,它必须同两国联系起来才能成为这种尺度,因为我们研究的是实际事物,而不是纯粹的概念。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历史时期,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我们确认政治目的能对它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何种作用时,才可以把它当作一种尺度,这就是要考虑群众特点的原因所在。即便是同一政治目的,也可能因群众对战争采取的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而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一点不难理解。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着诸多紧张的关系,当敌对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使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很小,也能产生一种远远超过它本身作用的效果,而引起战争的彻底爆发。
这一点不仅是针对在双方国家中能够动员多少力量的政治目的,也是针对它该为战争行为确定何种目标。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可以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例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政治目的本身不适用于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那么就需要另外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能够代替政治目的。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始终要先考虑相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需要通过其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就得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众的态度越冷淡,两国的关系和国内的气氛越不紧张,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就越显著,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有时政治目的自身就可决定一切。
如果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一般来说就趋向缓和,而且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越显著,情况就越是如此。这就说明,为什么在从歼灭战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重要性和强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面并没有什么矛盾。但是,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和解答。
尚未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军事行动中会有间歇
不管敌对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也不管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会有片刻的停顿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每一个行动的完成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叫作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快慢。
在此我们不想讨论行动快慢问题。每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行事的,动作缓慢的人之所以慢,并不是他有意要多用些时间,而是由于其性格原因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他就会把事情办得差些。因此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由内部原因决定的,本来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认为战争中每一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间歇似乎都是不可想象的,至少初看起来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谈的不是敌对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而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
只有一个原因能使军事行动停顿,而且看来它永远只能存在于一方
既然双方已经准备好作战,就必然有一个敌对因素在促使他们这样行动。只要双方没有放下武器,也就是说没有媾和,这个敌对因素就必然存在,只有当敌对双方都企图等待采取行动较为有利的时机时,这个敌对因素的作用才会中止。但是初看起来,似乎只能一方拥有这一条件,从另一方来看,情况则恰恰相反。如果采取行动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有利的必然是等待。
如果双方力量完全对等,也不会产生间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抱有积极目的的一方(进攻者)必然会保持前进的步伐。
假若存在均势,一方有积极的目的,即较强的动机,但掌握的力量却较小,这样,双方动机与力量的乘积是相等的,如果预料这种均势不会发生变化,双方就必然会媾和;如果预料这种均势会有变化,这种变化只能对一方有利,这就必然会促使另一方行动。由此可见,均势这个概念并不能说明产生间歇的原因,结果仍然是等待较有利时机的出现。假定两个国家中有一个国家抱有积极目的,比如想夺取对方的某一地区作为和谈时的资本,那么,它占领这个地区后就达到了其政治目的,对它来说就没有继续行动的必要而可以停止下来。对方如果愿意接受这种结果,就一定会同意媾和,反之,就必然会继续行动。值得考虑的是,如果交战一方认为在四个星期以后才能准备得更好,那么它就有充分的理由推迟行动。从逻辑上讲,这时另一方应该立即采取行动,而不给对手充分准备行动的时间。当然,前提是双方知己知彼。
军事行动因此又会出现连续性,使一切又趋向于极端
如果战争行为确实存在连续性,那么就会使一切又趋向于极端,因为不间断的行动能使情绪更为激动,使一切更加激烈和狂暴,撇开这些不予考虑,行动的这种连续性还会产生一种更加紧密的衔接,使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密切,于是,这些行动中的每一步就变得更为重要和危险。
实际上,战争行为很少或从未有过这种连续性,在许多战争中,行动的时间只占全部时间的一小部分,其余的时间都是间歇。这不可能都是反常现象。军事行动中完全可能有间歇,也就是说,这里面并没有矛盾。现在我们就来谈谈间歇以及产生间歇的原因。
这里需要用到两极性原理
当我们把一方统帅的利益看成总是和另一方统帅的利益正好对立的时候,我们就承认了真正的两极性。在这里有必要做如下说明。
两极性原理只有在同一事物的正面因素和与之对立的负面因素能恰好抵消时才起作用。在一次会战中,交战双方的每一方都想取得胜利,这就是真正的两极性,因为一方的胜利意味着另一方的失败。但如果我们谈的是具有外在共同关系的两种不同事物,那么两极性就不存在于这两种事物本身,而存在于它们的关系之中。
进攻和防御无论从形式还是力量上看都不相等,因此两极性原理对它们不适用
如果只存在一种作战形式,也就是说只有进攻而没有防御,或者换句话说,假如进攻与防御的区别只在于进攻的一方抱有积极的动机,而防御的一方则没有,但作战形式却始终是相同的,在这样的作战中,对一方有利的就恰好是对另一方不利的,这里就存在着两极性。
但军事活动分为进攻和防御两种形式,正如我们以后还要详细论述的那样,它们是不同的,它们的强弱也不相等。因此,两极性不存在于进攻和防御本身,只存在于它们的关系中,即决战中。如果一方的统帅有意推迟决战,另一方的统帅就一定愿意尽早决战,这当然只是就同一作战形式而言。如果不是现在而是四个星期以后进攻乙方对甲方有利,那就不是四个星期以后而是现在受到甲方进攻对乙方才有利。这就是直接的对立。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乙方现在立即进攻甲方有利,这显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两极性的作用往往因防御强于进攻而消失,这说明为什么军事行动中会有间歇
正如我们以后将要指出的那样,如果防御这种作战形式强于进攻的话,那么就要看一下,推迟决战对甲方是否像防御对乙方那样有利。如果不是的话,尽早决战不如防御对乙方的有利程度,那么,尽管早决战对乙方也有利,但他也不会立即寻求决战,所以也不能促进军事行动的进展。由此可见,利益的两极性所具有的对军事行动的推动力,会因防御和进攻的强弱差别而消失,因而不发生作用。因此,如果目前形势对一方有利,但由于他力量微薄而不能放弃防御,就只好保持等待,因为在不利的将来进行防御,仍然比目前进攻或者媾和有利些。既然根据我们的论断,防御的优越性大(应该正确理解),且比人们最初想象的大得多,战争中大多数间歇产生的原因也就不言自明而不致自相矛盾了。行动的动机越弱,它就越被防御和进攻的这种差别所掩盖和抵消,因而军事行动的间歇也就越多。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个原因是对情况不完全了解
另一个能使军事行动停顿的原因,是对情况不完全了解。作为统帅能够确切掌握自己一方的情况,而对敌人的情况只能根据不一定确切的情报来推断。因此,他可能在判断上出错,从而把本来自己应该采取的行动误认为是敌人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一缺陷能够导致行动的不及时,同样也能够导致停顿的不及时,也就是说,它推迟军事行动的可能性并不大于加速军事行动的可能性,但是,它的确是能够使军事行动停顿的自然原因之一,这并不矛盾。如果我们考虑到人们往往倾向于过高、而不是过低估计敌人的力量(而这也是人之常情),那么就会同意这样一种看法:一般来说,对情况不完全了解,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军事行动的进展,使它趋向于缓和。
产生间歇的可能性使军事行动趋向于新的缓和,这是因为间歇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时间的延长减弱了军事行动的激烈性,推迟了危险的到来,实现了新的均衡。产生战争的局势越紧张,战争越激烈,间歇就越短。反之,战争越不激烈,间歇就越长,因为较强的动机能够增强意志力。我们知道,意志力在任何时候都既是构成力量的一个因素,同时又是各种力量的产物。
军事行动中常常发生的间歇使战争更脱离绝对性,更是或然性的计算
军事行动越缓慢,间歇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错误就越容易得到纠正,因此当事人就越敢大胆设想,而不趋向于极端,把一切都建筑在或然性和推测之上。每个具体情况本身就要求人们根据已知的情况进行或然性的计算,军事行动的进程比较缓慢,为进行这种计算提供了一定的时间。
只要加上偶然性,战争就变成赌博了,而战争中是不会缺少偶然性的
由此可见,战争的客观性质使战争成为或然性的计算。现在只要再加上偶然性这个要素,战争就成为赌博了。偶然性是战争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在人类的活动中,再没有像战争这样经常而又普遍地同偶然性打交道的活动了。而且,随偶然性而出现的机遇以及因此而来的幸运,在战争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战争无论就其客观性还是主观性来看,都近似于赌博
如果我们再看一看战争的主观性质,也就是进行战争所必需的那些力量,那么我们一定会更觉得战争近似于赌博。战争行为总是离不开危险的,而在危险中最可贵的精神力量是什么呢?是勇气。虽然勇气和智谋能够同时存在而不互相排斥,但它们毕竟是不相同的东西,是两种不同的精神力量。而冒险、信心、大胆、蛮干等等,则不过是勇气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它们都要寻找机遇,因为机遇是它们不可缺少的要素。
由此可见,数学上所谓的绝对值,在军事艺术中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在这里只有各种可能性、或然性、幸运和不幸的活动,它们像纺织品的经纬线一样交织在战争中,使战争在人类各种活动中最近似于赌博。
一般说来,这一点最适合人的感情
人们的理智总是趋向于追求明确和确定,感情则往往倾向不确定。感情不愿跟随理智走那条哲学探索和逻辑推论的狭窄小径,因为沿着这条小径它会几乎不知不觉地进入陌生的世界,原来熟悉的一切仿佛都消失了,它宁愿和想象力一起逗留在偶然和幸运的王国里。在这里,它不受贫乏的必然性束缚,而沉溺于无穷无尽的可能性中。在可能性的鼓舞下,勇气就如虎添翼,像一个勇敢的游泳者投入激流一样,毅然投入冒险和危险中。
在这种情况下,理论难道可以脱离人的感情而一味追求绝对的结论和规则吗?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理论就对现实生活毫无指导意义了。理论应该考虑到人的感情,应该让勇气、大胆甚至蛮干获得应有地位。军事艺术是同活的对象和对象的精神力量打交道,因此,在任何方面都达不到绝对和确定。战争中到处都有偶然性,而且无论在大事还是小事中,它的活动范围都同样宽广。一方面有了偶然性,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有勇气和自信心来利用它。勇气和自信心越大,偶然性活动的天地就越大。所以勇气和自信心是战争中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理论确立的规则,应该使这些必不可少的最宝贵的精神能自由地以不同形式充分发挥出来。但即使在冒险中,也需要机智和谨慎,只是它们要用另一种标准来衡量罢了。
战争仍然是为了达到严肃目的而采取的严肃手段。对战争的进一步说明
战争不是消遣,不是一种纯粹追求冒险和赌输赢的娱乐,也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为了达到严肃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严肃手段。由于幸运的变化所带来的一切,由于激情、勇气、幻想和热情的变化而表现出的一切,都只不过是战争这一手段的特色而已。
民族战争,特别是文明民族的战争,总是在某种政治形势下产生的,而且只能由某种政治动机引起。因此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只有像我们按纯概念推断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不受限制的行为,是暴力的绝对的表现时,它才会被政治引发后作为完全独立于政治以外的东西而代替政治,才会排挤政治而只服从本身的规律,就像一包点着了导火索的炸药一样,只能在预先规定的位置爆炸,不可能再有任何改变。直到现在,每当政治与军事之间的不协调引起理论上的分歧时,人们就是这样看问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种看法是根本错误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现实世界的战争并不是极端的,它的紧张也并不是通过一次爆炸就能消失的。战争是一些发展方式和程度不尽相同的力量的相互作用。这些力量有时很强,足以克服惰性和摩擦产生的阻力,但有时又太弱,什么作用都没有。因此,战争仿佛是暴力的脉冲,有时急有时缓,因而有时快有时慢地在消除紧张情绪和消耗力量。换句话说,它是有时迅速有时缓慢地达到目标,但不管怎样,战争都有一段持续时间,足以使自己接受外来的作用,做这样或那样的改变,简单地说,战争仍然服从指导战争意志的支配。既然我们认为战争是政治目的引起的,那么很自然,这个引起战争的最初动机在指导战争时应该首先受到最高的重视。但是政治目的也不是因此就可以任意决定一切的,它必须适应手段的性质,因此,它往往也会有很大的改变。政治贯穿于整个战争行为中,并且只要引发战争的各种力量允许,它就会持续不断地对战争发生影响。
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延续
战争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延续,也是通过另一种手段来实现政治行为。如果说战争还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那就是它的手段特殊而已。军事艺术可以在总的方面要求政治方针和政治意图不同这些手段发生矛盾,统帅在具体场合也可以这样要求,而且这样的要求确实不是无关紧要的。不过,无论这种要求在具体情况下对政治意图的影响有多大,仍然只能把它看作是对政治意图的修改而已,因为政治意图是目的,战争是手段,没有目的的手段永远是不可想象的。
战争的多样性
战争的动机越明确、越强烈,战争同整个民族生存的关系越紧密,战前的局势越紧张,战争就越接近它的抽象形态,一切就越是为了打垮敌人,战争目标和政治目的就会更加一致,战争看来就更加是纯军事的,而不是政治的。反之,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战争要素(即暴力)的自然趋向同政治规定的方向就越不一致,因而战争就越远离其自然趋向,政治目的同抽象的战争目标之间的差别就越大,战争看来就越是政治的。
应该指出,战争的自然趋向只是指哲学的、原本逻辑的趋向,绝不是指实际发生冲突的各种力量的趋向,比如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作战双方的情绪和激情等等。诚然,情绪和激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激发得很高,以致很难将其保持在政治所规定的道路上。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这种矛盾的,因为有了这么强烈的斗志,就必然要有一个相应的宏伟计划。如果计划追求的目标不高,群众的斗志也不会高,这时就需要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而不是抑制。
一切战争都可看作政治活动
现在我们再回到主要问题上。即使政治在某一种战争中好像真的完全消失了,而在另一种战争中却表现得很明显,我们仍然可以肯定地说,前一种战争和后一种战争都同样是政治的。如果把一个国家的政治比作一个人的头脑,产生前一种战争的各种条件必然包括在政治要考虑的一切范围之内。只有不把政治理解为全面的智慧,而是按习惯的概念把它理解为一种避免使用暴力的、谨慎的、狡猾的甚至阴险的智谋,才可以认为后一种战争比前一种战争更具政治性。
应该根据上述观点理解战争史和建立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第一,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把战争看作是独立的东西,而应该把它看作是政治的工具,只有从这种观点出发,才可能避免和整个战争史发生矛盾,才有可能深刻理解战争史;第二,由于战争的动机和产生战争的条件各不相同,战争也必然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政治家和统帅应该做出的第一个最重大和最有决定意义的判断,是根据这种观点正确地认识他所从事的战争,他不应该把战争看作或者使它成为与当时形势不合时宜的状态。这是所有战略问题中需要首要考虑的,且最广泛的,我们以后在论述战争计划时将进一步加以研究。
关于什么是战争的问题,我们就研究到这里。我们已经确定了研究战争和战争理论所必须依据的主要观点。
理论上的结论
战争不仅是一条真正的变色龙,它的性质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下都或多或少有所变化,根据战争的全部现象可以将其内在的倾向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战争要素原有的暴力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这些都可被看作是盲目的自然冲动;二,或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它们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三,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因此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
这三个方面中的第一个方面主要同民族有关,第二个方面主要同统帅和他的军队有关,第三个方面主要同政府有关。战争中爆发出来的激情必然是在民族中早已存在的;勇气和才智在或然性和偶然性的王国里,活动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统帅和军队的特点;而政治目的则纯粹是政府的事情。
这三种倾向像三条不同的规律,深藏在战争的性质之中,同时在起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理论,只要忽视其中的一种倾向,或者想任意确定三者的关系,就会立即和现实发生矛盾,以致失去指导意义。
因此,我们的任务就在于使理论在这三种倾向之间保持平衡,就像在三个引力点之间保持平衡一样。
用什么方法才能最好地完成这项困难的任务,我们拟在《论战争理论》一篇里研究。但无论如何,这里所确立的关于战争的概念,是照向我们的理论基础的第一道曙光,它有助于区分大量战争现象,使我们对战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