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廷,一夫多妻制与女性居所
撰写中国内廷历史通常需要进行跨文化的对比参照,尤其是考虑到中国是世界上诸多男性君主一夫多妻的地域之一。提及一夫多妻君主的后妃及她们居住的区域,阿拉伯语外来词harem(内室)就会浮现于我的脑海。内室及类似空间的历史悠久,至少可追溯至公元前两千多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及公元前一千多年的埃及与中国。然而,由于历史上世界各地风俗不一,且长久以来存在着种种成见,“内室”这一用语仍富争议。它不但暗示女性被畜养、孤立,甚至监禁,并且令人联想到专横暴虐、荒淫无度的君主形象,仿佛他们随时都可以与性感女性狎昵。至少两千年以前,这种形象就已在希腊及罗马人的臆想中定型了,并长久以来为近东及远东提供想象堕落放纵的阴柔男性之素材。与此同时,几个世纪的中国史官们将肆意挥霍的君主描绘成荒淫无度、拜倒在“倾国”女子的魅惑之下的形象。关于君王及其内室的成见存在现实根源,但是将内室想象为充斥着对君王性需求百依百顺的女子,则需要进一步思辨论证。首先,如果“内室”仅存在于隔绝妇女并限制其行动的政权,那么该词就不适用于那些女性可以与君王一道或独自参与皇室会见活动的政权。甚至在像中国这样隔离女性的政权中,女性居所也未必只有后妃。在近东、远东及中亚、南亚,母亲、祖母、姑姨、姐妹、女儿、年幼的儿子、奴隶、奴仆、乳母、宦官及其他人等都居住在内室。除此以外,在使用“内室”一词的地区,这个词是敬语,指称受到保护且有神圣感的区域,一般外来者是不允许进入的。皇室女性声誉的衡量标准在于她有多不显眼。君王的居所具有建筑及秩序之美,由等级、行为规范及礼节协调治理,这里还有行政机构。在中国,后妃通常是整个帝国中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女性。一位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是被选为妃嫔的关键所在,尽管这未必与其升迁或受宠有必然联系。妃嫔通常能歌善舞;后妃们有时习学绘画书法,并收藏文玩。尽管有时为了方便,我会使用“内室”一词,中文大略与其对应的则是“内宫”“后宫”。综上所述,古代近东并没有哪个词与“内室”完全对应,尽管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前1303—前1213)的宫廷、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前550—前330),以及此前此后的其他王国和那些出现在《圣经》中的国度,君王都有很多妻子,而她们中的一些似乎就住在特殊的居所之中。10
我关于中国后妃研究的议题包括如下几点:中国与其他王朝,尤其是那些君主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王朝有哪些共同习俗?皇廷之间有何不同?11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相当冗长,不过我将只从少数抽样案例中列举出关键变量,尤其是在欧亚大陆范围之内。我将从后妃的品阶与数量开始讨论,并在结论中再次回顾这些变量。正如上卷《牝鸡无晨》中解说的那样,中国的一夫多妻制中,皇帝通常只有一位皇后,不过却有许多妃子。后者的品阶等级森严,总体说来绝对位于皇后之下。皇帝很少同时拥有超过一位皇后,多于一位皇后的情况只发生在明代以前,并且通常是“征服王朝”中,即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朝代。他们的一夫多妻制中,一名男子可以娶多位妻子及多位妾妇。征服王朝统治的时间越长,其统治者遵从汉人习俗的程度就越高,皇后数量最终也限制为仅有一位。中亚突厥化的蒙古人皈依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法规定一名男子只能有四位妻子,其中一位是主妻,不过其纳娶妾妇的数量则没有限制。不过,统治者及其他男性未必遵从这项规定,例如帖木儿(1336—1405)及其继承者便是如此,帖木儿后裔建立的莫卧儿帝国的统治者们亦有多于四名妻子的情况。例如阿克巴(1542—1605)就有成百上千位妻子。他曾经询问过伊斯兰教法将奈他何,一番迂回之后,他的顾问告诉他“临时婚姻”不仅合法,而且允许一名男子拥有数量不限的“临时”妻子。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婚姻律条可以灵活松弛。直至十五世纪,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们既有很多妻子,又有奴隶妾妇,后来则只拥有后者,不过统治者们有可能将一名宠妾晋升为合法妻子。后汉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些中国皇帝曾有成千上万的妃嫔,但正常情况下,皇帝的后妃数量则少得多,有时少于一百,也有只有几位后妃的。不论是皈依伊斯兰教之前还是之后,近东、中亚及其他地区的统治者们拥有的妻妾数量相似,在我看来,成千上万的后妃只是个别现象,不过的确存在过。有时我们只能对相关数量进行猜测,例如拉美西斯二世的孩子在一百个左右,但只有两位妻子为人所知,其他的则都青史无名。12类似的是,中国关于妻妾数量的记录甚至在晚近时期也不完全,与例如族谱及葬礼记录中的数量亦不一致,因为后者倾向于记载那些产下子嗣并有其他可圈可点之处的女性。信仰伊斯兰教的政权多数将女性排除在历史记录之外,一位女性究竟是妻是妾,往往语焉不详。“妾妇”与“次妻”这样的称谓在不同的文化与时代中并非一成不变,“临时妻子”便是明证。因此,它们也产生了一些复杂的问题。我暂时笼统使用这些术语,不加以细分。13
其他变量则包括如何纳娶妻妾,她们的社会地位、种族构成有何特点,出身何处(还有结婚年龄、是否为处子、信奉什么宗教等)。对于这些更大的议题,我亦仅援引少许中国以外的例子。在中国,聘娶引荐是娶妻的主要方式,妾妇有可能是统治者们接受的朝贡。还有一些婚姻则基于政治、军事联盟。一般而言,妻妾均应为处子,但朝代的开国君主往往纳娶手下败将(包括前朝国君)的妻妾。阿契美尼德及其他古代近东国家的统治者从被他们取代的前朝皇室迎娶妻子,在某些地区甚至迎娶其父之妻,以使其政权合理化。14中亚突厥化的蒙古政权则实行转房婚,即亡夫的弟弟、侄子或儿子迎娶该遗孀(儿子是遗孀亲生的除外。辽、金、元的皇室女性们抵制此种习惯)。汉族人对此习俗深恶痛绝,在他们看来,娶自己父亲的妻妾是乱伦之举,不过也有一些皇帝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至于妻妾的社会地位,截至元朝,皇帝所娶的皇后通常都地位崇高,而妃嫔的出身阶级则跨度较大。然而到了明代,不论是皇后还是妃嫔,其社会地位都较低,因为出身寒微的女性夺取或觊觎权力的可能性较小。突厥化的蒙古政权则形成了有趣对比。帖木儿有意迎娶成吉思汗家族的女性,从而增强自己的皇家气质。其他突厥化蒙古政权的统治者亦非常看重妻子的世族出身。然而,同为突厥系的奥斯曼帝国则最终放弃了这种习惯,而同明朝统治者一样,迎娶社会地位较低者为妻,不过他们更进一步,只娶奴隶为妾,上文对此已有提及。妻妾的种族构成是另一个变量。在中国,汉族皇帝的皇后通常是汉人,而非汉族政权的皇后则出身皇帝本族或其他联盟部族,有时甚至只能从一个或几个较为重视的部族中选取皇后。不过,汉族与非汉族政权的皇帝都可以从其他族裔中纳娶妃子。例如,一些明朝皇帝对朝鲜妃子情有独钟,而满族皇帝的妃嫔中便有满族人、蒙古人、汉族人、朝鲜人及突厥人。
在一夫多妻政权中,妃嫔的主要功能是诞下子嗣。一夫多妻的统治者较一夫一妻的统治者有一定优势,因为后者必须使正妻受孕产子,如果她未产下皇子,则必须从其他渠道获得子嗣。一夫多妻制政权是否因生殖优势而持续时间更长,则仍有待探讨,15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从宋朝至清朝,大部分皇帝是由妃子所生。在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下,国王可能会废黜原配,以便再娶新王后,但这会招致宗教权威的谴责;统治者也可能赋予私生子合法地位,但通常不能让他们继承王位。而上述一夫多妻制地区则几乎不受此种限制,因为他们既是宗教权威亦是政治权威,不仅有一夫多妻的特权,而且需要满足一夫多妻君主的预设。妃嫔所生之子并不被视为私生子,并常常继承皇位。与一夫一妻制的君主相比,一夫多妻制君主的延嗣成功率令人叹为观止。中国有几个最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南陈(六世纪)第四位皇帝育有四十二位皇子,唐玄宗(八世纪)有三十位皇子,宋徽宗(十二世纪)则有三十一位(退位后又有更多),而清朝的康熙帝(十七至十八世纪)有三十六位皇子——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在南陈第四位皇帝之后,只有一位多子皇帝的统治处于王朝即将覆灭的时刻。玄宗与一位妃子(本为其子之妻)的灾难性情事几乎使其失掉了整个王朝;徽宗在外族入侵、中国北方陷落的浩劫中退位;康熙在决定继承人之前多年问题不断。许多皇帝一夫多妻的程度有限,他们只宠幸几位女性,限制自己在内室中的活动。如上所述,种种考虑及规条限制了这些皇室一夫多妻者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广施龙种,亦不能随心所欲地与后妃交欢。一些皇帝没有皇子,还有一些根本连孩子都没有。皇子常常在其他皇子诞生前便夭亡了。无论如何,皇位继承危机仍然存在。一些中国以外的政权通过性欲节制来控制生育。莫卧儿帝国的阿克巴采取避免过度食用肉类、饮用酒品、进行房事的方法,他坐拥三百后妃,却只有三子两女。16这可能是极端个例,但是根据莱斯利·皮尔斯(Leslie Peirce)的研究,十五世纪以降的奥斯曼统治者“在一些儿子健康度过童年之后就停止继续造人”。除此以外,从十五世纪中期开始,奥斯曼统治者规定每个奴隶妃嫔只可以有一个儿子,产下儿子之后这些妇女便不再生育。17中国皇帝主要在礼仪规定为过世父母戴孝及发生自然灾害期间实行禁欲(尽管一些皇帝并不遵守这些规定)。许多皇帝好像很少甚至从未与皇后发生性关系,相反,他们主要或完全通过妃嫔实现传宗接代。18
然而,儿子多也有不利之处。横跨整个欧亚大陆的突厥化蒙古政权允许皇子们竞争继承者之位,这常常导致长期的暴力争夺。奥斯曼帝国最终采用了嫡长子继承制,才使此种争斗减少。中国的汉族政权通常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从而使皇位继承得以有序进行,但冲突与不确定仍时有发生。诸如金朝的女真人、元朝的蒙古人及清朝的满族人统治的时期,与中亚突厥化的蒙古政权一样,所有皇子都有成为继承人的可能,不过一些情况下还是采用了嫡长子继承制。或者如康熙帝之后的清朝皇帝那样内定继承人,直至前任皇帝驾崩时才公之于众。战乱时期,大量的皇子意味着他们会成为潜在的刺杀目标,即使是蹒跚学步的小皇子也不例外。无论和平年代或是动荡时期,皇子都有可能成为浪荡公子或挥霍纨绔,从而不能胜任统治者之位。不过其中一些还是当上了皇帝,并最终遭到废黜或刺杀。19
不论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夫一妻制,本研究中与后妃生活最为有关的因素,是将婚姻及性生活的亲密无间与治理国家分离的困难,如果这种分离仍有可能。这也是上述关于帝王身份与反对女性统治的讨论出发点。后妃有亲近皇帝的特权,能攀升至权力的高位,尤其在皇帝患病或驾崩时,她们便成为决策者或临时统治者。在关乎增加自己儿子利益的情况下,这些女性更是坚定不移。不同政权给予女性的参政自由度不一。在突厥化蒙古政权中,上层女性在政治及军事事务中极有发言权。帖木儿帝国(1370—1507)的女性参与议政会,在王朝仪式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在与敌国及外交使节的谈判中占有一席之地。作为帖木儿的后裔,印度的莫卧儿帝国保留了这些传统。帖木儿时代的内室仍没有宫墙,而自莫卧儿帝国第三任君主阿克巴之后,内室越来越保密、封闭,不过受人敬仰的女性依旧是重要决策者,成为君王在社会、政治事务中的伴侣。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莫卧儿帝国第四任君主贾汉吉尔(1605—1627年在位)的妻子努尔汗(1577—1645)。北魏、辽及元朝的中国也有相似的情况。这些朝代则均起源于游牧民族。汉族王朝没有此种习俗,可是在很多情况下也给予女性很大的话语权,尤其是太后。其他诸如波斯萨菲王朝(1501—1736)、奥斯曼帝国(1299—1923)等与突厥化蒙古人有关的亚洲政权,起初保留了一些相关传统,可是后来则变得渐趋保守。所有皇廷中,一位重要女性如何以及为何获得权力取决于种种条件。奥斯曼帝国的女性权力与诞下男嗣及超过生育年龄息息相关。在中国,诞下男嗣亦是关键一步,可是如果正妻无子,她可以从妾妇处收养儿子,据为己有,如果那个儿子是太子则更是如此。女性长辈的意见,尤其是在婚姻与继承方面,受到他人的高度重视。莫卧儿帝国的女性不论年龄或有无子息都很有权力,这主要归功于其家世血统。在中国,女性的家世血统直到宋元时还起到一定作用,不过之后则影响日减。最终,皇室妇女的活动领域及利益关系超出了生养孩子的范畴。她们赞助艺术、文学及宗教活动,并参与经济事务,尽管最后对有些的活动参与程度较小。这一切都促进了王朝荣光的创造与进一步展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