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银行信贷风险精准问责的逻辑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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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框架篇

第4章 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

我们研究信贷风险问责,其实包括两个次生问题,一是判断信贷人员是否存在可责性,二是若存在可责性,信贷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前者即归责,后者即责任。可以说,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在法律上,归责的含义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当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1]。由于考虑因素众多,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其根本含义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就是将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归于对此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它是针对不当行为所引起的相关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和免除的活动。[2]其核心是标准问题,即应依据何种标准决定何人对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因此,适当的归责原则在信贷人员是否尽职的认定过程中显得极为重要。试问,若出现了信贷风险或贷款损失,信贷人员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其是否谨慎履行了注意义务,是否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在所不问,那么,有谁还会去努力提升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