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鸳谱已成还待来日,山盟虽在犹需约书
——婚前协议
【关键词】婚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婚前协议的书写和模板 婚前协议的雷区
【引人入胜】
前两年,当代都市情感剧《婚前协议》引发热议,婚前协议这一尚不普遍的做法由此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据统计,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结比高达44.1%。随着整个社会离婚率的居高不下,通过订立婚前协议,避免分开时的剑拔弩张,成为不少人的选择。如果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认为确实需要订立一份婚前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就需要充分了解婚前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其性质、效力、要求,避免为了“避坑”反而“入坑”的尴尬。
【条分缕析】
一、婚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协议,进而使得婚前财产协议具有了和一般合同相当的效力,受到相应的合同法规定的约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婚前协议的定义。所谓婚前协议,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明确婚后双方的财产、债务、权利范围等而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婚前协议的主要作用在于将男女双方的财产、权利范围等进行独立区分和明确约定,避免在婚后因为登记结婚发生混同。
需要明确的是,婚前协议的外延大于婚前财产协议,但是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只是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出了规定,并未对婚前非财产协议进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前非财产协议无效,只要双方自愿订立、符合公平原则,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都不影响婚前非财产协议的效力。
(一)是否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来说,是否需要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者一份婚前非财产协议,甚至一份包括财产和非财产的综合性婚前协议,有时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决定的事情。从感情的角度讲,双方互相爱慕、互相信任才会决定缔结婚姻关系,维系二人关系的感情当然重于一纸协议。但是从客观、理性的角度来讲,为了消弭婚前的种种顾虑,为了避免婚后的种种麻烦,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坦诚相见,订立一份“君子协议”未尝不可,操作得当不仅不会伤害到彼此的感情,还有利于婚后各种关系的处理。特别是在婚前有个人企业、父母有较大数额的赠予财产的情况下,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就更加重要了。理性地看,订立一份婚前协议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第一,可以防止在房子等大额财产所有权上产生纷争;第二,可以避免公司、企业在离婚时遭到毁灭性打击;第三,可以避免无辜承担对方婚前的大额债务;第四,可以避免双方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方面的纠纷;等等。
总体而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前协议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签订婚前协议,对一些双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如此不仅不会影响到双方的感情,还会让即将开始的婚姻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二)如何签订有效的婚前协议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典》对婚前协议的规定,使得婚前协议具有了一般合同的效力。因此,我们可以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分析婚前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一,签订主体必须适格。签订协议的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协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婚前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第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具体到婚前协议中,如何才能签订有效的婚前协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
婚前协议必须在男女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的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一方不同意签订婚前协议,另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对于这种“婚前协议”,被欺诈、胁迫一方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2.婚前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虽然一般的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对于婚前协议,《民法典》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算有效。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婚前协议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婚前协议的生效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为前提
因为婚前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男女双方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导致一系列财产或者其他关系出现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在签订婚前协议后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么这份婚前协议就不具备生效条件。另外,既然是婚前协议,那么男女双方签订协议应当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签订的,那么就会因为男女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导致协议的部分内容或者全部内容无效。
4.公证并不是婚前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只要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主体、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就是有效的,不一定必须经过公证。当然,在进行公证时,会尽量排除一些无效协议和条款的情形;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其效力会更加难以撼动,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但并非没公证的婚前协议就无效。
二、如何正确书写婚前协议
如前所述,婚前协议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前非财产协议;在实践中,婚前协议按内容分为财产协议、忠诚协议和抚养权协议三种。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一份婚前协议中可能既有财产内容,也有非财产内容。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按照内容分类的三种婚前协议的书写要求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归属的一种约定。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有几点内容必须要进行明确规定: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具体种类、价值、归属等。第二,男女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收益、债务归财产所有人享有或承担还是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
(二)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或者带有忠诚条款的婚前协议,一般是男女双方在婚前对于结婚后双方或者一方遵守夫妻忠诚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惩罚性规定。虽然在自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是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我们建议男女双方谨慎对待忠诚协议。签订忠诚协议的本意是为了给婚姻上保险,但是往往适得其反,成了双方的精神枷锁。如果确实认为需要签订忠诚协议或者在婚前协议中带有忠诚条款,那么条款内容不要完全由一方拟定,应该双方经过合议协商共同起草,并且条款内容应当具体、有可操作性。在签订忠诚协议或者忠诚条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否则极易导致忠诚条款的无效。第一,协议不能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权和人格权,比如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个人隐私权等,以及规定了暴力或者侮辱方式的惩罚措施。下面这些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规定出轨的一方不允许提出离婚,否则就要净身出户,并且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或者出轨的一方需在家闭门思过半年,不准和外界联系;等等。第二,协议可以规定违反忠诚条款的一方进行适当的赔偿,但是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严重影响过错方的正常生活或者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第三,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比如约定出轨方在市中心裸奔,或者强制出轨方穿带有强烈侮辱内容的衣服在市中心游行等。第四,实践中往往存在净身出户的规定,如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种绝对化的规定是否有效,能否起到签订协议想要达到的目的,都需要双方深思。
(三)抚养权协议
抚养权协议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进行的约定,一般包括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少人喜欢在该类协议中约定撤销一方监护权或者抚养权的约定,此类约定如果和法律规定不符,很可能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用婚前协议来排除他的监护权是无效的。比如,有的协议中规定,出轨方终生不得和子女见面等,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不顾人之常情,只能是无效的约定。
TIPS:
婚前协议书(模板)
(双方的身份信息)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性别: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住址: 住址:
(前言)
简要说明双方的情况,以及签订婚前协议的过程、目的。如男女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经人介绍认识,准备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现双方自愿就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并对婚后生活达成如下协议。
(主要条款)
婚前财产:列明男女双方各自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且在每一项婚前财产中写明财产的详细来源、所拥有的份额等,可以按照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进行列举、规定。
债权债务: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男女双方个人财产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或者承担。这样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一方承担另一方因为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
婚后生活约定:夫妻忠诚义务约定,如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必须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元;共同生活开销约定,针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书面约定。此外,还可以约定婚后子女的姓氏、子女的抚养等事项。
(其他事项)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签订地: 签订地:
婚前协议中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比男女双方想象的更复杂,而且实践千差万别,许多个案都有其特殊性。一份完整的婚前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涉及的婚前财产的具体信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归属、处分等约定,其他非财产性规定,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时间等。详细列举如下:第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第二,婚前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价值等基本情况;第三,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归属、处分、产生的孳息和收益的归属、产生的债务的承担等;第四,其他非财产性约定,如夫妻忠诚义务、子女抚养等;第五,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时间;第六,双方签名、捺手印。
三、婚前协议中的常见雷区
婚前协议在约定婚前财产、减少婚后争议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婚前协议也存在一些雷区,需要多加注意。
(一)雷区一: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了不动产归属,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吗?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中的不动产约定,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依照赠予合同的规定处理,在产权变更登记前,产权人是有权撤销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和一般的赠予合同有所区别,婚前财产协议除了具有合同的性质之外,还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不应该赋予其任意撤销权。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基于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我们建议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财产中约定了将原本归属于某一方的不动产分给另一方,最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雷区二: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另一方就能够免责吗?
婚前协议主要是约束男女双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将某些债务约定由特定的一方来偿还。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男女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则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的规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三)雷区三:婚前协议中约定“如出轨则净身出户”等忠诚条款是否有效?
在前述忠诚协议中对忠诚条款进行过相关分析,鉴于实践中不少婚前协议都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因此有必要再次进行强调和分析。其实,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类似条款并不一定最终能够实现想要达到的目的。既然约定了“净身出户”,那就意味着,如果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将分不到任何财产;同时也意味着,这个规定是在双方离婚时才生效的。这样一来就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反悔,协议离婚不成,这个条款自然没有作用;第二,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男女双方如果确实需要约定忠诚条款,也应尽量避免约定此类法律意义不大的条款,以保证约定的条款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王大锤和白富美在参加“暴走大事件”活动中认识,俩人在2016年12月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热恋期,王大锤和白富美签订了两份婚前协议。2017年9月,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在同居期间,王大锤如果和第三者同居、和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不理睬白富美超过一个星期、殴打辱骂或者冷暴力对待白富美,王大锤自愿将其名下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予白富美。2018年3月,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婚前协议,约定王大锤另外一处正在按揭的房产和王大锤购买的一辆SUV为二人共有。2018年4月,王大锤和白富美登记结婚,结婚后,王大锤没有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办理房产和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
天有不测风云,结婚后仅仅三个月时间,王大锤和白富美就因为房子和汽车的问题闹到了离婚的地步。2018年7月,白富美起诉王大锤,要求法院按照第一份婚前协议确认王大锤的房产为双方共有。同时,王大锤也向法院起诉白富美,要求法院撤销他之前对白富美的赠予。
二、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大锤和白富美的婚前协议性质上为赠予合同,约定了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本案中的协议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到白富美名下。所以,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律规定,王大锤享有任意撤销权,白富美提出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白富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王大锤向法庭陈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承诺,是因为通过白富美的种种行为让他觉得白富美并不是真的爱他,想和他结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谋取他的财产,白富美对他并没有什么感情投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焦点是王大锤是否可以撤销赠予。本案涉及的赠予包括房产与车辆,房产未过户,车辆也没有实际交给白富美使用。根据相关的物权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涉及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一审法院判决合法,二审法院最终决定驳回白富美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真心相爱的人,一纸协议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真正美好的婚姻需要两个人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