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辑译丛引发的相关法律思考
三本著作可以说关涉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方方面面。但其中一个共性的理论基础问题是,无论讨论数据还是人工智能,都必须置入网络空间或者数字社会,而网络空间或数字社会从生成至今均由工程和科学技术建构。可以说,在关涉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法律领域,法律与工程及科学技术在此空间维度天然地结合在一起——法律工程学从此得以产生。此处的法律工程,并非传统意义上从工程学的视角来思考法律,把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予以考虑。而是在当下的数字社会中,研究法律必然要借助工程与科学技术,大数据、算法、智能合约、区块链乃至整个赛博空间本身,都是工程技术与科学原理运用的结果。厘清其中所涉及的任何法律问题,亦都离不开工程与科学技术的配合。反之亦是如此,对数字社会或赛博空间任何方面的技术(含算法等)管制与治理,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
互联网络的出现,催生了数字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在法律领域之所以需要法律工程学,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其地位和作用会愈发重要,恰恰是因为数字社会存在的本身便是建立在技术之上,即计算机、数学、物理、材料以及机械工程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数字社会中的法律,从实体法上的权利客体、交易模式乃至程序法上的裁判形式及救济手段等方面,均将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本质上,均是基于与工程等跨学科技术相互支撑作用而引起的变化。数字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只有借助技术支撑的网络思维模式,才能在新的技术背景下予以更好理解。
如《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一书提出,算法歧视的问题在2016年进入公众视野,美国刑事裁判算法“矫正罪犯替代惩罚画像管理”(COMPAS)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协助法官作出保释裁定。但该算法常常将不是重犯的黑人犯罪嫌疑人标示为高危险,而将重犯的白人犯罪嫌疑人标为低危险。可以说,歧视在人工智能和人类决策中都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别在于算法歧视是人工智能基于歧视性训练数据而习得的。如果人类法官过去长期对被告人作出歧视性裁判,那么未来人工智能也会这么做。人类已进入数字社会,数字社会的治理已经逐步被代码与算法渗透,任何个体均有可能被数据化,法治呈现出被技术统治替代的隐忧——“代码即法律”。人们已经生活于且越来越深陷于二维社会形态之中,即数字社会与传统的线下社会。在数字社会中,人们对于新科技掌控社会发展的担忧越来越多,“大数据杀熟”等负面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依靠“对抗生成网络”等深度学习技术模型的算法已经实现接近无痕的“换脸”技术并引发社会整体层面焦虑。在数字空间中当下的关键问题或在于,法律与工程技术应该如何结合才能更为有效地规制其中的新兴法律问题,在此意义上将法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工程法学便为现实所需。
依据《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一书中的相关观点,代码的架构体系相较法律规范更为完善,通过代码在网络中赋权,并不需要法律拟制的共识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鉴于代码的强大优势,实务界试图将法律编程,以使计算机直接运行法律。但是,不懂自然语言、不懂价值判断的代码,如何按照法律的要求生成立法者需要的结果?新科技生态的发展过程中,又如何体现法律的独特价值?上述问题,也需要在法学与工程学的交叉研究中寻找答案,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快速变化。任何工程都是复杂的综合实践过程,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工程思维是造物导向的思维,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综合性,往往是知识价值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人文价值的融合。法学与工程学显然不属于同一学科维度,但工程问题求解意味着从给定的初始条件和约束条件下,给出能够从初始状态经过系列中间状态而达到目标状态的操作程序,法律工程存在的意义即为法律规范借助技术的设定与执行,以解决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法律实践问题。
根据《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3》的论证,事实上工程与法律早已在实践中结合。在互联网发展起步之时,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DRMS)就已实现运用附加代码与程序完成数字作品的加密,通过工程方法限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从构成要件与运行机理深入分析,法律知识与流程具有工程学意义上的线性链特征,使得法律应用得以通过大数据收集海量案例,提炼析取出具体表达规则,结合场景自动计算形成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结论,实现分类分层分级的快速裁判应用。
以程序化广告为例,现在盛行的包括微信朋友圈广告、网剧植入广告等精准投放型广告,已经可以根据使用人的浏览记录与习惯记录形成“数据画像”,进而实现针对性的定向投放。在巨大商业利益背后,是绝大多数客户的隐私权受到终端设备软件过度索权的威胁。普通用户即使有意愿通过传统法律手段维护自身隐私权利,单个个体也绝无穿透此类技术的能力。通过工程学的广泛技术运用并借助计算机算力,实现法律应用的高频次、深度化、自动化,从而符合网络时代对于权利义务实现的内在需求与现实张力。
法律工程思维是法学和工程技术的内在交融,在两个宏大学科的有机交叉中,工程技术是手段,法律孜孜追求并努力实现的正义价值仍是法律工程建构的基本理念与核心价值。法律工程思维的目标是利用工程学思维,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机制与路径,并通过各种子模式的综合集成以实现系统工程的目的,法律工程思维在本质上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法律适用方法与程序。这亦跟法律(权利)的本质相契合,因为法律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程序,即决定权利产生与适用的程序,只不过法律工程思维在程序中添加了工程与科学技术的要素。在新科技生态下,法律工程思维以实用化和技术化为导向,将调动和适用各种工程思维方式对跨学科、多维度的技术与知识进行运筹和集成,并转化为可以实践操作的流程、模式和机制,实现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目的。
法律工程思维的核心要义是借用工程学方法与手段实现公平正义。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分析,法律工程已经可以通过设计价值函数,实现法律的价值导向。以证据判断等逻辑推理的工程化推导过程为例,司法证明的核心机制是证据推理,通过法律工程将科学的判断方法运用至完整的证据链判断之中,并借助人工智能的技术手段筛查出重点存疑证据,以实现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大可能。法律工程作为法学适用技术的一种,显性的特征是工程思维模式。工程思维是路径化解决问题的思维,例如网络思维、产品思维、逆向工程思维、系统工程思维等。工程思维模式可以有效地指导法律工程方法体系的建构,而法律工程思维是对法律适用过程的思维形态呈现。通过法律工程思维集合法律适用要素,将法律与社会现实通过算法路径和模型工具紧密连接起来,以实现对相关问题的快速准确调整。
法律的制定与应用充满了辩证法,在互联网络社会或者说数字社会到来后,诸多法律制度,包括法律适用方法及法律论证方法,甚至法律思维方法,都需要增加新的视角,至少要密切关注数字社会或互联网络社会中的技术因素。数字社会中关涉法律的任何活动以及任何法律争议的解决,皆需要相应工程技术的配合,惟此才能真正把握新科技生态下法律的本质以及未来法治的发展。
本辑引介的图书,在不同维度上论证了法律自身不但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永恒价值取向,而且更有实现该价值取向的多元且复杂的具体制度设计。在当代中国科技创新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基础上,借鉴域外的相关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数字化领先发展的现实,把法律思维与工程思维相结合,把法律规范与工程技术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具体制度设计、法律实践应用以及法律价值目标的统一。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02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