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篇》: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让人民当家作主。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并根据国情,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从苏维埃到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而奋斗。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深受列宁及其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影响,苏俄在革命中创立的苏维埃(这是一个纯粹俄国的名词,意思是“会议”)政权制度也给中国共产党以重大影响。
1920年8月、9月,在法国勤工俭学的蔡和森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详细地探讨了共产党问题,并指出,苏维埃是“无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组织”,阶级斗争“就是把中产阶级那架机器打破(国会政府),而建设无产阶级那架机器——苏维埃”。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通过的第一个党纲中,明确提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1927年国共第一次合作分裂后,以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后几经转战进军井冈山为标志,中国革命开创了一条不同于苏俄革命道路的由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到1930年6月,中国共产党先后建立了十多块根据地,分布于江西、湖南、福建等10多个省300多个县的广大地区,人口达1000万。在这些地方先后建立的乡、区、县的苏维埃政权,受到了广大工农群众的拥护。由于“苏维埃”是俄文的译音,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普遍不懂俄文,无法真正理解“苏维埃”的含义,以至于长期使用“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工农共和国”“苏维埃人民共和国”“苏维埃主义”“苏维埃主义者”等名词。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后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但由于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中央苏区和南方其他苏区相继丧失,红军被迫进行长征。
长征到达陕北后,陕甘宁边区便成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心区域。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为了适应民族抗战新形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一种崭新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三三制”政权,并实行“三三制”的参议会制度。参议会不仅仅是一个民意机关、咨询机关、议政机关,而且是边区、县、乡中最高的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监督机关。在总结这一时期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步构想。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所谓“政体”问题,“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再次确认:“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更高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经过讨论斟酌,1945年9月边区参议会和政府决定先将乡参议会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这就以立法(宪法原则)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随着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为了迎接新政权的诞生,1948年1月,毛泽东指出:“现在时期,……就应召集县的、市的、省的或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政府。在将来,革命在全国胜利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48年9月,毛泽东专门阐述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并批评了过去照抄照搬苏联的做法,他说:“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过去我们叫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苏维埃就是代表会议,我们又叫‘苏维埃’,又叫‘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就成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这是死搬外国名词。现在我们就用‘人民代表会议’这一名词。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孙中山遗嘱还写着要开国民会议,国民党天天念遗嘱,他们是不能反对的。外国资产阶级也不能反对,蒋介石开过两次‘国大’他们也没有反对。……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核心内容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来成立中央政府,这是政权合法性的前提。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的口号即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但在与国民党进行内战的情况下,召开经过全面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无法实施,鉴于此,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不约而同地想道:可不需经人民代表大会而直接经由政治协商会议产生临时中央政府。因此,1949年6月15日,毛泽东在新政协筹备会上正式宣布: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便领导全国人民,以最快的速度肃清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力量,统一全中国。这一变通的过渡形式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了确认。《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就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从车床边来,从田地里来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由于建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和中央政府产生的特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并没有形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国家权力系统。但《共同纲领》同时也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府),有权审查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预算、决算,并且可以做出决定交由人民政府委员会去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出现了极具影响的“松江经验”。江苏省松江县(现上海市松江区)是1949年5月13日解放的。解放后四个多月,松江县便于1949年9月30日举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期五天。出席代表286人。其中职工代表35人,农民代表138人,青年与学生代表13人,教育界代表22人,自由职业者代表15人,妇女界代表3人,工商界代表30人,开明绅士代表11人,党政军代表19人。会议主要议题是:征收公粮问题、私营企业劳资争议问题、减租减息问题。县长、县委书记都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形式简化,报告简短,目的十分清楚:要把时间留给代表。286位代表共分10个组。先分组讨论,后大会发言。大会期间收到代表提案165件,会议闭幕时又收到14件。
毛泽东看了松江经验的材料后,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推广,以发扬民主,加强人民政权建设。在一些有欧美留学经历的大学教授中,有人对中共能否实行民主持怀疑态度。清华大学教授费孝通在参加过北平第一届各界代表会议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表示自己上了一堂民主课。他在这个“课堂”上看到参加会议的人士来自各个方面,有穿制服的官员,有穿工装的工人,有穿旗袍的女士,有穿西服的民主人士,还有穿长袍的教师、戴瓜皮帽的老板。这些人在一起讨论问题,提交了200多件提案。
在松江经验的带动下,到1952年底,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已有1300余万人,其中直接和间接选举的占80%以上,全国各省和直辖市,2/3以上的市、1/3以上的县和绝大部分的乡,都由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出各该级人民政府。这表明,人民代表会议已经成为一项经常的制度,在全国各地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1952年11月作出决定,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1952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43次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央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进行起草宪法草案等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毛泽东指出:“为了发扬民主,对政权组织,特别是县、乡两级,来一次全国普选,很有必要。”“前天我看到艾森豪威尔的一篇讲话,他说:中国要办民主选举是不可能的。……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实行普选,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决议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邓小平作说明报告。会议最后通过《选举法》(草案)并于3月1日公布施行。全国范围的基层选举工作原定从1953年5月开始,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后因若干省份水、旱灾害严重等因素影响,选举最终于1954年6月结束。
关于这次代表选举工作,1954年9月3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夕,邓小平进行了总结。他指出:1954年6、7月间,全国150个省辖市,2064个县、自治县及县一级的单位和170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全部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些暂时不进行基层选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专区级、县级单位也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在这次会议中,各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分别选举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16680人。7月底到8月中旬,各省、直辖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分别选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区采取了代表会议的形式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25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和14个直辖市共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36人。军队召开了军人代表大会,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0人。华侨事务委员会在所召开的有国外华侨代表参加的侨务扩大会议上,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总计各地区和各单位所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1226人。此外,台湾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该省尚待解放,名额暂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有妇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1.99%;少数民族代表除选举法规定的150人外,各省市还选出27人,共占代表总数的14.44%。在全部代表名额中,各民族、各阶层都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在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当选者莫不感到荣幸。陈叔通接张元济自上海来信说:“当选全国人民代表无上荣幸,必当扶病来京出席,死在北京亦所欣然。”张元济是中国近代影响最大的出版家,为出席1949年全国政协会议人中唯一一个见过光绪皇帝、孙中山、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等“中国五位第一号人物”的人。他此时年已88岁,身患半肢风瘫,卧床不起。他期盼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热切心情,令人感动。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完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制定并通过新中国宪法准备了组织条件。
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1200多名人大代表齐聚一堂,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9月16日《人民日报》一篇《六亿人民心开花》的报道这样描述:代表们“从车床边来,从田地里来,从矿井来,从海岸的防哨来。放下钳子,放下犁把,放下镐头,放下笔杆、圆规……同他们所爱戴的党和政府的领导人们一起、商量着国家的大事”。“他们当中有很多是对人民革命事业有杰出贡献的人,有很多是各个民主党派、各个民主阶层的代表者,他们是六亿人民的共同意志的表达者。这里有亲历近代中国政治风涛的白发老人,这里有在新时代成长起来、刚到选举年龄的先进青年。他们来自中国的每一个省份,来自绿色的海滨,来自内蒙古的草原,来自海拔五千米以上的西藏高原,来自昆仑山雪峰下的绿洲,来自西南边陲的云贵高原。他们是哈萨克、维吾尔、彝、苗、壮……族的代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之所以称之为根本政治制度,董必武解释说:“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
用宪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具有立法、监督等权力,承担着制定修改宪法等重要职责。治国,必须有一部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民主追求和民主品质。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制定和修订法律,尤其是宪法的制定。
毛泽东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1952年11月,毛泽东召集有18位党外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就制定宪法的根据和作用听取意见,多数人认为制定宪法困难较大。毛泽东说: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几天工夫,由19个代表(每省一个人)就搞出了“临时约法”。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宪法起草的准备工作随即展开。毛泽东认为起草宪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即从当时中国的实际出发,同时以外国的宪法(包括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中国过去的历次宪法作参考。他认为,制订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毛泽东阅读了国内外一些宪法,并开列书目,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阅读,这是中共高层领导第一次系统地学习法律。中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所以毛泽东着重研究了1918年苏俄宪法和1936年的苏联宪法以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泽东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序言”这种形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毛泽东对资本主义宪法也作了研究。他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1953年1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为协调宪法草案的讨论,1953年3月,中共中央又成立了由毛泽东领导并亲自参加工作的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包括: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
在一系列准备基础上,1954年初,毛泽东带领一批人到杭州起草宪法草案。毛泽东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政府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做党和政府主席了,谁来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3月23日,毛泽东在北京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全国政协和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都对宪法草案进行广泛讨论。此后至6月11日,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共8000多人进行讨论,提出的修改意见多达5900多条。
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修正稿)。毛泽东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我们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将来全国讨论以后,会有好的意见提出来,会有所修改,但总的方面不会有什么改动了。”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会议经过热烈讨论,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向全国公布,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对宪法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重要讲话。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6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开展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从而在全国掀起了全民宪法草案大讨论的热潮。讨论进行了近3个月,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及补充的意见,经整理统计后共计118万多条,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作最后一次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经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并讲话。他指出:“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名高级干部讨论,全国8000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00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票通过。中国人经过长期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法律。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就是原则性。”“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比如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
1954年宪法颁布后,推动了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但由于中国没有法治传统、封建专制传统过长等原因,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法治精神没有得到充分彰显。“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痛定思痛,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走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