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礼俗用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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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北音乐会与西安鼓乐社形成之探究

(一)乐社类型定位

河北音乐会一般分为“佛教音乐、道教音乐、祭祀音乐”,[15]西安鼓乐社分为“僧、道、俗”三派。[16]从结社的目的、服务民间礼俗的范围及功能指向来看,两地乐社均属于“会社”性质的乐社组织。

所谓“会社”,指“在历史上属于奏乐不收钱,一般以某种宗教或民间信仰所凝聚,具有社会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的音乐社团组织”。[17]这在两地乐社均有体现。比如河北地区的涞水高洛音乐会主要用于祭祀“后土黄帝庙”,安新圈头村音乐会主要用于祭“药王”,胜芳南乐会用于祭“火神”等。西安鼓乐社多依附于城隍庙、迎祥观、显密寺、三义庙、太阳庙等。两地会社也有条件地参与民俗葬礼,而且还活跃于春节、元宵节等岁时仪礼的礼俗活动。

两地乐社服务的民间礼俗类型,基本涵盖了传统社会“五礼”(吉、嘉、军、宾、凶)的范畴。而以“祭与祈”为核心的功能指向,又显示出“会社”类型乐社的以“吉礼”为重。所谓“有庙不一定有社,但有社就有庙”,[18]为这种乐社的功能性存在做了最好的注解。

(二)会社承祀对象显现出的国家与民间之互动关系

河北音乐会与西安鼓乐社承祀对象的类型十分丰富,但其主体显示出与国家祭祀有一定的关系。这为追溯会社组织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两地乐社承祀对象中的“城隍、药王、火神、后土、文昌、窑神、关帝”等,虽然当下都以民间信仰的样态存在,但在历史上,特别是明清时期,多为国家祭祀之“小祀”[19]范畴。

会社何以能承载“小祀”类型的国家祭祀对象?历史上的国家祭祀与民间信仰有怎样的关系?

国家与民间存在互动的关系。明代,国家吉礼“小祀”对象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直接指定;一种则经历了从民间不断选择、上升、规范、统一的过程。[20]后一种方式中,这部分访自民间的小祀对象,其后与国家指定的对象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确立。明代的小祀,在清代被表述为“通祀”“群祀”。[21]明清时期,这一级别的祭祀,由国家派遣官员或由当地官员主持,在县治以上普遍实施。

传统社会中,祭祀作为国之大者,在国家生活中居于至高地位。祭祀必用乐。国家在制度上规定了不同级别祭祀用乐的规范,包括乐曲、乐器形制与乐器组合、乐谱、乐调等诸多层面。既然是官方祭祀,其主要的承载群体必然为服务于各级官府的官属乐人。

清雍正禁除乐籍,乐人官属身分消失但国家礼乐制度仍存。而且,因这些神祇仍能护佑一方百姓,“祭与祈”功能性需求仍在,因此广大的乡民以各种方式来继续维系原有的仪式及用乐。由此,曾经的官属乐人群体,既服务于官府,又为民间信仰服务;或有民间人士向其学习,或通过不同的方式,使原体系内传承的国家礼仪用乐,更多被民间接衍。在这一历程中,“会社”性质的乐社,就有了规模性存在的必要。

(三)小祀的扩大化与区域性民间信仰对会社形成的影响

1.“小祀的扩大化” [22]

会社承祀对象主体显示出与国家祭祀对象之间存在渊源关系,但也有一部分不见于国家祀典,或见于地方志书,或纯粹为民间信仰。会社形成的过程还要考虑到多种复杂因素的交织。

两地会社承祀对象除小祀外,还有诸如土地、龙王、山神、五道爷、九天圣母等神祇,也包括如来、菩萨、弥勒佛、韦驮等释家类型,也有老爷庙、奶奶庙、娘娘庙、马角等民间具有特定称谓的庙宇或祭祀对象。

小祀对象的确立一部分访自民间,但仍有相当部分没有进入国家祭祀的范畴,这其中部分属于上述会社的承祀对象。明代制度规定,神祠不应祀典,即为“淫祀”“有司毋得致祭”。既然在国家祭祀之外不得“致祭”,也就不可能用乐。但现在,会社依附的这部分承祀对象开始用乐,并且与承祀对象为小祀的会社在音乐本体方面有诸多相通性、一致性,这背后体现的是小祀的扩大化。原本不在国家祀典范围内的祭祀对象,也开始使用小祀用乐,导致了这类乐曲和用乐形式普适性的存在。

2.区域性民间信仰对会社形成的影响

小祀扩大化的影响,还体现在围绕某一祭祀对象,或大寺、大庙等区域性的民间信仰而形成的会社组织。河北音乐会集中存在于冀中地区,其中围绕“后土”祭祀为中心的易县、涞水地区,与围绕鄚州大庙祭祀药王扁鹊为中心的保定、任丘地区,均有相当数量的会社存在。

围绕“后土”祭祀形成的音乐会中,以涞水县南高洛、北高洛音乐会与易县神石庄音乐会为代表,其影响范围还广及涿州、新城、定兴、徐水、满城等约数百公里的范围。围绕鄚州大庙“药王”祭祀形成的音乐会,以圈头村、东姜村、辛安庄村、高桥村音乐会为代表,这些村中就建有药王庙,供奉药王爷。另外,涞水赵各庄音乐会直言自己为“药王会”,一直祭祀药王,但对象却是孙思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祭祀是从整体上规定了“先医之祭”的内容与范围,其承祀对象有10位之多。历史上鄚州大庙主祀扁鹊,包括孙思邈在内其他药王对象也应在祭祀范围之内。[23]

历史上吉礼小祀主要在县治以上实施,但现在乡镇、村一级都有这一类型祭祀对象的存在,背后除了小祀的扩大化,里社制度也是造成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24]无论从承祀对象,还是音乐本体的层面都可以确认。

(四)会社乐曲的传承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会社组织形成过程中,国家制度是关键因素。因此会社乐曲的传入,官属乐人群体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除此之外,僧、道的传播,以及自然传播方式,亦是会社形成、乐曲传入的重要来源。

1.官属乐人的传承

河北与西安地区,历史上都是官属乐人集中的区域。这与两地对这一乐人群体强烈的需求有关。河北地区作为近畿要地,在明清两代是京师、直隶省辖区。西安,在明清时期均为“府”级建制,并且是明代秦王府所在地,周边另设九处王府,五处“卫”级建制[25],是重要的区域统治中心。因为建制级别高,高级别王府、官府林立,因此所需要实施的祭祀仪式与礼制仪式更为全面丰富,从而对鼓吹乐这种用乐形式有着强烈的需求。

鼓吹乐历来主要由官属乐人承应。当宫廷、地方官府有需要,即征召官属乐人执事应差,“应用事毕,即回原州县当差”[26]。另《续文献通考》记载,英宗天顺三年(1459)十月,“选山西、陕西乐户赴京应役”[27]。这背后还反映出宫廷与地方官属乐人群体的流动。而这种流动必以承载音乐本体的一致性为前提。

以西安鼓乐社相关材料为例。鼓乐社中,东仓、西仓两乐社是“僧派”的代表。所谓“东仓”“西仓”,在清代是西安府的官属粮仓,名敬禄仓和永丰仓,因分居西安城东、城西而得名。当时的官府衙门“豢养乐人”“专职演奏鼓乐”[28]。这种专职鼓乐演奏的“乐人”当为官属乐人。清亡后,官仓停办,由官属乐人承载的乐曲改由当地街坊市民组成的乐社承继。西安的城隍庙乐社,依附于西安都城隍庙,属“道派”乐社。西安都城隍庙中,大殿供奉“城隍神”,与慈航殿相对的是“火神殿”,供奉“火神”,另设有“文昌阁”。国家祭祀的对象集中呈现,历史上必有官属乐人在此承祀奏乐。

作为“俗派”乐社的南集贤村乐社,其保存的工尺谱抄本《第一百本》书尾有“同治八年八月初一日立西安府”,并附文“集贤乐社制作仪仗记录”。[29]李石根先生认为这是“研究南集贤鼓乐的重要参考资料”。因为这条资料表明,南集贤村乐社所在的区域,历史上曾有官属乐人为西安府执事应差,用于“仪仗”。其工尺谱抄本“立于”西安府,乐曲应为当时的官府所用。作为“俗派”代表的南集贤村乐社与“僧传”“道传”乐社的抄本曲目亦有一定的相通性,意义已经十分明显。鼓乐社部分曲目源自官属乐人承载的国家礼制用乐,此为重要的例证。

2.源自僧、道

从传承途径来看,会社乐曲主要接衍自“僧、道”。这背后除了师承关系,其承祀对象本身归属的神系也是决定性的因素。比如西安城隍庙乐社属于“道派”,而城隍庙历来属于道观,由道士生员守护或入住,特别是在明代中叶以降,城隍庙由道士主持的例子就更多了。[30]涞水北高洛音乐会认为自己是“道门”,过去还穿道袍,是因为“后土”在宋代以后,也进入了道教神系。

会社乐曲的传入虽主要源自寺庙、道观,但僧、道的音乐非全部自身创制。除《普庵咒》《三皈依》《五声佛》《西方赞》等少量佛曲外,其主要接衍了官属乐人承载的国家礼仪用乐,然后在寺庙、道观中使用。“僧、道”用乐应该是源自官属乐人承载的传统音乐的主脉,并且是国家意义上赐给寺院、道观为用。寺庙、道观成为保存中国传统音乐的特殊地点。“宫廷音乐”与寺庙、道观所用“音声”发生的流动,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制度主导下的官方行为。[31]

李石根先生认为:“(西安鼓乐)不管僧道俗各派鼓乐艺术风格的差别有多大,但它传统的根源却只有一个。”[32]目前看来,这一“根源”应该是源自在籍乐人传承的传统音乐的主脉。这可以从鼓乐社相关乐曲及用乐形式普适性的存在把握。李先生同时指出:“鼓乐的本质所在,它不是宗教音乐而是民俗音乐。”从共时层面来看,“鼓乐”,也包括“冀中笙管乐”,当下确实以非主流的方式存在于民间,与民间礼俗相依附,但在历时层面,历史上这些乐曲却是由在籍官属乐人承载的国家礼制用乐,是为“官乐民存”“官乐‘佛’存”。[33]

3.在两种主要传承方式基础上的再传播

在官属乐人群体的传承及僧、道传播的综合作用下,会社曾经在河北与西安地区有普适性的存在。但后来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多方面因素,导致相当部分会社无法活动,甚至无法传承,一些会社也就逐渐消失。虽然近几年,伴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河北、西安地区逐渐恢复了一些会社,但是相对于传统,已是大为减少。

河北音乐会与西安鼓乐社后来经过恢复的乐社,或部分形成时间较短的乐社,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向其他乐社的学习。河北地区的音乐会,有些是学自邻村,或者去某地请人来教,以这种方式形成的乐社亦不在少数。西安的何家营乐社,在传承中断后,通过向南集贤乐社的成员学习得以恢复。因此会社的形成与乐曲的传入,在官属乐人与僧、道两条主要的传承途径之外,产生了第三种方式,这是在两种主要传承途径基础上再传播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