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戴雪的政治技艺
康子兴
法学家阿尔伯特·维恩·戴雪(A. V. Dicey)出生于1835年,卒于1922年,亲历了英帝国由鼎盛走向衰落,并沐浴过“一战”战火,也见证了不列颠的联合逐步瓦解,进而走向分裂的历史。在戴雪晚年,伟大的不列颠(Great Britain)遭遇了前所未见的危机:内有爱尔兰之独立诉求,外有德国带来的战争威胁。诗人威廉·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worth)生于1770年,卒于1850年,近距离观察过法国大革命及其恐怖,曾与博布伊(Michel de Beaupuy)等共和派革命者交游,也目睹了拿破仑战争给英国带来的威胁。华兹华斯也在晚年经历了英国政治的危机时刻,关心着民族的命运,用诗歌表达出自己的思考。戴雪与华兹华斯在不同的领域耕耘,生活在不同的时代。他们的生命本无交集,却因为相似的政治危机和对国运的关注而在精神的时空中相遇了。
一、保卫联合:宪法学家的战斗
戴雪不是一个纯粹的书斋式学者,他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现实政治。按照戴雪的传记作家科斯格罗夫(R. A. Cosgrove)的讲述,戴雪的一生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50岁以前,戴雪一直在法学领域接受教育与历练,最终成长为一代宪法学宗师。1885年,《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的出版代表了这个阶段的完成,也为他提供了一个机会,“得以在政治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1]。自此之后,戴雪的生活与写作都极大地介入现实政治,尤为关注爱尔兰问题与“一战”。
继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实现议会联合之后,爱尔兰也在1801年与英国合并,成为联合王国的一个组成部分。英苏联合消解了两地在历史上的敌视、偏见与隔阂,为之带来持久的稳定与繁荣,也为后世情感与文化之融合奠定了基础。然而,英爱联合并未再续辉煌,为不列颠开创新的太平盛世,反而埋下了隐患,以致暴力冲突不绝。
1845年,爱尔兰遭受虫灾,马铃薯被毁,几无收成,以致饿殍遍野,近八分之一人口迁往国外。爱尔兰经济因此遭受重创,此后几十年都难以恢复。面对灾难,英国政府没有采取积极救济措施,导致民怨沸腾,起义、暴动频频出现。1848年,“青年爱尔兰”党人发动起义。1858年,“芬尼社”成立,主张用暴力推翻英国统治,并组织多次军事行动,还试图暗杀维多利亚王室成员。爱尔兰问题逐渐上升为英国政治的重大议题。
1868年,格拉斯顿(William Ewart Gladstone)领导的自由党赢得议会选举,格拉斯顿首次组阁,并提出改革对爱政策。1869年,英国立法在爱尔兰废除国教,安立甘宗与天主教等其他教派处于同等地位。接着,格拉斯顿又试图解决爱尔兰土地问题。1870年,他制定了一项土地法案,禁止地主(多数是信仰新教的英格兰移民)在未做出赔偿之前就把佃户(多数是信仰天主教的爱尔兰农民)赶出土地。但这项法案其实效果不大,因为地主可以提高地租,从而迫使佃户主动退佃。爱尔兰农民对这种做法十分不满,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酝酿成熟,并推动了爱尔兰自治运动的发展。1870年,“爱尔兰自治会”(以下称“自治会”)成立。1879年,查尔斯·斯图亚特·帕内尔成为“自治会”领袖,呼吁农民保卫自身利益,开展反抗地主的斗争。自治运动受到爱尔兰农民的普遍支持。
经过多年斗争,“自治会”不断扩大在英国议会中的影响。在1886年的议会大选中,自由党胜出保守党86席[2]。与此同时,“自治会”获得86个议席,足以影响两党之间的平衡。帕内尔因此获得政治筹码,利用政党政治推进爱尔兰自治立法。同年,自由党与“自治会”联合组阁,格拉斯顿也随之提出“爱尔兰自治法案”。根据这个法案,爱尔兰将组织自己的议会,处理爱尔兰自己的事务,爱尔兰自治政府对爱尔兰议会负责,伦敦政府只控制爱尔兰的外交、军事、铸币等。这个安排实际把爱尔兰放到了与英国海外自治领同等的地位上。自治法案受到保守党与联合主义者的反对。此后,以自由党、“自治会”结成的统一战线为一方,以保守党与联合主义者为另一方,城头变换大王旗,两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斗争。直到1912年,“自治法”才获下院通过,1914年成为法律,但由于“一战”爆发,法律暂缓执行。“一战”结束后,爱尔兰人提出了更高目标,要求彻底独立。[3]
面对因爱尔兰问题带来的政治分裂,戴雪毫无保留地遵循联合主义。《英宪精义》出版后,戴雪有更多时间关心现实政治。实际上,在戴雪看来,格拉斯顿法案构想的内部自治(home rule)破坏了不列颠的议会主权,造成了宪法危机。因此,戴雪对爱尔兰问题的关注是其学说在行动上的自然延伸,他的论辩亦是他对英宪原则的保卫和守护。戴雪在1886年5月加入维持联合自由委员会,并在6月完成书稿《反对内部自治的英国案例》(England's Case against Home Rule)。这部著作于1886年11月面世,由麦克米伦公司出版,是“戴雪在爱尔兰问题上写得最好的一本书”[4]。
戴雪得出三个令爱尔兰自治主张失效的普遍性结论。首先,内部自治会危及国家的政治联合,也将颠覆英帝国的扩张。其次,内部自治要求会导致联合王国内部的宪法革命。他认为这是一个灾难性事件,因为这将终结大不列颠走向联合的历史趋势。最后,他反复强调,内部自治绝不会满足爱尔兰民族主义者的要求。主张内部自治的人是在寻求一种政治合作的再协商,民族主义者却是要求独立,要求联合的解散。戴雪主张,内部自治没有意义,因为与爱尔兰的联合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命题,没有任何妥协的空间。英国不是在内部自治与联合之间做选择,而是在爱尔兰独立与联合之间做选择。内部自治必然会失败,因为它既不能满足联合主义者的期待,也不能满足分裂主义者的期待。[5]
戴雪认为,爱尔兰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而经济问题则源自糟糕的管理、异己的治理土地保有的法律体系,民族主义的修辞没有任何实质的基础。因此,一旦不列颠议会解决了这些经济弊病,爱尔兰的动乱亦将消失。既然找到了症结,那么对症下药,纾解困境的办法就是:严格执行在英国通行的土地法,通过常规的法律程序,完全像统治联合王国其他地方那样来统治爱尔兰。
戴雪建议,英国应该像对待苏格兰一般对待爱尔兰。爱尔兰动荡之源不在联合的过错,而在于英国落实联合的方式。爱尔兰联合缺乏苏格兰联合的一贯性,正是这种一贯性才使得苏格兰联合如此成功。英格兰对爱尔兰制度无情的漠视,与对苏格兰制度的关心形成对照。1707年联合保存了苏格兰民族生活中最好的东西,爱尔兰联合则与之相反,颠覆了爱尔兰民族生活中最好的东西。
内部自治挑战了不列颠的宪法框架,必将导致宪法革命与政治危机。“联合”是王国伟大的象征,它凝聚了政治家的智慧、英国古老的政治自由传统,以及宪法精神。正是因为“联合”,不列颠才转变为在19世纪主导世界的力量。在戴雪看来,爱尔兰自治不仅会破坏不列颠的政治统一,也将瓦解帝国的精神秩序。根据戴雪的论证,因自治而产生的分离将导致如下后果:推翻英格兰政治家几个世纪的政治成果;国家放弃权力,走向消亡;不列颠将会损失人力与财力,不列颠西海岸也将面临潜在的威胁;联合王国将会因此蒙羞。[6]在这四条理由中,除了国家安全,其他三条理由都指向了精神因素——政治家的智慧,以及因此产生的权力意志与荣誉。所以,值此危急时刻,保卫联合与英宪的最好方式就是唤醒“联合”的精神,让政治家清晰认识到凝聚在“联合”中的智慧、权力意志与荣誉。
所以,《反对内部自治的英国案例》出版后,他给保守党领袖索尔兹伯里勋爵、自由党首领格拉斯顿都赠送了著作。也正是因为如此,1920年,在他85岁高龄之时,戴雪仍与R. S.雷特合作著述、出版了《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之联合》(Thoughts on the Union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可以说,戴雪将自己的天鹅之歌送给了“联合”。在这部著作中,戴雪致力于证明:“联合”是政治家才能的胜利;“联合”的主要荣耀在于建立了一个新的统一国家,又未破坏英格兰或苏格兰的身份认同。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支撑起了他毕生的信念:民族主义(nationalism)在创建更大的政治联合体时得到了最好的表达,民族性精神(spirit of nationality)则会制造冲突,令更大的国家分裂。戴雪区分了民族主义与民族性精神,认为它们代表了不同的原则。民族主义与民族性精神都立基于共同的传统、文化认同。但是,前者永远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能够容纳、接受并归化身份差异,从而能够化育出持续更新、成长的政治民族,塑造更大的政治体;后者则呈现出一种封闭的心态,把差异当成认同的边界,进而排斥差异,制造敌对与矛盾,只能令民族不断萎缩,国家亦随之分裂。在戴雪心中,英苏联合是一个原型,展现出为他所珍视的一切民族主义因素。在写给雅各布(Jacob)的信中,戴雪把1707年的《联合法》称为“不列颠政治家最重要也是最崇高的壮举”[7]。戴雪终其一生都在追求一种求同存异的爱国主义(common patriotism),无疑,政治家的智慧便体现在对此爱国主义的弘扬,以及对民族联合的追求上。
从《反对内部自治的英国案例》到《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之联合》,从1885年至其生命的最后时光,戴雪一直都在密切关注着爱尔兰问题,毫不妥协地批评内部自治,也意气昂扬地为“联合”辩护。只有当爱尔兰自治运动因“一战”的爆发中止时,戴雪才暂时将注意力转向战争。但是,他维护民族统一的政治理念仍然一以贯之,并未因战争而动摇。也正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样的危难时刻,戴雪发现了华兹华斯的政治家美德,发现了华兹华斯可能给予当前这一代人的教训。
二、战争:戴雪的华兹华斯时刻
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关于戴雪在战争时期的忧思,科斯格罗夫评论道:“一开始,相比起反对内部自治的战斗,强有力地支持战争的必要性并未取得优势。”[8]直到1916年6月,针对在爱尔兰爆发的复活节叛乱,他还在给战时内阁成员伯纳·劳(Bonar Law)写信,痛陈他对政策的失望。1917年,他又发表两篇专论爱尔兰的文章,反对在战时推行自治,同时也断定,赋予爱尔兰自治领地位的政策将以失败告终。在此后的一年中,爱尔兰的军事统治阻止了新的动乱,戴雪在通信和文章里都没有再提及爱尔兰。与此同时,欧洲大陆上史诗般的战争越发牵动着他的神经,在使之忧心的同时,也给他激励与鼓舞。“一战”超越爱尔兰,成为戴雪关注的首要问题。
戴雪很早就断定,与德国的战争可能会持续得比拿破仑战争更久。当战争陷入僵局,维持战争热情的需要不断增长时,戴雪也拿起唯一可供他支配的武器,用笔投入战斗。戴雪对民族精神与爱国主义的赞赏超过其他一切公民美德。大敌当前,英国各阶层人民同仇敌忾,展现出大无畏的英雄气概。英国人民在危难中的团结令戴雪大为感动。在与朋友的通信中,他反复盛赞这一“民族精神的壮丽爆发”[9]。在写作《英宪精义》第八版导言的结尾时,他的感动与希望也自笔端倾泻而出。透过这段情真意切、激情澎湃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到一颗勇敢而满怀希望的心,看到一个年迈但意气昂扬的老人。这段文字很像《君主论》的结尾,他也像马基雅维利一般,呼吁国人团结起来,点燃抗敌的激情,执干戈以卫社稷、自由与正义。
民族的危险原是民族的伟大性的实验所。虽则和平是常时可贵,然而战争足以给予我们极大教训,当不让于和平。方今世界大战正在开始:在那一方面,我们的敌人拥有最大最有训练的军队,为今代世界所创见;在这一方面,我们的王国(实则是帝国)的全部一起团结精神,相与同仇敌忾。这件事实的本身是十分严重,且将发生重大关系。英格兰与全不列颠帝国一齐执起干戈,以图自卫,幸而战胜,尚足以奠国家于磐石之安,不幸战败,所有富厚、安泰,以至政治的生存,均受危险。诚如是,英格兰,以普天臣民的热烈同情,自愿以战争的危险及苦痛,交换和平的幸福;而且这番战斗并非因为要扩大幅员或博取军事光荣,诚以这些事业及功绩她已有相当成就;其实这番战斗却是因为要强制执行国际正义的一条规则,与维持人道的重大使命。这是一个极好征兆,要预报大众政治在将来欣然向荣,并要预报人类在刚德与正义的大道上进展。此类事实足以激起英格兰及法兰西青年的一种观感,即是,现代青年就是天堂的所在;此类事实不但足以慰藉老者,他们为了许多政治的醒觉与失望,几乎陷于绝望的境地,而且使老者喜极涕零,自庆依然健在,犹得及身亲见此日,当在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战旗一竖,万夫响应,无种族的界限,又无阶级的界限,大家一致齐集于民族的旗帜之下,相与抗拒一个已受军国主义洗礼的民族所有力量,幻想与傲慢夸大心理,无论牺牲到了什么程度,总要坚持到底,以求取及保证人道、自由与正义的最后胜利于全体的文明世界。[10]
英国人民的爱国热情给予戴雪极大的鼓舞,一扫爱尔兰自治给他带来的郁愤,重新唤起他对民族命运的信心。在上面的这段引文中,戴雪讲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心境:一种近乎绝望,一种则振奋且欣喜。结合戴雪的写作语境,我们不难理解他因何失望。两种心境的对照也暗示了戴雪对当下政治家的批评:他们被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左右,不能预见爱尔兰自治必将造成国家分裂的危机,没有尽到爱国的责任。国人,尤其是青年勇于为国捐躯的英雄气概慰藉了他,也重新唤起这位老者心中的献身精神与责任感,使他决心以写作的方式为国效力。
“一战”的情势让戴雪联想起拿破仑战争。他认为,大不列颠必须像一百年前那样坚韧不屈,政治家也应如一百年前那般,具有健全的判断、彻底击溃敌人的武德与决心。正是在这样的类比中,华兹华斯引起了戴雪的共鸣。华兹华斯创作了不朽的诗歌,记录并反思着他的时代。他也像戴雪一样,对时代的重大事件做出思考与回应,热情参与公共生活。一百年之后,新的大战来临,戴雪发现,华兹华斯的思考依然振聋发聩、富有教益,他的政治家风范也值得今人效法,具有警示与借鉴的意义。正是在这样的时刻,戴雪先后发表了《华兹华斯的〈论《辛特拉协定》〉》(“Wordsworth's Tract on the Convention of Cintra”,1915)与《华兹华斯的政治观》(The Statesmanship of Wordsworth,1917),向国人讲述华兹华斯的思想与洞见,鼓舞他们奋起抵抗,摧毁残酷且不义的军事专制,保卫民族之荣耀与自由。
在英国和拿破仑大战(1802—1815)的危机时刻,华兹华斯以最高贵的语言向英国的政客与民众提出了最明智的忠告——他在多年以前就预见、思考并宣告了19世纪支配或影响欧洲各国以外交政策长达半个世纪之久(1820—1870)的民族主义学说;而他在英国与拿破仑的战争期间提出的政策所暗示的问题和包含的教训,与当下为保存大英帝国及其他所有自由国家的独立而加入世界大战的英国休戚相关。我之所以试图证实华兹华斯在19世纪前50年的政治观中展现的洞见和远见,其实是抱着这样一丝微茫的希望:华兹华斯的思想和文字曾经鼓舞和增强了我们的先辈对拿破仑专制的抵抗,而这同样可以鼓舞今天的英国人,增强他们的决心去摧毁一个远比拿破仑强加于整个欧洲大陆的暴政更为强大、更为残酷的侵略性军事专制。[11]
三、民族主义:华兹华斯的政治技艺
黑暗,怀疑,恐惧的漫长历程!
希望在悲痛的眩晕中被耽搁,
废墟,灾难,血迹和泪水
二十年跌宕,恐怖如影随形。
司各特在1815年1月2日发表这些诗行,描绘英国人在拿破仑战争中近乎绝望的痛苦和恐惧。戴雪引用这些诗行,揭示英国在拿破仑战争中的艰难处境,揭示英国在面对战争时的分裂,揭示党派政治对抗敌的羁绊。司各特是“最充满希望、最坚定的托利党人”,但是,在战争胜利的曙光中,推翻暴君的欢乐也无法让他忘记曾经忍受过的至暗时刻。辉格党则沉湎于抽象的政治教条与党派的意识形态偏见,看不到拿破仑对正义与自由的威胁,反将其视为“自由的捍卫者”,从而“谴责对法作战,并自然而然地认为英国取胜无望”。[12]
自缔结《亚眠和约》(1802)以来,至滑铁卢战役(1815)之前,面对拿破仑的军事霸权,英国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况中呢?戴雪列举一系列历史事实,勾勒出一段“举国沮丧的岁月”。他一再强调:英国人“背负着几近懦弱的道德压抑”;“拿破仑持续获胜造成的沮丧无力感,对英国构成了毁灭性的威胁”;政治家和将领也普遍对战争的最后胜利感到怀疑。[13]戴雪着力把捉、刻画国人在战争中的道德与精神状态,向读者展开一幅充满着自我怀疑、精神分裂的灰暗图卷。
然而,华兹华斯的政治学说令这幅精神图卷变得明亮起来,为之注入生气与希望,产生了“未被阐明价值的直接影响”。“它让联合王国中每个憎恶拿破仑专制的人站在了一起,他们认识到英国有义务通过一场无法抗拒的战争来挽救自己,反击法兰西皇帝的侵犯,继而确保每个受到该帝国强大力量威胁或奴役的欧洲国家的独立。”[14]戴雪引用司各特对华兹华斯的评价,论证他给英国人带来的感召与激励。司各特在读到《论〈辛特拉协定〉》(Tract on the Convention of Cintra)时写道:“我很赞同他。唉!在这场令人绝望的比赛中,我们需要除了勇气和美德之外的一切。我们的对手拥有人类的技能、知识,难以言喻的果断、阴险,兼具行动和手段。我们只能像獒犬那样勇敢、盲目而又忠诚地战斗。”[15]戴雪注意到,在华兹华斯发表《论〈辛特拉协定〉》之后,“战争得到英国的热情支持,那些还持反对意见的辉格党人很快便分崩离析”。战争由反对法国转变成保卫英国的民族之战。在很大程度上,这一转变彰显了华兹华斯政治技艺的直接影响。不仅如此,另一事实也充分证实了华兹华斯的远见:19世纪英国的对外政策只要和华兹华斯的政治技艺相符,就会取得显著成功;而只要预期有所偏离,就会以失败告终,或至多以非常可疑的成功收场。[16]
那么,华兹华斯的政治技艺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包含了哪些具体原则呢?
华兹华斯的上述影响表明,他的政治技艺主要表现为一种理性的洞见与判断,以及一种道德与精神的力量。按照戴雪的归纳,华兹华斯是一位道德家,对正义的胜利怀有绝对的信念,他还具有先知般的严肃与远见,热爱一切真正的民族国家的独立,并且怀有强烈的英国爱国主义情怀。所以,就其实质而言,戴雪所谓的政治技艺是对政治的深刻洞见,是一种政治理念,以及不屈不挠地守护这种理念的健壮品格。戴雪将华兹华斯的政治观概括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并根据《论〈辛特拉协定〉》,将其归纳为五大原则:
第一,对于每个业已获得民族独立的欧洲国家而言,民族独立是自由和文明进步等最大福祉的必要条件或来源。
第二,每个独立民族都有志于维护其他所有国家的民族独立,英国尤其如此。
第三,没有哪个国家应当拥有不可抵抗的军事力量,使得其他国家的合法独立受到威胁。
第四,拿破仑治下的法兰西帝国拥有几乎不可抵抗的力量,并且反对民族独立原则;因此英格兰应当对法开战,直到后者的力量降到合理范围之内。
第五,建立能够保证每个单一民族之独立性的新的势力均衡。
在阐述华兹华斯的民族主义原则时,戴雪特意分析了华兹华斯对英苏联合的态度。“华兹华斯再次清楚地认识到,像苏格兰和英格兰这样被不同民族情感所激励的国家,在各自骄傲地回顾自己民族成长的历史后,可能会正确而明智地为了组成更伟大、更强大的大不列颠王国而牺牲它们各自的某些特色。在他看来,当统一能极大地提升民族独立的安全时,就非常值得为此牺牲某些情感。”[17]尽管戴雪仍然强调,华兹华斯更加关注维持或恢复现有民族的独立,而非创造新民族,但这也足以表明:在华兹华斯心中,民族不是一个僵化、静止的概念,它是开放的,处在不断的生成变化中。所以,为了共同的利益,现有民族也可以自愿联合与融合,形成新的政治民族。在很大程度上,民族是一个道德概念,而非政治概念,它在漫长的历史中获得了自身的文化传统,也具有统一的理性与意志,它可以选择联合也可以选择自身的政制。在华兹华斯看来,正义维系于民族的自由独立,任何以武力干涉他国政治独立,试图创立统一帝国的行为皆为不义。因此,但凡有国家拥有了不可抵抗的军事力量,危及他国独立时,各民族就应当合力将其击溃,建立起一种新的势力均衡。亦即,华兹华斯呼吁的“均衡”不只是出于安全考虑,更是正义与道德的要求。
自然,“爱国主义”会从此民族主义中化育生长出来。但是,民族的道德内涵也暗示着,华兹华斯倡导的爱国主义具有其精神性与批判性,绝不是盲目拥护国家的一切现实政策与行为。正因如此,当英国在1793年向法国宣战,对法国革命进行干预时,华兹华斯感到震惊且愤慨:“当不列颠武装起来,拿出自由之邦所具有的力量,加入反对法国的同盟中,这时我该作何感想!哎,可叹,可耻!”[18]1798年之后,当华兹华斯意识到战争的性质已经改变,他对英国的拳拳爱国心就得到恢复与增强,并驱使他在1800年之后力促与法国开战。所以,华兹华斯深爱的英国是那个“自由之邦”,是那个凝结了灿烂文明与悠久历史的不列颠,是精神和道德意义上的祖国。无疑,华兹华斯的民族概念指向政治体的道德基础,指向人性,也道出了政治联合的根本动力。正因为如此,华兹华斯的政治观才能打破政党的成见与偏见,并最终弥合分裂,将一党独立支撑的反法战争转变成“保卫英国的民族之战”。
“一战”爆发,英国再次面临与拿破仑战争颇为类似的境况:一方面,大敌当前,民族自由受到威胁;另一方面,政党政治造成了宪法危机,政客沉湎于僵化的教条与党派利益,无力守护民族统一。在此危难时刻,戴雪受华兹华斯启发,拾起笔墨,以老迈之躯“履行希望之职责”。戴雪希望,通过阐发华兹华斯的学说,通过展示他对人类本性的深刻洞见,在英国人心中唤起“最神圣的希望”,唤起他们的爱国热情,保卫家园、荣誉与正义的英雄气概。
四、政治家何为?
华兹华斯既非出身于政治世家,也从未涉足政坛,谋取一官半职,但戴雪称之为政治家,还大力赞赏其政治家品格,费心阐发其政治技艺。不仅如此,戴雪还把华兹华斯故乡威斯特摩兰(Westmorland)的自耕农(yeomen)称为“政治家”[19]。对戴雪而言,“政治家”这个词似乎别具深意。那么,在他看来,政治家意味着什么呢?
华兹华斯是个诗人,为何能够获得政治技艺?戴雪首先分析了他的成长环境及其所受的教育,认为环境赋予了他“一个为英国政治家少有的巨大优势”[20]。他在威斯特摩兰的自耕农中间长大,乡村生活赋予了他独立自主的精神与共和主义情结。“他从不知道庇护人或者监狱会带来的祸害。”庇护人和监狱代表了某种外在的强制和规训。戴雪的意思很清楚:在成长过程中,华兹华斯感受着最本真、未受压抑的人性,观看着自然形成的习俗,体验着独立自主的法律与道德,因此,他对政治秩序便有最本真的理解,他像卢梭笔下的自然人一样,拥有自然赋予的共和主义精神。不仅如此,他还在文法学校和剑桥接受了良好的博雅教育,他在一生中亲身感受到贫穷与富裕的眷顾。因此,他既能从绅士的角度,也能从自耕农的立场出发,获得对生活的整全理解。伯克对他的影响也非常重要。他从伯克那里学习到历史方法,从而能够摆脱抽象观念,总是能够回归现实。
自然、博雅教育与历史结合在一起,使之既能洞悉人性,把握道德秩序之根基,又能现实地理解政治,抛却抽象原则带来的幻想与错谬。更何况,华兹华斯还具有天生的合理的判断力。于是,他的政治识见就能克服党派的局限,甚至超出“托利党或辉格党的理解范围”[21]。
那么,政治家何为?在戴雪看来,他必须具有关于人性的知识,必能把握政治秩序最稳固、最自然的原则与基础,又能坚定地守护其理念,履行“希望之职责”,唤起国人对正义秩序的信心。对政治家而言,最重要的品质正是这种洞见与责任,而非操弄权术的手腕。只有这样的政治家才能守护民族的历史文化、自由与统一。
当我们回想起戴雪在晚年的战斗,我们就能理解,他对华兹华斯政治技艺的论述又何尝不是他的夫子自道呢?
[1]R. A. Cosgrove, The Rule of Law: Albert Venn Dicey, Victorian Jurist, Raleigh: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0, p. 114. 科斯格罗夫,《法治: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学家戴雪》,何永红、丁于芳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2]工业革命导致英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对古老的议会制度提出了挑战。自1760年代起,英国逐渐孕育、发展出议会改革运动。辉格党支持改革,希望在财产基础上与中等阶级结成同盟,向中等阶级开放选举权,从而通过改革避免革命。托利党则反对改革,担心政治制度中的微小变革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整个制度崩溃。1832年,国王签署改革法,第一次议会改革成功。在围绕议会改革展开的激烈斗争中,托利党受到巨大冲击,开启了对自身的改革,其政治立场由抵制变革转向主张渐进、缓慢的变革,党名也渐渐变成“保守党”。至1850年代,辉格党亦改称“自由党”。
[3]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第300—303页。
[4]Cosgrove, The Rule of Law, p. 126.
[5]Cosgrove, The Rule of Law, p. 126.
[6]Cosgrove, The Rule of Law, p. 130.
[7]Cosgrove, The Rule of Law, p. 290.
[8]Cosgrove, The Rule of Law, p. 261.
[9]Cosgrove, The Rule of Law, p. 268.
[10]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83—84页,略有改动。
[11]见本书,第8—9页。
[12]见本书,第97页。
[13]见本书,第93—95页。
[14]见本书,第124页。
[15]见本书,第124页。
[16]见本书,第125页。
[17]见本书,第120—121页。
[18]见本书,第75页。
[19]见本书,第14页。
[20]见本书,第14页。
[21]见本书,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