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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州县官的任期
清朝知县之任期,习惯上以三年为一任,学界已有研究借助方志系统考察后认为其任期普遍未达到三年(1)。另有一些学者的个案研究结论类似,如王志英考证出袁枚七年共任四县县令的事实,其中溧水县令一个月,江浦县令半年,沭阳县令两年,江宁县令四年(2)。据陶希圣回忆,其父亲陶炯照的任期更短,“光绪三十年署夏邑知县,光绪三十二、三十三年署新野县,三十四年署安阳县,宣统元年、二年署叶县,三年署洛阳知县”(3)。这些研究对于明了知县任期有重要贡献,但仍有遗憾。一是因为部分地方志对知县的记载过于简略,甚至多有错漏,以这些史料为依据,结论不足以令人信服(4)。二是清代知县分实授、署任、代理三种类型,但既有研究者在计算任期时多不加区分,导致结论过于笼统,并不能反映实际状况(5)。不仅如此,就知县任期而言,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清代知县的任期究竟规定为几年?一地知县的数据往往残缺,其任期如何能够统计得出来?是哪些因素影响或左右着知县的任期?任期的长短对地方治理有何影响?时人对任期有何议论与改革?笔者以为,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了解清代州县任官制度的多重特性,还能认知清代官僚体制的运作实态与困境。前人的研究之所以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文献不足征”。欲解决这些问题,系统利用那些保存完整且历时久远的州县档案、到当地进行田野考察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基于此,本文以《南部档案》为主要史料(6),并藉《清代缙绅录集成》(以下简称《缙绅录》)、《申报》、地方志、官箴书、笔记等文献和田野考察所得(7),从四川南部县出发,集中探讨知县的任期年限问题,希冀能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