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耘语言学刊(2021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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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公逆钟铭文释义商兑(1)
Discussion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scriptions on the Bell of the Duke Ni(逆)

游 帅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

You Shuai

(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al Heritage Research Base, 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

提要:针对山西晋侯墓地M64出土的楚公逆钟铭文释读分歧,结合传世文献对读及礼制记载提供了新的释读意见及依据,认为“夫工”当读为“大共”,而“四方首”之“首”可理解为介宾短语作补语省略了介词的情况,且“首”当作“牲首”解,反映的是取牲首祭祀及射牲仪式的传统。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differenc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scriptions on the bell of the Duke Ni(逆)which unearthed in the tomb of Marquis of Jin in Shanxi Province. This paper provides a new interpretation opinion and basis for the reading and ritual records. it is considered that Fu Gong(夫工) should be read as Dagong(大共), while Shou(首)of Sifangshou(四方首)can be understood as prepositional phrase as complement, omitting prepositions. And Shou(首) is interpreted as animal head, which reflects the sacrifice of the animal and the tradition of sacrifice and shooting ceremony.

关键词:楚公逆钟;《礼记》;牲首祭

Keywords: Bell of the Duke Ni(逆); Book of Rites; Sacrifice

1993年山西晋侯墓地M64出土的楚公逆钟,其铭文释读学界多有讨论,产生了许多颇具启发性的见解(李学勤1995、黄锡全&于炳文1995、陈剑2006、董珊2006、李天虹2012、李家浩2016等)。但是就其内容的具体解释仍旧存在一些分歧。本文立足已有研究成果,谨提供一些新的思考,聊供参酌批评。

所出土的六件楚公逆钟铭文大致相同,我们根据李家浩先生的释写意见,将铭文开头的一段文字迻录如下:

唯八月甲午,楚公逆(咢)祀氒(厥)先高且(祖)、考,夫(大)工(贡)四方首。楚公逆(咢)出,求人[氒(厥)]用祀四方首,休,多(擒)。

有歧解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对“夫工”和“四方首”的解释。李学勤先生认为“夫”铭文又作“大”,两字古通用,“大工”指大臣,“四方”指四方之神,“首”指人的首级。也就是说,这句话意思为“在八月甲午这一天,楚公逆祭祀祖先、父亲、先世大臣和四方之臣,举行用人首来祭祀的典礼。楚公逆因而出征,以求用于祭祀四方之神的首级。结果成功,擒获很多。”(2)黄锡全、于炳文先生则把“夫工”释为“夫壬”,读为“敷任”,义为分担。“四方首”则为四方首领之义(3)。董珊先生则认为“夫工”可能读为“敷供”,意为“徧设(祭品)”,也就是“徧祀”,“四方首”则为四方神和社稷之神的集体称谓(4)。李天虹先生则认为在文献中没有将四方及社稷神的“神”称为“首”的直接例证,仍宜将“首”解释为常用义“首领”。而“夫工”可能读为“敷贡”,“贡”为名词,指贡奉的祭祀物品,解释的文义上与黄、于二先生大致相同(5)。而李家浩先生的观点是“夫工”乃读为“大贡”,“四方首”即“四方之首”,则指四方的人首,意为“要向他们(先高祖、考)进献四方的人头”,并借鉴了现代民族学上所说的“猎首”和“猎首祭”,认为这一习俗在较原始的民族普遍存在(6)

关于“夫工”,我们倾向于李家浩先生的意见,但相较于“大贡”,或以读作“大共”为宜。主要理由在于传世文献中存在“共四方之神”的用法。《礼记·月令》:“令民无不咸出其力,以共皇天上帝、名山大川、四方之神,以祠宗庙社稷之灵,以为民祈福。”同时这里的“共”与用作动词祭祀义的“祠”(7)并列出现,也与铭文中“祀”“共”并列出现的用法形成了很好的照应。又《周礼·夏官·羊人》:“共其羊牲。”郑玄注:“共,犹给也。”以上“共”之用法语义皆与铭文相似,当理解为供奉。共声、工声相通之例文献中习见,如《尚书·甘誓》:“左不攻于左。”“攻”,《墨子·明鬼上》引作“共”。《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吕后与陛下攻苦食啖。”“攻”,《汉书·叔孙通传》作“共”。

在明确了以上文字释读意见之后,其在铭文中的具体意义仍需进一步阐释。这同如何理解“四方首”的“首”关系至为密切。首先,我们并不认为“四方首”乃指“四方之首”,“首”可理解为一种作补语的介宾短语省略了介词的情况(8),这在金文语料中并非孤例。如:

“自今余敢夒(扰)乃小大事”(匜,16.10285)(9)

“扰乃小大事”即以大小事相扰,可视为“小大事”前省略介词“以”(10)

类似这种情况,“四方”作为“大共”的宾语,“首”则作为补语出现。即“大共四方(以)首”,意思是大规模地“以首来进献给四方之神。”这种理解与后面所谓“求人[氒(厥)]用祀四方首”的表达亦不矛盾,“氒(厥)用祀四方首”则可理解为“氒(厥)用祀四方之首”。就如同上例中“夒(扰)乃小大事”一旦从进入具体语境,并不妨碍其成为“夒(扰)乃+之+小大事”的名词性结构。李家浩先生所举包山楚简243—244号所记语料“贛(贡)之衣裳”也属于类似情况。当其理解为“V+O1+以+O2”时,表义重心在O1,当其理解为名词性结构时,则可以看作其省略了结构助词“之”(11),表义重心在O2

此外,确如李天虹先生所言,在文献中没有将四方及社稷神的“神”称为“首”的直接例证(12),“首”这里可以解释通的常用义一为首领,一为首级。李学勤先生、李家浩先生等显然都是取的后者,只不过大家过去都是将其理解为人之首级。而我们认为这里的“首”当作“牲首”解。殷墟卜辞中有关人牲的记录很多,西周时期的资料则鲜见以人牲为祭的记载。今天的民族学资料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但很难作为直接的证据。

检《礼记·月令》:“(季夏之月)令民无不咸出其力,以共皇天上帝名山大川四方之神。……(季秋之月)命主祠祭禽于四方。”郑注云:“以所获禽祀四方之神。”孔颖达疏:“禽者,兽之通名也。”《吕氏春秋·季秋》:“命主祠祭禽于四方。”高诱注:“主祠,掌祀之官爷。祭始设禽兽者,于四方报其功也。”又《周官·大司马》:“中秋……遂以狝田……致禽以祀祊。”郑注云:“祊,当为方,声之误也。秋田主祭四方,报成万物。”

以上记载,均明确祭祀四方之神所采用的方式是“以所获禽”“致禽”。从时间节气上看,这与楚公逆钟所记亦颇为契合。且周人素有尊祖配天的传统,故楚公逆将祀其“先高且(祖)、考”与祭祀四方之神一起进行(13)

取牲首祭祀的传统在文献中的记载就十分普遍了。《礼记·郊特牲》“用牲于庭,升首于室”就是指在庭中杀牲之后,将其首升置于室中,又“升首,报阳也”即用牲首作为供品,为了报答阳气。这种祭祀传统在我们今天看到的许多古文字形中也能得到比较明确的反映。比如甲骨文卜辞中有一个从廌头、从双手形、从丙的字,作,罗振玉释其义为“升首之祭”,于省吾认为其为“之初文”,“象共牲首于几上,为祭登牲首之专名。自以苴藉之薦为薦进,而废矣”。并指出多个彝铭中有该字的青铜器均属祭器作为佐证(14)

接下来“楚公逆(咢)出,求人[氒(厥)]用祀四方首,休,多(擒)”一句就与周代的射牲仪式有关了。《国语·楚语下》:“天子禘郊之事,必自射其牲,王后必自舂其粢;诸侯宗庙之事,必自射牛、刲羊、击豕,夫人必自舂其盛。”《周礼·射人》:“祭祀,则赞射牲。”《司弓矢》:“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郑玄注:“射牲,示亲杀也。”“由于祭神关系到一国福祉,按惯例最高统治者必须亲自参加田猎、亲自射获野兽以示郑重其事。如果牺牲不是来自君主射猎所得(如畜养的牛羊等),用牲前君主必须亲手射杀此牲,以象征自己履行了亲自为神灵捕获牺牲的职责。”(15)另有《左传·襄公三十年》“丰卷将祭,请田焉,弗许,曰:‘唯君用鲜,众给而已。’”这种实例记载。从上述文字便可以解释为何楚公逆还要亲出而求祭祀所用之首了(16)。接下来的“多擒”,自然是要表达楚公逆射获了很多野兽的意思。为了纪念此事,继而又有了铭文后面所记载的顉进献赤金(即铜)用于铸造许多钟这样的情节。在这里我们需要特殊说明一点:正如前文所言,铭文中所谓的“多擒”未必就是实指楚公通过亲自参加田猎的方式捕获,无论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的牺牲,只要在用牲前君主出而亲手射杀之,就可以视为君子为神灵擒获了野兽。而我们在翻译时也只能忠实于铭文的字面意义。

综上,我们认为楚公逆钟铭文前半段宜释读为:“唯八月甲午,楚公逆(咢)祀氒(厥)先高且(祖)、考,夫(大)工(供)四方首。楚公逆(咢)出,求人[氒(厥)]用祀四方首,休,多(擒)。”遵从其字面意义,可大致翻译为:八月甲午日,楚公咢要祭祀祖先、父亲,以牲首礼供祭四方之神。楚公咢外出求取用于牲首祭的兽畜,最后成功射获很多。

参考文献

李学勤:《试论楚公逆编钟》,《文物》,1995年第2期。

黄锡全、于炳文:《山西晋侯墓地所出楚公逆钟铭文初释》,《考古》,1995年第2期。

董珊:《晋侯墓出土楚公逆钟铭文新探》,《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6期。

李天虹:《楚国铜器与竹简文字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

李家浩:《楚公逆钟铭文补释》,载《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李学勤先生八十寿诞纪念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

潘玉坤:《西周铭文介宾结构补语考察》,《中国文字研究》第2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7年。

齐航福:《甲骨文考释的四个维度》,《光明日报》,2020年9月14日15版。

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三编》,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

胡新生:《周代的礼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


(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古注中的魏晋南北朝方言语词辑证”(20FYYB001)、四川省扬雄研究中心一般项目“扬雄《方言》转语词研究”(YX202003)、北京语言大学一流学科团队支持计划。本文初稿完成后,先后蒙连佳鹏、白军鹏、孟跃龙几位先生提出修正意见,谨表谢忱。文中错讹,概由本人负责。

(2)李学勤:《试论楚公逆编钟》,《文物》1995年第2期,第69—72页。

(3)黄锡全、于炳文:《山西晋侯墓地所出楚公逆钟铭文初释》,《考古》,1995年第2期,第170—178页。

(4)董珊:《晋侯墓出土楚公逆钟铭文新探》,《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6期,第67—74页。

(5)李天虹:《楚国铜器与竹简文字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9页。

(6)李家浩:《楚公逆钟铭文补释》,载《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李学勤先生八十寿诞纪念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93—98页。

(7)“祠”引申作动词祭祀的用法在先秦文献中亦不鲜见,例如《韩非子·十过》:“此秦王之所以庙祠而求也。”即属此用。

(8)从释文情况来看,李学勤(1995)先生亦当持此观点。

(9)16.10285为《殷周金文集成》编号。其他介宾短语作补语省略介词之例如盠驹尊盖(11.6011):“王拘驹岸。”盠驹尊器身铭文则作“王初执驹于岸。”显然“王拘驹岸”是“王拘驹于岸”之省。而传世文献中同样不乏其例,如《战国策·燕昭王求士》:“马已死,买其骨五百金,反以报君。”“五百金”乃“以五百金”之省。我们仅择其中最典型一例在正文中进行讨论参照。

(10)潘玉坤:《西周铭文介宾结构补语考察》,《中国文字研究》第2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7年,第243页。当然正如潘玉坤先生所言,亦可将其看作名词作补语的情况。

(11)助词“之”字未见出现在西周金文中,当不属于西周语法的特色。

(12)《礼记·祭法》:“四坎坛,祭四方也。”“四方”即直接可指四方之神。

(13)事实上在殷商时期就有类似的传统,齐航福《甲骨文考释的四个维度》(《光明日报》2020年9月14日15版)一文就认为历类卜辞“高祖河”(《甲骨文合集》32038)中的“高祖”与“河”是并列关系,实际正是将先公高祖与河神作为共同的祭祀对象。

(14)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三编》,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68—269页。

(15)胡新生:《周代的礼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225页。

(16)对于“求人”的解读,我们赞同李家浩先生的意见,“人”字当为“氒”字之误。关于求祭祀所用之首的渠道,除了亲自参加田猎、原有畜养外,还存在多种渠道,尤其是在需求量较大存量不能满足祭祀所需时,包括向臣属征,如又《礼记·月令》:“乃命太史次诸侯之列,赋之牺牲,以共皇天上帝社稷之飨;乃命同姓之邦,共寝庙之刍豢;命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而赋牺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亦有可能是通过购买获得,如《周礼·夏官·司马》载:“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饰羔。祭祀,割羊牲,登其首。凡祈珥,共其羊牲。宾客,共其法羊。凡沈、辜、侯、禳、衅、积,共其羊牲。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