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康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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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听力损失的分级标准

一、概述

听力损失的分级标准,在国内外都进行了多次修改。历经各界专家的不断探讨。1980年,WHO发布听力损失分级。1981年,Clark提出将听力损失的定义修改为≥16 dB HL。1986年,参照WHO听力损失分级标准,我国颁布了中国的听力“残疾标准”。1997年WHO重新修订听力损失分级标准。继而我国听力残疾标准也与之接轨。2008年成立的全球疾病负担(global burden of diseases,GBD)评估工作委员会对听力损失分级标准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虽然WHO是GBD的一员,但其未表示是否要改动。

二、中国听力损失的分级标准

因政府的不同部门承担职能不一,所颁布的涉及听力残疾的标准也不同。有《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 26341—2010》,有工作环境噪声导致听力损失的《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的诊断》,还有医疗事故分级涉及听力损失,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不同标准的测定频率略有不同。目前临床上常以0.5kHz、1kHz、2kHz三个频率的平均听阈为标准,进行听力障碍分级。

(一)听力障碍分级

听力障碍分级以单耳听力损失为准,分为五级(表4-3-1)。

表4-3-1 听力障碍分级

(二)听力“残疾标准”(表4-3-2)

表4-3-2 2006年全国抽样调查听力残疾评定分级标准

(三)噪声性听力损失诊断分级

噪声性听力损失的分级以语言频率0.5kHz、1kHz、2kHz、3kHz四个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经过年龄、性别修正(表4-3-3)后的平均听阈进行诊断和分级。纯音听力测试结果显示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或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或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听力损失以上,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auditory brainsterm response audiometry,ABR)、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oacoustic emissions,OAE)、多频稳态听觉电位(multiplefrequency auditory steady-state evoked responses,MASSR)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目前听力检测的最高频率为8kHz,但耳毒性药物、老年性耳聋、噪声性耳聋常会出现高频率的听力损失,同时一些研究显示部分耳鸣患者听力图正常,但伴有高频率听力损失,因此有必要进行高频率测听。

1.诊断要求

(1)有明确的职业噪声暴露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损失。

(2)听力检查必须在合格的仪器、环境中,测试人员按标准GB/T 16403方法进行。

2.单耳语频平均听阈(speech frequency threshold average,SFTA)的计算

SFTA=(HL0.5kHz + HL1kHz +HL2kHz +HL3kHz)/4

表4-3-3 纯音气导听阈的年龄、性别修正值

注:经年龄、性别修正后的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取整数

3.噪声性听力损失的分级(表4-3-4)。

表4-3-4 噪声性听力损失的分级

(四)国内不同标准间听力损失分级的比较(表4-3-5)

表4-3-5 国内不同标准间听力损失分级的比较

注:(听力损失以语频0.5kHz、1kHz、2kHz、4kHz的平均听阈为评价指标)

(五)不同年龄人群听力残疾评定及康复

详见第六章、第七章。

三、国际听力损失的分级标准

(一)WHO听力损失分级

1980年WHO根据平均语言频率0.5kHz、1kHz、2kHz的平均听阈将听力损失分为五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64年公布的标准类似。1997年WHO重新修订发布听力损失的分级标准并明确规定以较好耳0.5kHz、1kHz、2kHz和4kHz,4个频率的平均听阈为准,分为四个等级(表4-3-6)。

表4-3-6 1997年WHO平均语言频率纯音听阈分级

四、国内外听力损失残疾标准比较分析

(一)测定频率

各国听力损失残疾标准所用测定频率也存在一定差异,中国、爱尔兰采用 0.5kHz、1kHz、2kHz、4kHz。美国《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六版)》(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GEPI)与南非采用 0.5kHz、1kHz、2kHz、3kHz。澳大利亚昆士兰地区采用 0.5kHz、1kHz、1.5kHz、2kHz、3kHz、4kHz。韩国提出应加用高频 8kHz,但其听力伤残值仍计算0.5kHz、1kHz、2kHz、4kHz的平均伤残值。

(二)伤残评定起始值

纵观国内外听力损失残疾标准,中国及国外多数国家基于WHO标准先进行听力损失分级,但伤残评定起始值不同。中国听力损失评残起始值为41dB,国外多数国家起始值为26dB。

(三)听力伤残值转换规则

在将各频率听阈值转化为听力伤残值时,各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中国为直接计算各频率的平均值。美国将单耳四个频率听阈总值比对表格转换为双耳听力伤残值。韩国将单耳0.5kHz、1kHz、2kHz、4kHz听阈按1∶2:2∶1的比例计算平均值后比对表格转换为双耳听力伤残值。欧洲指南则根据0.5kHz、1kHz、2kHz、4kHz听阈按2∶4∶3∶1的比例计算平均值后比对表格转换为全身伤残值。澳大利亚昆士兰地区则分别将每个频率的左右耳听力阈值转换为双耳听觉障碍值(binaural hearing impairment,BHI)后计算 BHI之和。韩国和欧洲指南中根据不同比例计算各听阈平均值,反映了不同频率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价值差异,更加符合伤残评定的原则,修订相关伤残评估标准时可以借鉴。但是各频率的比例权重还需深入思考,以反映各频率与人体听觉特征关系。

(四)耳鸣人群听力伤残值的调整

众所周知,耳鸣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个体的听力水平,严重耳鸣可影响日常生活能力。因此国外多数国家均有相应的调整。如美国、昆士兰、韩国重度耳鸣加5%的BHI。爱尔兰重度耳鸣加6%的BHI,中度耳鸣加2%的BHI。而中国听力评估有关标准中未考虑耳鸣对受检者日常生活的影响,未对听力伤残值做相应的调整。原因可能是耳鸣是以受检者的主观描述为主,无客观方法测评耳鸣真伪,因此难以客观评定其对听力伤残值的影响。

(乔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