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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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影像诊疗的环境污染评估和管理

影像诊疗科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价,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一、放射诊疗的监测评价

1.放射装置设备性能的监测。监测完成后,要求省职业病防治院在1个月内给出检测报告。合格则设备继续运行;检测不合格,需向相关科室报告,器械科及时维修后,保健科通知省职业病防治院于1周内再行检测,并于检测后1周内再出报告,合格后即可正常运行。

2.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的监测。每年根据放射诊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的监测(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依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产生电离辐射危害因素超标的设备,进行分析评价,制定整改措施,使之逐步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对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进行维护后,通过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后,经保健科准许后方可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3.应选定设备在正常运行的最高条件下(如管电压、管电流、照射野面积等)进行,测量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的外照射剂量时,应选定在常规操作的最大放射性条件下进行。由于受仪器影响,时间的制约,在现场检测时,可采用:提高kV值、降低mA值,延长曝光时间的方法,获取较为准确的数据。辐射源的照射方向应选取正常运行使用频率最高、场所剂量可能最大的照射方向或按有关监测规范进行。

4.探测器均有一定的方向性,因此在测量时应使探测器的监测面垂直于辐射的入射方向。

5.工作场所外照射检测有时测量的是散射线,散射体为人体。如果不是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测量,而是在模拟条件下测量,则必须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设置与之等效的散射体,例如,用水模代替人体等。

二、工作场所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1.由于工作场所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直接影响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单位将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电离辐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每年至少一次)。依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产生电离辐射危害因素超标的场所,进行分析评价,制定防治计划和采取有效的防治整改措施,并于整改完成后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测,符合国家标准后方能正常开展工作。

2.测量位置应以放射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活动场所为检测点。为了反映站立或行走时人体所受剂量,一般可将探测器放置在离地面1~1.2m的高度进行测量。对辐射源机房的四周墙体的检测点为墙外0.3m处,对机房屋顶上房间的检测点为地板上0.5m处,对机房地板下房间的检测点为顶板下1.7m处。

3.对工作场所外照射剂量监测结果的评价,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用年有效剂量(对全身照射而言)与国家标准年限值相对照;二是用当量剂量率与国家标准年限值导出的当量剂量相对照。

三、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监测评价

按照有关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受照剂量的监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同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年有效剂量限值: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公众中的有关关键人群组成员所受到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1mSv;机房外人员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0.25mSv(相应的周有效剂量<5μSv)。

(刘雪莲 李新云 林芝 姜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