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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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规定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①开展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②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医学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④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给予指导、解答;⑤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⑥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⑦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网底”,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沿”防线,应予持续巩固和加强。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医疗及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职,做好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把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落实为服务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看得见,够得着,感受得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在江苏、湖北、河南、广东等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又在全国推广设立160个基层卫生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点,并委托湖北省仙桃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收集整理、总结提炼了全国各地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组织编写了《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国卫办食品发〔2017〕2号,以下简称《指南》)为蓝本,结合工作实际编写的。《手册》中所指的基层机构包括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县(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手册》中所指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是基层机构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具体任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依法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现场卫生处理及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二是依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即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监测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本《手册》未涉及这部分内容,有关履职要求参见其他相关规定)。三是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或要求完成的工作,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食物消费量调查、标准制修订和跟踪评价等。

《手册》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工作内容和流程。各章节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方法、工作流程和步骤、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工作考核评价。第二部分,技术文书和相关参考资料,供基层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引用。第三部分,工作示例。为部分试点单位提供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实例,作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成果借鉴。

《手册》围绕具体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展示工作示例,凸显简洁性、实用性、指导性的特点,是《指南》的配套工具书,可供基层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查阅参考。由于知识水平及经验有限,《手册》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反馈,以便适时进行修订。

《手册》编写得到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部分省市专家的指导,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编者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