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血液管理法制建设
一、地方立法体系不断完善,血液安全法治建设有力保障
《献血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血液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为贯彻实施《献血法》,各省市地方立法相继开展,围绕《献血法》实施的地方立法体系不断完善。逐步形成国家《献血法》、省级“实施《献血法》条例”、地市“落实相应条例办法”的三级法制化体系建设。
自1998年《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献血法》实施条例或办法,其中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共计8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地方立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江苏、重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8年海南启动第一次修订工作,广东和重庆于2017年完成修订工作并于2018年施行(表1-1)。
表1-1 部分地方立法修法情况一览表
续表
表1-2 省会城市立法情况(按颁布时间排序)
在省级立法的推动下,各地方落实《献血法》办法或相应条例等立法工作也相继展开。截至2018年,全国省会城市中有乌鲁木齐、西安、杭州、济南等13个省会城市颁布了市级落实《献血法》办法,其中西安、沈阳和南宁的立法已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昆明的立法已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表1-2)。有力地保证了地方贯彻落实《献血法》,血液安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各级地方立法为血液安全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国22个有独立立法权的城市中有14个颁布该地区的献血条例或办法,其中青岛、厦门、抚顺、苏州、徐州、宁波、唐山已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也有部分城市因立法时间较早而废止,如淄博和大连(表1-3)。
表1-3 独立立法权城市立法情况(按颁布时间排序)
二、地方立法内容不断创新,血液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2018年,部分省份针对血液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从顶层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开展探索和创新,各级地方立法工作呈现出新的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增强了依法执业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例如《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海南条例》)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昆明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昆明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是进一步强化无偿献血的社会氛围。《海南条例》规定“每年一月为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宣传月”。《昆明条例》规定“每年1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2月为公务员无偿献血月。其他无偿献血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是进一步保障献血者权益。《海南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在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经济特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对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和志愿者可享受“三免”待遇,“在本经济特区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该经济特区内享受以下优待:(一)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二)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措施”。《昆明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和志愿者可享受“三优四免一补”待遇,“(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二)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享受优先诊疗,享受每年一次由用血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三)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
四是突破和创新。海南作为全国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在立法上有较大的灵活自主性,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开展了一些突破和创新。一是将献血年龄放宽至65周岁,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二是调整献血间隔期,规定“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三个月、女性不得少于四个月”。三是将自体输血费用纳入医保,规定“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条例的修订极大提升了无偿献血者和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不仅让广大献血者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更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了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