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首诊负责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和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病人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病人移交接班医师,把病人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病人,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病人如需检查或住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五、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代。
六、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七、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收入院执行本院《危重病人协调管理制度》。
八、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九、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宜转科、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可由主治医师联系救护车并与救护车医师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十、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专业病人,预检分诊时应根据病人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个科室为主管科室,其他科室以会诊的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十一、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的,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