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从基于控制的中心化到基于规则的去(弱)中心化
简单的系统,如汽车有驾驶员、飞机有飞行员、公司有老板,一般都是有中心的管控系统。但是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日新月异地发展着,快递小哥们穿梭在需求的两端,将各类物资源源不断地生产消耗着,没有一个整个城市行动控制的指挥中心,但城市体系却井然有序。一个城市的协调运作,似乎是物质和能量的永不间歇的流动,没有哪个主体可以主宰,但是城市本身却动态地演化发展起来了。城市的组成呈现类似生态的多样性,并在广泛的多样性主体之间相互作用下达成了高度的协调性,在没有单一的行动指挥中枢的复杂社会体系中,一个人只有依靠一系列包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交通法规、单位规章等在内的规则才能有序地开始每天的工作和生活,这就说明了简单系统基于控制实现有序,而复杂体系基于规则抑制熵增。
规则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而且规则也是分层次的。
顶层规则一般负责宏观,主要确定什么不能干,类似自然法则、宪法,相对稳定,而且不能自主演化;中层规则一般负责分类,如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对中规中矩,人为修订和自主演化相结合;底层规则一般负责实施,类似规章制度,操作性、自主性较强,但是不能突破顶层和中层规则的约束,以自主演化为主。
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的原则是:上层规则管大局,不宜多变,类似国家宪法百年不变;中层规则类似规划,根据技术和政策在中观调整,类似各部委、各行业的顶层要求;底层规则保落实,根据主体之间协作的效率自主优化,灵活性较强。
规则和秩序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社会的秩序就是由显性秩序和隐性秩序共同构成的。显性秩序是人类群体为了划出一个供大家友好相处、互通有无的舒适圈而制定和总结出的种种制度,而隐性秩序则是指那些随生命一同诞生的自然界的公理,与显性秩序不同,隐性秩序更依靠某个群体中的传承而非个体的学习来获得。我们根据社会治理的特点整理了显性秩序和隐性秩序,以及显性秩序的三层规则,如表2.1所示,希望读者能从中获得启发。
表2.1 社会的显性秩序与隐性秩序以及三层规则
这三层规则和隐性秩序既有相对的独立性,亦有有机的整体性;既体现引导与促进,也呈现涌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