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自序
如今,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词汇。人权的焦点是人的生命和尊严。儿童人权是人权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类型,是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需求而享有的不同于成人的基本权利。儿童人权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而不断发展的。一方面,儿童人权的概念在广泛的人权运动中得到发展;另一方面,儿童人权也起源于过去300年的社会、教育和心理领域的发展。这包括国家资助的学校制度化的义务教育,工业化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如童工问题),以及战争的后果。20世纪70年代,儿童人权的发展又有了新的内涵,从抚养儿童成长的新教育观念和模式转变到“儿童解放运动”。[1]运动使人们更加注重儿童的自主权、自我决策能力和参与权,改变了人们以往一味地强调儿童的脆弱性和不成熟性的观念。
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成员,儿童享有人权逐步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上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而在国际法层面上为儿童依法享有权利奠定了基础。迄今为止,《公约》已经获得联合国除美国之外的196个成员国的批准,成为世界上具有最广泛基础的真正的儿童权利国际标准。中国政府代表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该《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
《公约》第1条将“儿童”界定为低于18周岁的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更早)。这就意味着这一定义的“儿童”包括我国的儿童和少年,与未成年人同义。《公约》试图满足儿童的不同需求,不仅为保护儿童建立特殊的保障(如免受家庭或学校中的暴力,不受侵犯、剥削、忽视或面临不可接受的贫困环境),同时保护儿童发展其身份、自主和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如通过隐私权、表达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或在司法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2]。《公约》列举出来的权利清单在许多领域与普遍性人权一致,另外还包括了一些专门的儿童权利。比如不与父母分离权(第9条)、家庭团聚权(第10条)、被收养权(第21条)、受抚养权(第18条)、游戏权(第31条)等。[3]
尽管《公约》对儿童权利加以了详细的列举,并且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来负责履行对《公约》规定义务的国际监督,但《公约》在世界各国的实施执行情况却与制定的标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比如,最近针对联合国儿童特别会议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10年回顾显示,非洲撒哈拉地区儿童的生存状况还有恶化的趋势,全球1.49亿儿童尚处于营养不良的状态,1亿儿童不能接受正规的教育。[4]到目前为止,全世界仅有15个国家彻底废除了体罚。据估测,全球22亿儿童中,大约有10亿儿童生活在贫困中,6.4亿儿童缺少足够的住房,4亿儿童没有安全饮用水,2.7亿儿童无法获得基本卫生服务。[5]另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受全球经济金融危机影响,估计目前发达经济体贫困儿童总数为7650万,较2008年增长了260万[6]。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无不向我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世界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令人担忧,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以确保儿童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中国,儿童人权的实现状况同样令人担忧,并不乐观。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全国18周岁以下的人口(儿童)有近3.67亿”[7],因此,儿童的人权实现状况是衡量中国人权保护的风向标。然而,近年来中国大陆持续披露出来的侵害儿童人权的事例层出不穷:2003年爆发的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8]、2005年安徽泗县出现的“甲肝疫苗接种事件”[9]、2009年湖南湘潭发生的“校园学生踩踏事件”[10]、2010年江苏兴化市发生的“教师用熨斗烫幼儿事件”[11]、2011年年末全国发生的系列“重大校车安全事故”[12]、2012年贵州毕节“儿童闷死垃圾箱事件”[13]、2013年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14]、2014年“幼儿园喂药事件”[15],以及诸如中小学生睡眠严重不足,儿童游戏设施简陋,儿童缺少父母照顾(如留守流浪儿童)、儿童被拐卖或被性侵、儿童被当成乞讨工具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儿童的尊严,危及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阻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
因此,研究儿童人权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就研究的理论意义而言,首先,本书从理论上回答了儿童基于其特殊的身心需求,拥有不同于成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成人社会的一种恩赐,而是儿童作为人本该享有的一种权利。其次,本书将儿童人权区分为受保护权与自主权两个方面,并对两者各自所包括的权利类型加以了阐述。此外,本书还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权利(如出生登记权、游戏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等)着重从理论的视角予以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就研究的现实意义而言,本书从中国儿童人权保护和实现的现状出发,既有从立法视角探讨我国儿童法律体系如何完善的内容,也有从中国实际出发,探讨儿童人权保护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如儿童歧视的法律规制、流浪儿童的法律救助、儿童人权的司法保护等。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无疑有助于促进中国儿童人权的实现,呵护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这也是本书作者的意图所在。
本书分为上篇理论篇和下篇实践篇。理论篇主要探讨了儿童人权的内涵与外延、儿童出生登记权、儿童健康权、儿童受教育权、儿童游戏权、儿童免受虐待权、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以及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八章;实践篇论述了中国儿童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中国儿童免受不良信息侵害立法的完善路径、中国流浪儿童救助制度的完善路径、中国义务教育中儿童歧视的法律规制、中国校车安全与儿童权利保护以及中国儿童人权保护的司法解释评析六章。此外,代结语部分对我国儿童人权理论研究给予了回顾与展望。
本书的主体部分是尚未发表的论文,有些部分是已经发表的论文。由于文章的写作时间跨度大,前后内容难免会有所重复,因而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增补或删减。在写作这些论文时,并未刻意准备将来汇集出版,因此,本书在体系的完整性与逻辑的自洽性方面难免有所欠缺。但有一点是始终不变的,就是这些年来一直围绕儿童人权而展开研究。本书是一本研究儿童人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著,所谈论题都是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研究是以问题为核心的,相信关心中国儿童人权问题的读者能从中有所获益。
是为序。
吴鹏飞
201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