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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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于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6]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这次立法工作座谈会开得很及时,很必要,也开得很好。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对立法规划草稿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会后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同志根据大家的意见对这个立法规划草稿作进一步修改。

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要以改革精神,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引导、推进、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去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这一主张变成了国家意志。最近,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根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设计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局性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今后五年,是我国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实现这个转变,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它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改革新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注重体制和政策的规范化,也就是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来引导、推进、保障改革。这就迫切要求加快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我们要按照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这次提出讨论的立法规划草稿主要安排了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这是今后五年立法工作的重点,同时也安排了国家机构、教科文卫和环境保护、刑事和司法制度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实现这个规划,就可以大体上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健全其他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做好这项工作,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运行机制、发展规律和管理方式。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以改革精神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立法一定要体现改革精神,反映现阶段加速改革、全面改革、综合改革的特点,突出重点,优先安排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不仅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还要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来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过去已经出台的一些法律,也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进行补充、修改或废止。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修改法律,都要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格局出发,通盘考虑,及时反映改革的要求,立意要新,起点要高,分量要重。

二、立法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调整好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这次制定的立法规划看,起草法律的任务很重。有些法律草案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高法、高检等主管部门起草,有些法律草案需要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起草,无论是哪个部门或单位起草法律,都要树立全局观念。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我们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必然要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划分的传统格局,重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要求法制的统一。因此,起草法律一定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调整好上下左右的关系,自觉地把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摆到全国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之中,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一定要主动地服从大局。坚决避免过去曾经出现过的不适当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对全局考虑得不够的弊端,使我们的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三、立法要立足我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

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立法经验当然是属于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的文明成果之一。在立法中互相吸收和借鉴,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有关的外国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应当加以研究、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其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性的东西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管理经验,应当大胆借鉴、吸收。在市场经济立法中,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事事从头搞起,完全可以将其中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市场经济共性的法律移植过来,为我所用,这也是我们加快市场经济立法的一条捷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各国之间包括经济联系在内的各种联系越来越密切。在日益增长的国际交往中,还逐渐形成了许多国际上公认的法律规范和一些不成文的国际惯例。我们在立法中要注意与这些国际惯例相衔接。当然,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这样才能行得通。

四、完成立法规划,关键是抓落实

制定了立法规划,就要严格按照规划办。下面我对落实立法规划问题提几点要求:

1.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实施这个立法规划,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1991年8号文件的精神,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立法规划工作的指导,搞好法律起草的协调和督促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除积极完成自己承担的任务外,还要加强同起草单位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起草工作中的一些困难,督促他们按期完成任务。

2.拓宽法律起草渠道,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要实行实际工作者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特别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参加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工作。无论哪个部门起草法律,都要注意发挥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

3.凡是立法规划安排承担法律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都应当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工主管,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列入规划的法律起草工作,要做到任务、班子、时间三落实,保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必须作出说明。

4.起草法律要注意提高质量,做到既快又好。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法律起草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要注意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力求使法律的规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实现这个立法规划,任务是艰巨的,责任是重大的。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兢兢业业、脚踏实地工作,使我们的立法工作做得更快一点、更好一点,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