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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5)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接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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