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
一、国际上对自然保护地的定义
建立保护地是世界各国保护自然的通行做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保护地有明确的定义:它是一个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获得认可、得到承诺和进行管理,以实现对自然及其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地是为了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为物种生存提供庇护所,具有保护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保存特殊自然和文化特征,进行科学研究,提供教育、旅游和娱乐机会,持续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内的资源等多重目的。
1864年,美国的约塞米蒂谷被列入受保护的地区,成为世界上首个现代自然保护地,此后,各种自然保护地在全球相继建立起来。根据IUCN世界自然保护地数据库的统计,全球已经设立包括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在内的约22万个自然保护地,其中陆地类型的保护地超过20万个,覆盖了全球陆地面积的12%。
1994年IUCN下设的世界保护地委员会发布了《保护地管理类型指南》,根据管理目标把种类繁多的保护地划分为6类,即IUCN保护地分类系统,包括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遗迹、生境和物种管理保护区、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区。该保护地分类系统获得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许多国家政府的认可,成为定义和记录保护地的国际标准,也被越来越多地纳入政府的立法中。
二、中国对自然保护地的定义
我国经过60多年的努力,已建立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重叠设置、多头管理、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2019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出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确保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支撑。
《指导意见》颁布后,第一次明确将我国自然保护地定义为: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目的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并且保护地还应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
《指导意见》中“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进一步明确,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我国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依次分为以下3类:
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是国家象征并且国民认同度高。
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具有较大面积,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实行差别化管控。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便于基层操作,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分区制定管理规范。
自此,我国将开始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
三、生态旅游的定义
1.国际上对生态旅游的定义
国际上认为“生态旅游”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的60年代,其雏形是1965年赫特泽(Hetzer)在反思当时文化、教育和旅游的基础上提出的旅游发展思路。正式把“生态旅游”作为一个独立术语初步界定的是20世纪80年代担任IUCN顾问的墨西哥籍专家谢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 Lascurain),他于1983年提出,生态旅游是“旅游者进入相对原始的自然区域,欣赏自然风光、接近野生动植物及学习当地古今文化的旅游”,他强调生态旅游的区域是自然区域,他提出的生态旅游概念影响深远,后来被全世界广泛接受,为确定“生态旅游”的定义奠定了基础。
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把其定义为: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保护自然环境并提高当地居民福利的一种旅游行为。生态旅游是指在一定自然地域中进行的有责任的旅游行为,为了享受和欣赏历史的和现存的自然文化景观,这种行为应该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和为当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进行,其有两个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基础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基础不应受到损害。
2002年国际生态旅游年大会发布的《魁北克宣言》特别强调了生态旅游的5条标准:即以自然为依托的产品、影响最小化管理、环境教育、为保护事业做贡献、为当地社会做贡献。
2.中国对生态旅游的定义
20世纪80年代全球生态旅游热潮兴起,生态旅游的思想进入中国,1995年在国内开始受到重视。1995年1月,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首次组织了中国生态旅游活动,并在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召开了第一届“中国生态旅游研讨会”,之后,1996年在武汉、1997年在北京,连续召开的生态旅游或可持续旅游研讨会,通过生态旅游活动和研讨会大大推动了中国生态旅游的推广,尤其是1999年国家旅游局确定“99生态环境游”的主题,更是将生态旅游推向高潮。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旅游局(今“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对“生态旅游”的定义为: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开展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并获得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生态旅游已成为一种增进环保、崇尚绿色、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旅游方式,并初步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水利风景区等为主要载体的生态旅游目的地体系,基本涵盖了山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荒漠以及人文生态等7大类型。生态旅游产品日趋多样,深层次、体验式、有特色的产品更加受到青睐。生态旅游方式倡导社区参与、共建共享,显著提高了当地居民的经济收益,也越来越多地得到社区居民的支持。通过发展生态旅游,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逐步成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