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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发布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现金流量表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这个准则规定了现金流量表主表的列报方法为直接法。和2001年的列报要求相比,现金流量表增加了比较信息——“上年金额”栏,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了评价、参考、预测未来的有用信息。
主表的主要变化:增加了“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项目;增加了“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把现金等价物与现金同等对待;增加了企业重组对现金流量影响的信息,在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在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中增加了“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附注的主要变化: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取消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项目,所以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调整项目;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导致了不影响现金流量的损益的确认需要由权责发生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调整项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由过去的“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了不影响现金流量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因此将过去的“递延税款贷项”改为两个调整项目,即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减:增加),加:“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加:减少)。
自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发布后,现金流量表的准则一直未进行过大的修订。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变迁,可以看出人们对现金流量表认知的变化,以及报表使用者对现金流量表信息需求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