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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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确特别行政区对国家之宪制性义务的现实意义

特别行政区在行使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的同时,承担对国家的相关宪制性义务,这既是国家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特别行政区谋求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践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善用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好自己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这对于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逐步建立并增强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又称为国民认同,就个人而言,是指个体在主观上认为自己属于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并表现出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国家主权等的认同。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维系一国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人们只有确认了自己的国民身份,了解自己与国家存在的密切联系,将自我归属于国家,才会关心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愿意挺身而出,在国家文化受到歧视时个人的感情会受到伤害,才会对国家的发展自愿地负起责任。

香港和澳门长期以来处于外国的统治之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构建了“香港人”“澳门人”的概念。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必然会涉及国家认同的问题,这在香港显得更加突出。近年来,在香港社会的“民调”中,不断重复着“香港人”“中国人”“中国香港人”的概念框架,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建立并增强国家认同。伴随着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开始实施,香港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确实需要对自己的身份认同重新进行定位。尤其是全球化对各民族国家认同都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挑战的情形下,香港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的国家认同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强调特别行政区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尤其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以及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等宪制性义务,无不有助于建立和增强国家认同。面对回归祖国的现实,面对中国崛起的现实,香港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都应该以务实精神,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从国家的角度看香港,从国家的角度定位香港,从而确立“中国香港”的观念,以及“既是香港人更是中国人”的观念。

相比较而言,澳门回归后的国家认同情况较为理想。据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近三年所作的民调显示,认为自己作为中国公民而感到自豪的比例始终在85%以上。确实,澳门回归后,在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下,特区的发展也日新月异。尤其是2002年赌权开放后,澳门的GDP屡创新高,已成为连续多年超越拉斯韦加斯等世界领先博彩旅游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加上一国两制有效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对自己国民身份的认同及自豪感明显逐步增强。

(二)有利于把港澳的发展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港澳回归后,其发展是与国家的整体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央政府对香港和澳门采取的任何方针政策,都会始终坚持有利于推进香港、澳门和国家共同发展的原则。事实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成立以来,不仅从祖国内地快速发展中获得了源源不竭的发展动力和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也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各自独特的贡献。随着香港、澳门与内地经贸、文化等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内地与港澳的联系会越来越紧密。与此相适应,国家在编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时首次将港澳的发展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2011年,国家在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时,再次将港澳的发展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而且这一次将港澳台单独列章,并分两章分别设计。港澳一章首次从国家规划角度确定“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增强金融中心的全球影响力。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加快建设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这是从国家整体战略的高度给香港和澳门明确定位,为港澳继续保持繁荣稳定,为港澳加速融入国家整体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8]

适应港澳与国家共同发展的需要,特别行政区在充分利用高度自治的优势时,明确并落实好自己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这对于把港澳的发展更好地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无疑是十分有益的。港澳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不要忘记对国家的责任,对国家的发展也要积极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港澳与内地是一个整体,港澳与国家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内地的繁荣发展和港澳繁荣发展是不可分割的,是互相促进的,支持港澳的繁荣稳定与国家的发展目标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对此,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在2007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香港面向世界的定位,首先就要变成面向国家发展的战略定位。其实,早在1997年香港回归后,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便提出过“香港好,国家好。国家好,香港更好!”这充分表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同时,也要履行自己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有利于把特别行政区制度置于国家管理制度范畴加以落实和完善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对特殊地方实施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国家在特殊地方设立特别行政区,中央除保留体现国家主权必不可少的权力外,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作为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制度载体,特别行政区制度实际上也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表现形式。正是通过特别行政区制度,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实现了向法律的转变。港澳两部基本法的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和附件,就是通过特别行政区制度而串联在一起的,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整体。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由于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我国国家管理制度的其他部分,尤其是国家结构和国家体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我国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构成上来讲,《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不仅包括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制度,例如社会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还包括国家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组成部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权力也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组成部分。中央行使宪制权力的机制和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机制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有内在联系的。我们在理解基本法的内容时,要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统一到特别行政区制度之中,把特别行政区管理体制纳入国家管理体制之中,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理解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从而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而要达至这样的目标,就不能只讲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还必须讲特别行政区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实际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保障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及安全,而这正是特别行政区所负有的宪制性义务的重要内容。因此,明确特别行政区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有利于把特别行政区制度看成一个有机整体,并自觉地把特别行政区置于国家管理制度之中加以落实和完善。这样一来,我们看到的港澳两部基本法,就是活生生的基本法,就是与我们今天的生活息息相关,指引着我们走向更加美好未来的基本法[9]


[1] 本文原载《“一国两制”研究》2012年第4期。

[2] 王禹:《论“恢复行使主权”的内涵》,《“一国两制”研究》2010年第4期,第25~26页。

[3] 王禹:《主权的概念及其在中国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门过程中的运用》,《“一国两制”研究》2012年第2期,第13页。

[4] 邓伟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第81页。

[5] 米健主编《一国的保障 两制的体现——〈维护国家安全法〉研讨文集》,澳门科技大学,2009,第13页。

[6] 米健主编《一国的保障 两制的体现——〈维护国家安全法〉研讨文集》,澳门科技大学,2009,第2~3页。

[7] 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序言第1页。

[8] 杨允中、饶戈平主编《国家“十二五”规划与澳门特区的发展——纪念〈澳门基本法〉颁布18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2011,第175~177页。

[9] 李飞:《深入研究特别行政区制度 推进“一国两制”伟大实践——2011年12月6日在“一国两制”高级论坛上的讲话》,《“一国两制”研究》2012年第1期,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