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履行的职责应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因此,判定某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以该信息是否涉及行政机关所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为依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应判断是否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例如,在谢某等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被告赛虹桥办事处公开的为当事人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现住户信息,但法庭审理查明,当事人购买的房屋并非用于该地区的拆迁安置房,而是开发商直接面向社会出售的商品房,被告对此无履行职责的权限,因此,原告申请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参见该案(2014)雨行初字第1号一审行政判决书]。此外,孙某不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的二审行政判决显示,当事人申请原行政机关(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开的是,该局局长及工作人员在查办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叫卖不安全食品一案中的受贿数额及局长包二奶等情况。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参见(2014)济行终字第75号二审行政判决书]。而在邓某诉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教育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当事人要求公开辖区内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收取的赞助费金额、使用途径、明细,有无贪污挪用情况,并要求提交职务犯罪名单、罪名及受到何种处罚。法院亦认定所申请公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参见(2013)渡法行初字第92号一审判决书]。这两个案件也属同类情况,即所申请公开的不属于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产生的信息。
第二,应判断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职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奚明强诉公安部一案”中,当事人要求公安部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当事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此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我们可以发现,还有不少类似的案件。例如,卢某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息公开一案显示,当事人要求公开因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而拨打110报警后,警方的出警记录及处理结果[参见(2014)海行初字第126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张某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当事人要求公开家属被害案件的立案、侦破过程及结果信息[(2014)昌行初字第65号一审行政判决书];成某、蒋某诉广饶县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当事人要求公开自身被殴打一案的立案信息,而该案被确定为刑事案件[参见(2014)利行初字第16号一审行政判决书]。
总的来说,判定某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当考虑产生该信息的权力运用活动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是否在其履行该职责过程中产生,也要判断行政机关所履行的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职责。比如,邓某申请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教育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当事人要求公开辖区内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收取的赞助费金额、使用途径、明细,这些信息可以同其他信息剥离,作为政府信息来对待[参见(2013)渡法行初字第92号一审行政判决书]。而张某申请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当事人申请公开被告下属的城建拆迁公司在某拆迁地段中涉嫌违规操作的查处情况,原告认为该案件虽系区纪委交住建局纪委调查处理,由被告行政监察室副主任负责调查;而本案被告及法院均认为申请公开的应不属于政府信息,未支持原告的公开申请[参见(2014)泰姜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但从案件描述看,查处下属公司的违规行为也应该是被告履行管理职责的一部分,虽可以因纪委办案而将所产生的信息视作党务公开内容,但也可以作为行政监察活动而将产生的信息归为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