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两条线索
贯穿本书的线索主要有以下两条:第一条是近现代德国的现代化进程;第二条是欧洲政治哲学思想的三次“范式转变”在近现代德国的影响或表现,不过更准确地说,后者与前者是紧密联系在同一个进程之中且不可分割的。
根据德国社会学家尼古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理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获得了一种充分的发展。“水平”方向是指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和政治化的社会领域;“垂直”方向是指在一个主权体内权力中心渗透权力的深度和效率。如果我们将卢曼的这套看法置于本节的分析,或许可以作为一个更为明确的框架。
贯穿本书的第一条线索是近现代德国的现代化进程。作为学界[不论是赫尔穆特·普莱斯纳(Helmuth Plessner)、卡尔·罗文斯坦、拉尔夫·达仁道夫(Ralf Dahrendorf)还是国内的李工真等][20]对“德国问题”研究的共识性看法乃是:作为一个资本主义现代社会的“后来者”,和其他西欧国家相比,德国相对较晚才进入资本主义现代社会并确立现代民族国家,并且这一进程是通过在普鲁士容克贵族领导下的一系列对外战争实现的自上而下的革命所完成的(在德国历史上从未发生过一场成功的自下而上的革命)。德国实现这种转型的方式,实为有自身的特殊性根源,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罗杰·普赖斯(Roger Price)所描述的:“(1848年欧洲大革命——作者注)在法国,人们通过暴力推翻了君主制度,在伦巴第-威尼斯则是武力驱逐外国统治者,或者如匈牙利般采取立宪方式,而在德意志联盟各国、奥地利和波西米亚,则达成协议,寻求在宪法上做出妥协。”[21]正是通过这种与同时期其他欧洲主要国家的比较,我们可以大体认识到近现代德国发展史上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的原因。因此,在完成统一后的德国社会中,仍然保留了较多保守的、前现代的和“非自由的”因素,同时却没有产生出有政治参与能力和意愿的中产阶级和相应成熟的公民政治文化。[22]
德国这种现代化的方式被德国人自称为(或更准确地说,是自诩为)“特殊道路”(Sonderweg)[23]。这条“特殊道路”不仅因为俾斯麦统一后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意志第二帝国在文化、科学和经济上(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俾斯麦为对抗社会民主党而提出的社会福利国家制度之外,德国在帝国建立后的几十年中,政治制度上还是裹足不前)的巨大繁荣而被人称颂,而且还成为许多后发展国家——诸如中国、日本和土耳其等——的效仿对象。关于这条“特殊道路”背后是否有法国第二帝国的战争赔款或者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类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也是我们须加以注意的。但这种向西对抗英法自由主义和向东对抗俄国专制主义的所谓“特殊道路”的负面效果也不可不察,即它在现实政治中阻碍了近现代德国人对资本主义现代社会和魏玛共和国的议会民主制度的接受——同时这也意味着德国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回归西欧主流思潮的拒绝,并最终为纳粹上台铺平了道路。下文将在“德国问题”的章节中对此进一步地展开。
贯穿本书的第二条线索是笔者所试图勾勒出的近现代欧洲政治哲学思想史上的三次“范式转变”在近现代德国的影响和表现。
这三次“范式转变”是指:政治哲学所基于的范式从神权到君主-主权[24]思想的,再到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后到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三次转变。这三次“范式转变”也大略对应于主权的来源从“君权神授”到理性-自然法再到“人民主权”的转变。[25]这三次“范式转变”的过程并非单纯是在政治哲学意义上观念或概念的演进,这个过程也伴随着,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跟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连续性发展,是在原有社会秩序和政治正当性基础的连续性的断裂或根本性变化,以及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获得的一种发展,[26]而得以发展的。[27]现代社会中是如何面对上述这三种“范式”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面对不同问题,在保持其核心部分的同时,各自呈现出不同的样态,而且也努力修正自身,以期维持自身的一致性和正当性。[28]
如上所述,正是因为近现代德国作为与西欧其他国家不同步的一个现代性的“后来者”它不仅需要面对自身现代化进程的连续性问题,而且还需要面对自身现代化进程过于快速所导致的新旧社会的断裂性问题,所以政治哲学观念的这三次“范式转变”在近现代德国并非呈现为清晰的三个顺次的阶段,而是如时空错置般地交织在一起。不过正是因为这三次“范式转变”在近现代德国时空错置般地交织在一起,我们方才可以更为清楚地认识到在这些新旧观念之间的碰撞与冲突。
生动地说,政治哲学观念的这三次“范式转变”在近现代德国的模糊形象,就像卡尔·洛维特在回忆中提到的:“(纳粹上台后不久)在慕尼黑,我坐在一间咖啡馆里,有冲锋队队员在兜售明信片,上面印着腓特烈大帝、俾斯麦与希特勒的肖像。”[29]
下文的讨论将表明,在近现代德国,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这两种范式——弗里德里希·梅尼克将其称为是现代社会的两大运动——占据主导的时期,但其间又夹杂着君主-主权理论和自由主义思想。同时,也正是因为近现代德国政治思想的光谱图上有这般充分的展现,才使得我们能够更为清楚地了解相关的问题。
如果不回溯至托马斯·莫尔或闵采尔,而是从空想社会主义到卡尔·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算起,那么社会主义思潮就是兴起于18世纪到19世纪的政治现实和政治思想的产物。各种社会主义的思想不仅广泛地存在于近现代德国的知识分子中间,而且也存在于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在魏玛共和国时期除了天主教中央党之外,在所有主要政党的基本主张里面,都可以发现有或多或少的社会主义成分——如果我们再深究社会主义的主张与天主教的教义在根源上的关联性及相似性,那么它们就无一能够“幸免”了。对于这个现象,我们不仅要从古代日耳曼民族的共同体主义或团体主义(corporatism)中寻找社会主义的渊源,而且还要清楚在近现代德国的语境中,社会主义并不仅仅是作为和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相对抗的一种经济领域的社会(国家政策)协调性的安排,而且还是一种相应的生活方式和伦理基础。似乎有些悲哀的是,按照深谙德国政治思想的英国学者阿克顿(John Acton)勋爵的说法,“它(社会主义——作者注)是民主精神能进入德国的仅有形式”[30]。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同样兴起于18世纪到19世纪的民族主义在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十四点”中和苏联领导人列宁的“民族自决”中得到肯定认识。民族意识自古存在,但是围绕民族国家而被政治化的民族意识——民族主义——则是近现代政治哲学的产物。[31]民族主义兴起的原因是:“民族主义恰恰在为统治秩序和共同体寻求新的统治基础:而这个基础就是建立在独立民族的意愿,以及之后更为人们所熟悉的,民族主义在鼓动和整合统治体方面的功效。”[32]正是因为可以通过召唤一个民族(种族或虚构的共同体)一致的语言、文化、传统与历史等,有效地完成其自身内部的凝聚(和下一步必然是指向向外的发展),所以从中世纪晚期天主教体系崩溃到目下为止,民族主义一直都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近现代德国,特别是自拿破仑法国入侵以来,民族主义在德国知识分子心目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和真诚的情感,他们一直要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甚至要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能认清民族主义的消极一面——按照哈贝马斯(Jürger Habermas)的分析,对于民族主义在近现代德国的这种畸形的发展,正是因为在近现代德国政治思想之中有这样一种缺失:“这种人种学的民族概念与历史学家使用的民族概念发生了冲突,因为它没有突出与民主法治国家实证法秩序、政治历史叙述以及大众交往之间的特殊联系;欧洲19世纪形成的民族意识之所以具有反思特征和人为色彩,就是因为有了这些特殊的联系。”[33]
如果我们从19世纪初哲学家费希特(Johann G.Fichte)后期的政治著作开始一直读到20世纪初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政治著作,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一百多年来这些在爱国主义形式包装下的民族主义思想在那些即使是德国最为高贵的心灵中的影响。既然这些高贵的心灵都尚且如此,那么我们就只能对普罗大众——他们作为现代政治中政治活动的参与者的同时,也是政治宣传的受体——的内心躁动抱以更多同情的理解,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他们不应该对之后纳粹的罪行承担什么责任。
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两者都以通过树立特殊的敌人(“他者”)的方式来涵盖数量上尽可能多数的、被动员起来的民众而实现自我的政治目标。在方法上,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两者一般而言都倾向于使用虚幻的和拟制的宗教形式:上帝的选民、神圣的使命或解放、救赎等。当然和宗教形式一样,它们也都通过各自的“教义”,即意识形态——不论是文化上的、历史上的、社会理论上的还是人类学上的——来论证自身所追求的政治目标和为此政治目标所实施的任何手段的正当性。
因此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两者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合流就变得非常容易理解,正如著名的美国政治学家乔治·萨拜因(George H.Sabine)所说:“这一思想非常简单且极具吸引力,几乎用不着去探寻它的出处。社会应当是相互合作的,而不应当因争斗而变成四分五裂的;民族乃是每个人都归属于的那个社会;因此,每个阶级和每个利益集团都应当携起手来共同为民族利益效劳。”[34]
在20世纪20年代,除了在意大利贝尼托·墨索里尼由左翼社会主义工人运动转变为法西斯运动和在奥地利的社会民主党中的右翼卡尔·伦纳(Karl Renner)、奥托·鲍威尔(Otto Bauer)等的观点等典型案例之外,在魏玛德国,不论是在历史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的“普鲁士社会主义”,还是在社会学家维尔纳·桑巴特(Werner Sombart)的“德意志社会主义”中,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两者都达到了各自在理论上的修正和两种理论之间相互高度的融合,并最终在现实政治中导向了纳粹。正如纳粹党的全称“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35]所表明的一样,它是以民族主义为基础,并整合了社会主义中的诸多观点的,通过鼓动大众,实现对以自由主义—资本主义为主导的现代社会的一种反动。
[1] 正如美国学者谢尔登·S.沃林(Sheldon S.Wolin)所说:“在历史上,哲学和政治哲学的主要区别只是一个专门化的问题,而不是方法或倾向性的问题。借助这一联盟,政治理论家一直将哲学家对于系统知识的基本追求视为己任。”〔美〕谢尔登·S.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扩充版)》,辛亨复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第4页。
[2] 关于何为“政治领域”,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它是可以被描述的,因此也是可以被理解的。这正如谢尔登·S.沃林所指出的:“正如其他领域改变其轮廓一样,政治领域的界限也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有时包括更多的人类生活和思想,有时则包括少些……但我想坚持的是,在重要和根本意义上,政治领域现在是,并已经是一种创造出来的领域。”〔美〕谢尔登·S.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扩充版)》,辛亨复译,第6页。
[3] 虽然黑勒和洛维特两人从族裔上说都是犹太人,但他们缺乏犹太认同。在这点上,他们是非常不同于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
[4] 在这方面,除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民主德国历史学家维纳·洛赫的《德国史》(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近代现代史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之外,还可以参见Jürgen Baron von Kruedener(ed.),Economic Crisis and Political Collapse:The Weimar Republic 1924-1933,Oxford:Berg Publishers,1990;Klaus J.Bade(ed.),Population,Labour and Migraton in 19th- and 20th- Century Germany,Oxford:Berg Publishers,1987。
[5] 〔德〕赛巴斯提安·哈夫纳:《一个德国人的故事:哈夫纳1914—1933回忆录》,周全译,花城出版社,2009;Morgan Philips Price,Dispatches from the Weimar Republic:Versailles and German Fascism,ed.by Tania Rose,London:Pluto Press,1999。
[6] 〔德〕卡尔·洛维特:《纳粹上台前后我的生活回忆》,区立远译,学林出版社,2008;Fritz Stern,Five Germanys I Have Known,New York:Farrar,Straus and Giroux,2007。
[7] 诸如对魏玛共和国时期社会经济状况和各个政党之间得票率的比较研究,参见叶阳明《德国政治文化之发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在这方面,也可以参见Karl Rohe(ed.),Elections,Partie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s:Social Foundations of German 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1867-1987,Oxford:Berg Publishers,1990。钱端升在20世纪30年代的重要著作《德国的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也是这类经验社会科学研究的杰作。对于魏玛共和国时期普鲁士邦的政党和政治状况的思想研究,则可以参见Dietrich Orlow,Weimar Prussia 1918-1925:The Unlikely Rock of Democracy,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86;Dietrich Orlow,Weimar Prussia 1925-1933:The Illusion of Strength,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91。
[8] 这种情况在英美学界对卡尔·施米特的考察中尤为明显,如Peter C.Caldwell,Popular Sovereignty and the Crisis of 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Weimar Constitutionalism,Durham(NC.):Duke University Press,1997;Jeffrey Seitzer,Comparative History and Legal Theory:Carl Schmitt in the First German Democracy,New York:Greenwood Press,2001。
[9] 在魏玛共和国这种社会经济生活并非常态的情况下,其中诸如经济行为等大量问题不可避免地被“泛政治化”:“自宪法成立以迄一九三二年的九月底,总统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段而发的命令共有二二三之多。”(钱端升:《德国的政府》,第104页)“威玛(魏玛)宪法之此条规定(《魏玛宪法》第48条),在威玛(魏玛)共和14年的岁月里总共被适用250次之多。”(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13页)
[10] 正如弗里茨·斯特恩所说:“对于希特勒的胜利,我们从《魏玛宪法》第48条到大财团等的作用都注意到了,但是对长久以来镶嵌在德意志文化中的一种可以在政治上被利用的不安情绪却缺乏足够的重视。”Fritz Stern,The Politics of Cultural Despair:A Study in the Rise of the Germanic Ideology,Oak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1,p.xv.
[11] 正如钱端升所观察的:“德宪详列权利义务的密度和普通宪法不同;普通宪法列举人权的目的在限制国家去侵犯人权,而德宪的目的则在昭示德意志民族政治生活的途径;前者设立了法律上的一种界限,而后者则充满了德人所谓世界观。” 钱端升:《德国的政府》,第22~23页。
[12] Karl Loewenstein,Hitler’s Germany:The Nazi Backgroud to War,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39,p.3.
[13] 〔美〕米尔顿·迈耶:《他们以为他们是自由的:1933—1945年间的德国人》,王岽兴、张蓉译,商务印书馆,2013;〔德〕汉斯-迪特尔·格勒弗特:《德国特征——德国人如何走到今天》,常晅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4] 〔奥〕弗里德里希·希尔:《欧洲思想史》,赵复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5] 〔美〕彼得·盖伊:《魏玛文化——一则短暂而璀璨的文化传奇》,刘森尧译,安徽教育出版社,2005;〔美〕科佩尔·S.平森:《德国近现代史:它的历史和文化》,范德一译(上册),范德一、林瑞斌、何田译,范德一校(下册),商务印书馆,1987。
[16] 〔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法律出版社,2012,第117~118页。
[17] 〔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第103~104页。
[18] 在很大程度上,本书所谓的一种政治哲学的研究进路受到英国学者克里斯·桑希尔(Chris Thornhill)教授的深刻影响,桑希尔的主要著作可以参见Chris Thornhill,Political Theory in Modern Germany:An Introduction,Cambridge:Polity Press,2000;Chris Thornhill,German Political Philosophy:The Metaphysics of Law,London:Routledge,2007(此书中译本为〔英〕克里斯·桑希尔:《德国政治哲学:法的形而上学》,陈江进译,人民出版社,2009);Chris Thornhill,A Sociology of Constitutions:Constitutions and State Legitimacy in Historical-Sociological Perspective,Cambridge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此外,韩水法教授的《什么是政治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一文通过分析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的政治哲学思想的区分,重新定义政治哲学之政治的意义,以及他与本人关于正当性/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对本项研究中政治哲学的定义和研究进路有颇为重要的启发意义。至于本书和笔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导师应奇教授之间的隐匿联系,或者说笔者对他的“创造性的误读”,则是本项研究的基础。
[19] 参见Chris Thornhill,A Sociology of Constitutions:Constitutions and State Legitimacy in Historical-Sociological Perspective,2013。
[20] 相关研究可以参见Helmuth Plessner,Die verspätete Nation:Über die Politische Verführbarkeit bürgerlichen Geistes,Mainz:W.Kohlhammer,1959;Karl Loewenstein,Hitler’s Germany:The Nazi Backgroud to War,1939;Ralf Dahrendorf,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Germany,Aldershot:Gregg Revivals,1992;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李工真:《德意志现代化进程与德意志知识界》,商务印书馆,2010;李工真:《德国现代史专题十三讲:从魏玛共和国到第三帝国》,湖南教育出版社,2010等文献。
[21] 〔英〕 罗杰·普赖斯:《1848年欧洲革命》,郭侃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50页。
[22] 可以参见Fritz Stern,The Failure of Illiberalism:Essays on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Modern German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Konrad H.Jarausch,Students,Society,and Politics in Imperial Germany:The Rise of Academic Illiberal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2。这些研究都试图说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知识分子圈子中存在着一种“非自由”的氛围,当然,这种“非自由”氛围也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延续着。关于德国羸弱的自由主义,可以参见Dieter Langewiesche,Liberalism in Germany,trans.by Christiane Banerji,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
[23] 关于德国现代化的“特殊道路”的具体讨论,可以参见“The Spirit of 1914 and the Ideology of a German ‘Sonderweg’”一章的详细讨论(Wolfgang J.Mommsen:Imperial Germany 1867-1918:Politics,Culture and Society in an Authoritarian State,trans. by Richard Deveson,London:Edward Arnold Publishers,1997,pp.205-216)。
[24] 关于“君主”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从sovereign和sovereignty这两个词所共有的词根上,就一目了然了。
[25] 正如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more)所指出的:“施米特观察到,在现代时期中,政治的一个独有特征是从王朝的正当性原则向民主的正当性原则的转变。曾经有过那样一个时代,君主实施的政治权力通过他在一个王朝血统中的位置得到证成,而这本身被视为传达上帝意志的手段。但至少从1815年开始,不只是君主政体,而且几乎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已经声称,自己不是依据神权而是依据人民的意志来统治。”参见〔美〕 查尔斯·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10,第195~196页。克里斯·桑希尔则认为是从欧洲1848年大革命之后才形成抽象性的“人民主权”观念,该观念导致的后续影响在纳粹身上得到了最终的完成。参见Chris Thornhill,A Sociology of Constitutions:Constitutions and State Legitimacy in Historical-Sociological Perspective,Cambridge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pp.252-253。著名的意大利学者克罗齐(Benedetto Croce)在《十九世纪欧洲史》中则清楚地描绘了自拿破仑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个世纪内,欧洲纷繁的政治事件背后所发生的政治思想的这种变化。参见〔意〕 贝内德托·克罗齐《十九世纪欧洲史》,田时纲译,商务印书馆,2013。
[26] 关于政治主体范围的扩大,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有一个极好的说法:“东方世界仅知‘一个人’自由;希腊、罗马世界认识到‘一些人’自由,日耳曼世界认识到‘一切人’自由……”参见薛华《黑格尔、哈贝马斯与自由意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第95页。
[27] 包利民在《古典政治哲学史论》中所做出的在“强者政治学”与“弱者政治学”之间的区分,其意义也在于说明政治哲学问题在这个方向上的古今“范式转变”。参见包利民《古典政治哲学史论》,人民出版社,2010。
[28] 关于这方面的表现,我们可以通过对自由主义发展史的重新思考来获得一个明晰的印象:自罗尔斯以来的现代自由主义思想,远不说和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相比较,就算和较近的伯林(Isaiah Berlin)的自由主义思想相比较也表现出非常大的差别。在英国学者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的两本著作中,清晰地指出了自由主义思想因现代非自由主义思想及非英美主流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挑战而修正自身,甚至部分地采纳对方的观点,但同时却努力维护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理念,诸如自由、平等、理性和自治等。参见〔英〕理查德·贝拉米《重新思考自由主义》,王萍、傅广生、周春鹏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英〕理查德·贝拉米《自由主义与现代社会》,毛兴贵、檀秀侠、陈高华、郑维伟译,刘训练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29] 〔德〕卡尔·洛维特:《纳粹上台前后我的生活回忆》,区立远译,第5页。
[30] 〔英〕约翰·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陈刚、李滨、胡发贵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第78页。
[31] 参见〔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德〕汉斯-乌尔里希·维勒《民族主义:历史、形式、后果》,赵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2] 〔德〕汉斯-乌尔里希·维勒:《民族主义:历史、形式、后果》,赵宏译,第19页。
[33]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150页。
[34] 〔美〕乔治·萨拜因著,〔美〕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第四版·下卷),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582页。
[35] 将Nationalsozialistische翻译为“国家社会主义”实为不够准确。这个词的中文译法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翻译出版的《德意志社会主义》(〔德〕维尔纳·桑巴特:《德意志社会主义》,杨树人译,商务印书馆,1935)和钱端升的《德国的政府》中。正如斯宾格勒、维尔纳·桑巴特和梅尼克所提及或表现出来的,支持纳粹兴起的正是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这两股交错在一起的思潮。在李工真翻译的《纳粹德国的兴亡》(〔德〕托尔斯滕·克尔讷:《纳粹德国的兴亡》,李工真译,人民出版社,2010)中,他就采用了“民族社会主义”这个译法。笔者认为,“民族社会主义”应该是这个词更为准确的译法,不过在本研究中还是沿用既有的“国家社会主义”译法,读者需要对此加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