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被害人报案、控告的处理
国家建立侦查制度的目的是控制犯罪,由专门的侦查机关对发现的犯罪迅速作出反应。被害人报案与控告作为一条重要的侦查线索,其直接作用就是启动侦查。为此,许多国家(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报案与控告的处理机制,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及时为被害人提供帮助与服务;二是固定和保全证据,以便迅速侦破案件。为了有利于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许多国家建立了报警机制,如美国的“9·11”报警电话,我国的“110”报警系统等,以便对犯罪进行迅速的反应。法国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强化了对被害人控告权的保护,规定“司法警察有义务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如有必要,可将其控告书移交至有地域管辖权的司法警察机构或单位”。考虑到轻微犯罪被害人经常遇到的实际困难,立法设立了有关投诉的“统一柜台”,要求侦查人员不论案件是否由其主管,都应当接受被害人的投诉,并在必要时移送主管部门。这样,被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警察机构提出控告或投诉,警察机构都不得拒绝。《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告诉的效果是侦查的开始,同时将产生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包括:(1)司法警察员有义务及时地将有关告诉的文件、证据物品送交检察官(第242条);(2)检察官有义务向被害人通知起诉或不起诉处分(第260条);(3)被害人提出请求时,检察官有义务告知不起诉的理由(第261条)。由于日本不承认被害人的追诉权,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和追诉活动时,尤其应当尊重被害人的意愿。美国警察部门为了避免为被害人错误报案所操纵和欺骗而使用“测谎实验”,但这种测谎结论并没有得到法庭认可,法庭认为其可信度不足。经过努力,纽约警察局的侦查人员2005年得到法庭授权,有权在侦查的早期阶段使用测谎仪测试被害人陈述包括报案陈述是否属实。[29]此外,针对人类记忆随时间消退的特点,英美法系许多国家(地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在接受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者侦查人员第一次接触被害人时,就应当征得被害人同意,采用“一站式”询问,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全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首次陈述。这种录像资料经过法定程序保管,日后可以作为询问被害人或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或者作为帮助被害人作证时恢复记忆的手段。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儿童性犯罪被害人在向警方报案、作证时必须当场制作录像,以在法庭起诉时作为证据使用,从而避免多次重复作证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伤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针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调查访问未成年被害人包括被害人报案与控告一般都是在专门的“家居录影室”进行,并且采用“一站式调查取证”方式,在被害人报案陈述时就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将被害人陈述固定下来,从而减少未成年被害人作证陈述的心理压力,避免他们重复描述被性侵害的经过而遭遇“二次被害”。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对性侵害被害人实行一站式讯问,被害人报案时会验伤,先让其到医院去,这个时候被害人不用再跑警察局报案,其就在医院,由主任检察官与医疗院所、警方配合做一个规划。医院要设置可以讯问的场所、录音录影的设备,由检察人员到医院做一站式的被害人讯问。[3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9条和第110条规定了对报案、控告的处理,主要内容包括报案、控告的方式,对报案人、控告人的安全保护和公、检、法三机关对报案、控告的处理程序三个方面。
(1)关于报案、控告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报案、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这既方便各种类型的被害人报案与控告,也有利于减轻被害人控告的后顾之忧。但这里只是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被害人报案、控告的方式,并没有明确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的询问以及对被害人报案陈述的固定与保全,显然无法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笔者主张借鉴域外做法,对性侵害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口头报案、控告,在取得性侵害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和保全报案陈述的内容,以便在诉讼中使用,避免他们重复接受询问和陈述案件事实而遭遇“二次被害”。
(2)关于对报案人、控告人的安全保护:《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3款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这是我国对被害人身份实行保密的法律依据,适用于所有作为报案人或控告人的被害人。但该款没有明确对被害人身份进行保密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执行。考虑到我国司法现状,笔者认为,为了平衡被害人权利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及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关系,对被害人身份保密应当有所限制,包括:①被害人在报案或控告时应当明确提出保密申请,接受报案、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这一权利,并且将告知和申请情况记录在案。②对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作证的被害人,身份保密仅仅限于那些存在极大恐吓危险的犯罪,尤其是各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集团走私及贩毒等重大犯罪。③被害人身份保密应当与其他保护被害人的措施结合使用,包括取得被害人同意,对被害人报案与控告陈述进行录音录像、对被害人报案与控告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对新闻报道的限制等。否则就可能使被害人遭遇“二次被害”,给其家庭人员生活、工作等带来巨大影响。
(3)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报案、控告的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第110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里的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包括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被害人免遭继续侵害,但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采取紧急措施的种类、时间期限等,以及由于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被害人继续被害的法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被害人报案、控告“踢皮球”,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现象,笔者主张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被害人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被害人报案、控告和对被害人进行保护。[31]公安机关和法院接受被害人报案、控告后,应立即向该办公室移交,并告知被害人向该办公室寻求处理和帮助。其三,法律没有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被害人报案、控告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时间期限,导致许多被害人报案、控告后忧虑不安,容易挫伤被害人报案、控告的积极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第1项将审查举报的期限规定为3日,检察长、侦查处长、调查机关的首长有权分别根据侦查人员、调查人员的申请将审查期限延长到10日。笔者认为,在我国,将审查处理报案、控告的期限规定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5个工作日是合适的。其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发生“恶逆变”,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对原犯罪嫌疑人等实施报复性犯罪行为后,为了避免遭到报复,往往会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虚假的报案或控告,谎称自己是被害人,其实是想寻求公安司法机关保护。2014年5月1日6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阳派出所来了一位22岁的年轻女子张某,右手上还有厚厚的绷带包扎。张某报警称,当日凌晨,她与一名年轻男子王某在自己居所内喝酒。酒过数巡后,张某不胜酒力,随后王某趁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自己手臂多处瘀伤。警方介入调查,很快在金山医院抓获了正在就诊的王某。王某因身受刀伤而入院就诊,且身上刀伤共有6处之多。在对王某的审讯过程中,警方发现案件中还有诸多疑点,于是又对张某做进一步询问,最终使张某吐露了真相,张某并不是强奸案的受害人,反而涉嫌故意杀人。张某告诉民警,事情起源于2013年三四月的一天晚上。当时,她在金山一家KTV,认识了前来唱歌的王某,双方随后互留了电话,并有了几次联系。其后一次吃饭后,张某喝得有点多,等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一间宾馆的床上,身上没有衣物。张某对此很气愤,但王某却对其置之不理,并很快断绝了联系,导致张某一直怀恨在心。2014年4月30日晚上,张某和朋友在KTV唱歌时,偶遇了王某,这令她产生了报复的念头。大约半小时后,她借故将王某约到海边,趁机发短信试图让朋友教训一下王某,但朋友没有回信,于是她决定自己动手。她让王某买了一箱啤酒,将他带到家里喝酒。不知有诈的王某当即照做,并在酒醉状态下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就在王某熟睡之际,他突然感到脖子上一阵剧痛,睁开眼睛后发现自己浑身是血,而张某转身就跑。最终,王某用围巾包紧自己的颈部,并赶去医院就诊。张某说,她在王某睡着后,用一把水果刀刺向他颈部,试图将他杀死。“我只记得第一刀刺在他脖子上,后面就记不清了。”张某回忆,刺最后一刀时,刀不知怎么回事断了,导致她右手受伤,而王某也从床上翻落并转醒。张某当即逃离,随后报警称自己遭人强奸。[32]
值得一提的是,四部门2013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12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报案、举报和公安机关处理、立案监督作出了明确规范。根据该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这种细化规定对于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