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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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回顾、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将界定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相关概念。

一 社区与社区建设

(一)社区

社区的定义很多,不同定义也存在一些差别。首先提出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了《共同体与社会》,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很多学者从“社区的地域环境”的角度对社区进行研究,如帕克(1987)认为社区是“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它有三个主要特征:社区的地域性、人群汇集和互动关系。我国学者费孝通(2003)也认为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有研究者强调社区的功能及社区的“共同体”和“归属感”。郑杭生(2003)认为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生活群体及活动区域。项继权(2007)、张卫静(2013)认为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进行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徐勇(2008)、曾世芳(2012)认为社区的概念原本就来自乡村,其核心是形成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生活共同体。

现在关于社区还没有一致的定义,有关社区的定义多达140余种。在这些概念中,有从社会功能视角界定社区的;有从价值观、生活方式视角界定社区的;有从归属感、认同感及社区参与视角界定社区的;有从地理区划界定社区的;还有从社会群体、过程界定社区的。我国学者夏学銮(2005)总结了社区概念的历史演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阶段:首先是“组织论”阶段,其特点是社区(农村)社会(城市)相对立的组织形态,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以人际关系的远近亲疏为特征的。其次是“区域论”阶段,其特点是把社区看作人们在其中共同生活的区域,“社区”与“社会”不再是对立物,认为社区范围不固定,街道、城镇、村庄、城市是社区,国家、地区甚至整个地球也可作为一个社区。最后是“综合论”阶段。“综合论”把社区看成一个互动的体系、一个冲突的场所、一个行动的场域。

综合以上研究,本书将社区定义为:在一定的区域内,人们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相互依赖、共同解决区域问题,而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共同体,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社区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强调区域性,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第二,由一定的人群组成;第三,社区内的人们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第四,人们相互作用、共同解决面对的问题。

(二)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也称乡村社区,是社区研究的开端。滕尼斯所指的“社区”就是传统乡村社区的代表,是指由同质人口组成、关系密切、疾病相扶、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定义农村社区,侧重强调共同利益、共同地域、简单同质群体等要素。如罗吉斯、伯德格(1988)认为由建立在地域的基础上彼此联系、具有共同利益或纽带的一群人所组成的群体。陈东凌(2003)、张卫静(2013)等认为农村社区由以农民为主体的同质人口组成、多种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相关联、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是以行政村或中心村等一定的地域为范围的。很多学者认为,乡村社区即乡村社会,乡村空间经常被定义为具有社会关系的一个特殊形式,乡村社会是礼俗社会。国外诸多学者还从地理学的角度对农村社区下定义。R.J.约翰斯顿(2004)从地理学的角度对乡村社区的定义如下:乡村社区是指生活在同一乡村地区并具有社会互动的人口集合体,通常享有一种或多种共同联系。国内学者对农村社区的定义还隐含中国特色。如黎熙元(2006)、陈东凌(2003)、李敏(2012)等认为农村社区存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保障等功能,具有规模小、结构简单、生产力落后、人口密度低、同质性强、经济自给自足、社会流动缓慢、乡土文化浓厚等特征。

关于农村社区的范围多大没有定论。张兴杰(2007)等认为一般把我国广大农村目前的“行政村”作为一个农村社区。有学者如杜漪(2009)提出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划分农村社区,认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地理位置、人口密度、自然条件和居住方式等差异很大,一刀切地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许远旺(2008)、蔡勇志和郭铁民(2010)等提出农村社区可以是集镇型、建制村型、自然村型或中心村型(一村一社区、一村多社区、多村一社区)的,可以根据各方面情况进行选择。

对农村社区的定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内容比较全面、丰富,具有一定的启迪性。但有些定义是在一定的背景下给出的,不免有些“老化”,不适合开放和具有流动背景的农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村社区与前文笔者所界定的社区内涵相似,只是主体为彼此熟悉的农村居民,即农村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区域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相互依赖、共同解决区域问题,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共同体。相较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是“熟人社会”,居民长期同住在一个区域,对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强。农村社区是居民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载体。

笔者认为农村社区范围的划分不应该有固定统一的模板,应该尊重农村社区长期以来的传统文化习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地域相近、利益紧密、交往方便、规模适度的原则,将有归属感、强关联的人划分在一个农村社区中。同时,社区划分要考虑公共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方便性、公平性,利于公共服务的社区化供给,利于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应在考虑人口规模、面积、人口密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社区。

(三)社区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

在外文文献中不能检索到“Community Construction”(社区建设)一词,国外主要用“Community Development”(社区发展)一词。从内容来看,笔者认为“社区发展”与我国的“社区建设”基本相同。以往研究强调社区及居民的参与,从而改变落后状态。联合国在1955年的Social Progress Through Community一文中指出,社区发展主要在于动员和教育社区内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和国家建设,充分发挥其创造性,改变落后状况,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联合国所指的社区发展主要是农村社区发展。1966年,为改变非洲一些国家落后状况,非洲行政官员会议在英国剑桥召开,会议对“社区发展”做出界定,提出社区发展是整个社区积极参与,利用首创精神,从而改进服务、提高整个社区生活质量的活动。有研究强调构建理想社区的过程。英国社区发展基金组织(1968)认为社区发展是指所有利于增强社区效力与活力,利于改善社区条件(特别是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使居民获得参与公共抉择获得长期社区自治的一系列实践活动过程。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社区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为此,美国社会学家桑德斯(1982)将社区发展的内涵界定为四种:一是“过程论”,是指社区发展作为一个过程,由少数精英决策、依靠外部提供资源和服务转变为社区居民自己决策、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在较大范围内合作的过程。二是“方案论”,指社区发展在于有计划地解决社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行动、活动或工程等计划。三是“方法论”,指社区发展是实现一种目的的方法或工作方式。四是“活动论”,指社区发展是居民致力于社区整体的社会活动,为实现理想和信念的一种社会运动。

我国社区建设起源于农村建设或乡村建设。梁漱溟、晏阳初、费孝通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并进行了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中断,80年代,随着社会转型,又开始了以城市社区为重点的研究。一些学者提出,我国的社会建设与国外的“社区发展”相近,但更强调外在主体(如政府)对城市基层生活和组织方式的作用。还有学者认为社区建设是人们在认识和掌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地、有计划地推动社区变迁的过程。我们现在的社区概念大多引用民政部的界定。民政部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社区建设是指在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民政部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没有明确提出社区概念,但是提出了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强调社区建设是实现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手段。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了社区建设的宗旨是搞好农村社区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考虑中国国情,社区建设是指在政府的推动下,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积极合作,参与社区活动,利用社区内外资源解决社区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促进社区经济、社会、民主协调发展。农村社区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部分,其主体是农村社区居民,其内涵是指在政府的推动下,农村社区居民利用社区社会资本,积极合作促成集体行动、与社区组织一起参与社区活动,利用社区内外资源解决社区问题,改善公共服务,改变落后状况,促进农村社区经济、社会、民主协调发展。与城市社区建设相比,农村社区建设除了主体是农村居民外,还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利于合作的达成;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是通过社区合作改变贫穷状况,获得与城市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就我国而言,不管是农村社区建设还是城市社区建设,都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政治、经济、民主等原因,我国社区建设初期需要政府推动;二是要以部分或全体社区居民为开展工作的基础,以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社区)的社会群体为工作对象;三是提倡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的广泛参与;四是以社区为解决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立足点和载体,提高社区福利水平,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 公共服务与农村公共服务

在研究公共服务的内涵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与公共服务关系非常紧密的同类词——公共产品,然后再界定公共服务和农村公共服务的内涵。

(一)关于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关系

关于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关系国内外有很多研究,尤其是国内探讨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两者没有区别,将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并列使用。很多著名的刊物(如《管理世界》)、文献(包括政府的文件)等都将两者并列使用,认为公共服务就是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国外有public service(公共服务)和public goods(公共产品)概念,很多国外研究者认为两者都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两者都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很多专家认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所指内容是相同的,只是提法不同,将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公共财产视为含义相同的概念混同使用(丁元竹,2006)。张馨(1999)认为两者是一样的,只是角度不同、提法不同。从财政的角度看,一般采用公共服务的提法。赵成福(2008)、于凤荣(2006)、汪杰贵(2012)在其博士论文中,将提供公共服务与提供公共产品等同使用。唐铁汉、李军鹏(2005)将两者混同使用,认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指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和服务。温家宝同志多次在讲话中提到: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促进社会就业等。夏光育(2009)在《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并列使用》一文中,阐述了两者能够并列使用,不存在批评者认为的混用有理论上和逻辑上的错误。

第二,认为两者相似,但公共服务比公共产品概念范畴宽泛。李廷均(2007)、方堃(2010)认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可以是相近但不全同的概念,从外延上看,公共服务的范围要大于公共产品的范围,公共服务还包括那些虽属私人消费但是以公共化网络和设施提供的具有消费弱选择性和成本弱增性的服务。程谦(2003)等认为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公共服务范畴比公共产品更宽泛,通过公共服务可以提供公共产品,也可以提供混合产品或私人产品。陈昌盛、蔡跃洲(2007)、胡志平(2010)认为公共服务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认为两者相似,公共服务比公共产品概念范畴狭窄。有研究认为公共服务属于公共物品的一种(胡家勇,1996;杨颖,2011)。有人认为公共服务概念更多出现在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文献中,意指政府行政管理服务,而公共产品则更多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包括行政服务与其他公益服务。

综上所述,虽然学者提到了两者的差异,但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具有相似性是肯定的,两者具有相同特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或部分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或排他技术上的排他困难。这得到了国内外研究者的一致赞同。

本研究赞同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内涵基本相同、能并列使用的观点,后文中,笔者将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同等使用。

(二)公共服务与农村公共服务内涵

有关公共服务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谈及的产品与服务问题。但公共服务概念比较复杂,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甚至到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较早给出公共服务定义的是莱昂·狄骥(1999),他在1912年从政府控制的角度,提出公共服务是“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萨缪尔森(1954)是较早对公共产品进行严格定义的学者,他认为公共物品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产品消费的减少”。他所指的公共产品实际上是纯公共产品,具有严格的消费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不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奥尔森(1995)从非排他性角度提出公共物品的定义:一个集体中的任何个人能够消费的任何产品都属于公共物品。我国学者杨团(2002)的定义与奥尔森相似,认为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相对应,公共服务是群体消费、集体消费。奥斯特罗姆(2000)、斯蒂格利茨(2000)等从消费或使用的可分性和排他性角度考察公共产品,认为可分性或排他程度是划分公共产品与服务和私人产品与服务的界限。布坎南(1992)给出了更为宽泛的定义,“任何由集团和社团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包括公共性程度从0(私人产品和服务)到100%(纯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物品和服务。

我国对公共服务概念界定大多引自国外研究,是从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角度来定义的,不再赘述。但也有些界定带有中国特色。如冯云廷(2004)认为公共服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广义上的公共服务是指公共领域所提供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服务的总称。它是以政府和事业单位为主的公共部门生产的供全社会共同消费、平等享受的社会产品。于凤荣(2006)、赵成福(2008)、杨颖(2011)认为公共服务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运用权力从事的满足不同需求的职责活动;二是通过活动形成公共产品这一物质形态。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是满足公共服务的过程(张静,2014)。有的研究者将我国学界有关公共服务的含义总结为四种:一是政府所有的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二是公共服务只是政府职能的一种,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经济调节等其他职能并列;三是指由公法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产品和特殊私人产品的供给中的职责;四是指包括政府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在内的所有工作。还有学者给出了农村公共服务概念,如徐小青(2002)、胡志平(2010)、王志刚(2012)等认为农村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他机构举办的,为农业经济生产、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统称。郭建军(2007)认为从公共财政与行政的角度看,农村公共服务是为农村居民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事务。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共服务概念没有突破西方学者的界定,但是我国学者却利用西方理论研究了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在分类上非常详细。有关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分类可以归结为四种:一是按照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及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把公共产品与服务分为纯公共产品与服务及准公共产品与服务;二是按照地域属性把公共产品与服务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与服务;三是按照技术属性把公共产品分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三种类型;四是结合地域属性与技术属性,将公共产品分为全国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地方资本密集型与地方技术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张润君,2009;任怀玉,2007)。

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分类更多、更细。按照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形式分为基础性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郭建军,2007;杨颖,2011;贺巧知,2014)。按照农村发展分为:可持续发展类公共产品与服务(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村基础研究、农业发展战略研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农村经济发展类公共产品与服务(农村道路、病虫害防治、水利设施、农业技术推广、治安、农业信息平台建设等)、农村社会基础设施类公共物品与服务(农村道路建设、用电、饮水设施、广播电视、卫生防疫、通信等)(王玉斌,2007)。按照生产与生活分为生产型服务、生活型服务和混合型服务。从社会资本角度可将网络中的资源(公共产品与服务)分为以下几类:物质型产品与服务(农村道路、桥梁、水利等实物形式产品和由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体系等带来的物质收益),服务型公共产品与服务(农村社会发展规划、技术培训、就业指导与科技研发等公共服务),制度与规则型公共产品与服务(社会制度与法律法规),社会心理层面公共产品与服务(社会信任、社会责任与义务等)(张润君、任怀玉,2007;李英哲,2010)。

综上所述,本研究所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内涵基本相同、能并列使用,与私人产品与服务相对应,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或排他存在技术上的困难)、非竞争性、外部性以及消费上的共同性的产品和服务。而农村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的公共需要,具有一定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外部性,单个农民不愿或无能力提供的为农民直接消费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某些具有纯公共性质的服务(环境保护、基本公共卫生、农业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以及农田防护林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农村准公共产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农村医疗、村庄规划、社区情感、归属感,以及农村水利、中低产田改造、农村道路建设、图书馆、乡村电网建设、信息系统等)、关系到农民生产与生活、农民无能力提供近似私人产品的产品和服务(农村自来水、电视、电信、成人教育、农业机械设备的投入、农业多种经营、养老服务、社区照顾等)。

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相关的也可以说是我国创造的概念——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这方面定义也较多。杨团(2002)认为是以农村社区群体或集体为单位消费的公共服务。林万龙(2002)、毕昆艳(2014)、邸焕双(2014)等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指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由乡村社区农民所消费的带有公共性质的产品或服务。崔宝玉(2009)、黄永新(2011)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获得收益、与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难以完全排他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陈克运(2004)、王亚南和刘艳丽(2011)认为农村社区服务是以农村社区为依托、在村委会领导下所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服务活动。很多学者赞同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和服务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概括起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具有“俱乐部”产品性质,是指农村社区内居民共同消费,在农村社区内具有或部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其主要特征有:受益的地域性、同质性、社区范围内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根据本研究所讨论的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服务主要是社区公共服务,除此之外还包括农民直接消费的具有部分纯公共性质的产品与服务,如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它的受益范围超越了社区,具有很大的外部性,但可以以社区为平台来供给。

三 公共服务社区化与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

在已有的公共服务社区化文献中,对公共服务社区化或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内涵进行界定的较少,一般将公共服务社区化作为一个常识性的概念使用。有关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类似研究或类似提法有:公共管理社区化、公共服务社区化、社会保障社区化、社会福利社区化、医疗服务社区化、养老社区化、农村管理社区化、灾害管理社区化等。在此,首先梳理一下相关文献的界定,在对公共服务社区化进行简要界定的基础上,重点界定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内涵。

由于有关公共服务社区化与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概念只是主体不同、范围不同,内涵没有差异,学者一般将其放在一起阐述。为了避免重复,笔者也将公共服务社区化与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放在一起来进行界定,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将公共服务社区化或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界定为一种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杨团(2000)在《管理世界》上发表的《中国的社区化社会保障与非营利组织》一文提出了社会保障社区化,认为社会保障社区化是指给社区以尽可能大的施展空间,努力推动社区自行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自然形成由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非营利部门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以协调本社区的社会保障供求关系、满足社区需求的模式。陈一收(2006)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就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支持下,基层社区发挥自治功能,整合社区资源,形成有效合力,以满足公众的服务需求的一种服务模式。温俊萍(2009)、吴业苗(2013)等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模式,是指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供给公共服务的方式。王健、徐睿、陈艺等(2009)、贾先文(2012)认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是以农村社区为基础承载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是为满足农村居民服务多样化需求,利用社区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模式。张金娜(2005)认为城市管理职能社区化,就是指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指导下,基层社区以社区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基础,运用社区管理的机制与手段,促进社区整合与稳定,以达到良好管理城市之目的的一种模式。孔娜娜(2014)认为社区化是破解公共服务碎片化的新模式。

第二,将公共服务社区化或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界定为通过社区各个中介组织、团体的作用,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郭荣贵(2004)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是指以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志愿性团体为主体,承担生产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最大化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的方式。邵峰(2005)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是将政府过去承担的一些职责从政府中剥离出来交由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姜正林(2008)、吴业苗(2013)等认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就是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社区各个服务组织提供给居民的方式。

第三,将公共服务社区化或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界定为政府职能的社区化。卢爱国(2008)、韩鹏云(2012)、张舒婷(2011)等研究了公共管理社区化,认为所谓公共管理社区化是指地方政府以社区为基本单元转变职能,开展行政管理和供给公共服务的方式、行为和过程,是政府职能的社区化。蔡勇志(2009)、吴业苗(2013)认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就是将公共服务通过社区提供给农村的共享方式。

第四,将公共服务社区化或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界定为以社区为对象而进行的管理趋势与管理状态。凌丽莉(2001)、温俊萍(2009)等研究了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化,认为社区化是伴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出现的以社区为管理对象的管理趋势与管理状态。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社区化是指在政府的支持下,以社区化为载体,以居民广泛参与为核心,以社区组织为依托,利用社区配置资源,以满足居民需求为目的的一种供给方式、模式。本研究重点界定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

笔者认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是指在政府的支持下,以农村居民需求为中心,以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合作为核心,以社区为载体和平台,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最大限度地就近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为目标,利用社区机制,通过社区整合资源、配置公共资源,对公共服务进行决策、生产、提供、监督、评估,或者参与公共服务的决策、生产、提供、监督、评估的一种供给模式、方式与过程。它是公共服务的一种供给方式,是新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能使公共服务的决策者、生产者、消费者、提供者、监督者等联结成一个网络。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有几个特点:一是以农村社区为中心,以农村社区为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载体,考虑公共服务的可得性及可及性,将公共服务资源下沉到社区,使农村居民就地、就近、零距离地享受公共服务。二是依靠农村社区组织、政府、市场有机结合,采用社区机制以及进行多元化的协同提供公共服务。三是以满足农村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为终极目标。四是广大农村居民要广泛参与、积极合作,参与公共服务的决策、生产、提供、监督、评估或其中的某一方面。五是政府积极参与,政府只是其中的一个参与主体,而不是对农村社区进行全面的控制,农村社区才是农村公共服务的决策者。政府应大力投入,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积极引导社会民间资金的投入,以及农村社区积极参与投入。

同时,在理解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时要纠正几个误区。一是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就是社区负责出资提供公共服务,而把政府排除在外,减轻政府的职责。相反,就农村而言,政府是最主要的出资者,但出资与决策、市场分离,强调社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事实上,正如企业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一样,公共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是可以分离的,可减少交易成本。二是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就是排除市场,不要竞争,不要效率。实现公共服务社区化需要市场机制,但竞争有一定的限度,崇尚在公平基础上的市场化,使市场在可控的范围内发挥主体作用。三是认为社区化的公共服务仅指农村居民自己出资的提供公共服务,社区、居民参与供给,数量与结构由居民自己决定。这是一个误解。政府所提供的、居民直接消费的许多公共服务需要以社区为平台、农村居民参与决定供给的数量与结构,以便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别化的服务。四是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要排除其他主体的参与。其实,公共服务社区化并不排除其他主体的参与,只是更强调社区的主体作用和平台作用,强调社区居民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