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机制、动力与障碍:基于江苏省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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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往文献综述

本节将对以往关于农地流转的文献进行综述,以期进一步阐明选题意义和研究思路,为后续内容的展开做铺垫。

(一)产权与农地流转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基本产权架构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国家对农村社会经济活动集中控制的弱化和农村社区与农民个人所有权的成长中逐渐形成的(周其仁,1995)。土地法律权属划分不清,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而且在村庄层面上各地区的土地承包政策存在很大差异(Krusekopf,2002)。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认识模糊(杨学成、赵瑞莹、岳书铭,2008)。有调查(徐旭等,2002)显示,农户对所承包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知并不统一:22.8%的样本农户认为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家庭),48.7%的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归集体所有,26.7%的农户认为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民对农村土地权属认同的非集体化倾向是农村土地权属法律界定的模糊化与实践操作的国家意志化导致的(史清华、卓建伟,2009)。除了土地权属模糊外,中国农地的承包关系也不稳定。村集体常常会根据人口变动,在农户之间调整土地。杨学成等(2008)对山东农户调查的结果表明,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有近一半的村子做过土地调整。土地调整的最主要原因是人口变化,土地调整的决定权一半掌握在村干部手里。在国家规定“承包关系延长30年”后,虽然听说过这一政策的农民占96.2%,但有些农民只知道30年不变政策这句话,而对其真实含义并不大清楚。各省在落实30年不变政策的进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对“30年不变政策”能否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心存疑虑(杨学城等,2001)。也有学者指出,土地调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不大。这是因为在土地调整中只有很少的地块发生变动(Kung,2000)。

虽然提高使用权强度将更进一步改善产权制度效率(激励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约束效率和风险规避效率)(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课题组,2006),但在目前情况下做出改进并不容易。当前中国农地制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两难。无论村集体是否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村集体成员之间的社会冲突都很容易发生(Hui Wang,et al.,2011)。不同地区农民对产权改进的需求存在差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对农地收益权和使用权的需求较转让权强;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则对农地转让权和使用权具有强偏好(陈志刚、曲福田,2003)。与以前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论不同,目前土地产权的困难更加复杂,个人、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冲突更剧烈。摆脱这一困境需要对目前的现实和交易的实质进行研究,权衡各方利益,这使得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更加困难(Liu,et al.,1998)。

土地产权的流动性、稳定性以及农地收益权的完整性(钟太洋等,2005)和农民在长期实践观察中形成的土地权属认知对农地流转有着显著影响(晋洪涛,2011)。土地权属的模糊和承包关系的不稳定阻碍了中国土地市场的发育。商春荣、王冰(2004)的研究显示,产权主体不明、权利束残缺等造成土地使用权交易成本高昂,构成了农地流转的主要障碍。钱忠好(2002)指出,不完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降低了农户农地经营收益和农地交易价格,减弱了农户的农地需求和供给。村集体的土地调整,一方面把土地重新分配到土地资源较少的农户手中,代替了土地市场的作用(Deininger,Jin,2005;李果、黄季焜,2004;金松青,2004;叶剑平等,2005),一方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对农地流转产生了抑制(钱文荣,2002;黎霆等,2009;贾生华等,2003)。有学者的研究显示,土地产权的稳定性是解释地区之间土地租赁差异的关键(Qian Foresst Zhang,et al.,2004;Bryan Lohmar,et al.,2001)。除此之外,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还对土地流转有间接的抑制作用。农村土地产权不完全、不稳定不仅会抑制土地流转,而且会抑制劳动力转移(Dennis Tao Yang,1997;Mullan,Katrina et al.,2011;Hingo Kimura,et al.,2011),进而减少土地流转市场上的供给。但田传浩和贾生华(2004)的研究并不支持这一结论,他们认为土地调整虽然降低了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但是它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流动,增加了农地使用权市场中的供给。

(二)农地流转之动力

以往学者从不同视角(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观察土地流转,分析土地流转动力。总体上,土地流转主要受两种动力推动:一是经济发展与要素流动(劳动力转移),二是农户之间的异质性。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流转规模扩大化、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范围广泛化和流转形式多样化的显著特点(王忠林、韩立民,2009)。在既定的农地制度框架下,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普及程度,以及行为过程中的理性化、契约化和组织化程度,都随着区域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提高(钟涨宝、汪萍,2003)。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的比较也表明,经济发展推动土地流转。赵阳(2007)的研究表明,发达地区农地流转和集中的比例相对较高,而不发达地区则较低。包宗顺等(2009)利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政府部门农村土地流转统计资料,对江苏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差异、影响因素和现存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梯度差异,导致地区间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流转速度、流转方式、流转土地集聚程度和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也有研究着眼于劳动力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分析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转移对土地流转的推动。发现土地租赁市场的出现与非农就业加速同时发生,Kung(2002)研究了劳动市场对土地市场的影响,结论是:非农就业能促进土地市场的发育。后续学者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结论(Tu,Qin,et al.,2006;许恒周、郭玉燕,2011;谭丹、黄贤金,2007;陈美球等,2008;裴厦等,2011)。

微观视角的研究表明,异质性是农户之间土地交易的基础。现有研究从资源禀赋差异、生产效率差异和风险差异三方面分析农户异质性对土地交易的影响。初始分配和人口变动使农户的土地和劳动资源禀赋产生差异。通过土地市场,土地由家庭劳动力少或实现非农就业的农户向家庭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农户流转(刘克春、苏为华,2006;刘克春、朱红根,2008;邹秀清,2008;Jin,Deininger,2009)。除了资源禀赋之外,农户在生产效率上的差异也会推动土地流转。史清华和贾生华(2002)以山西和浙江固定跟踪观察点农户资料为基础,对1986年到2000年两地农地要素流动情况进行分析后指出:农户家庭农地流转所遵循的原则是经济理性原则,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农户进行农地流转的根本动机。姚洋(Yao,2000)对浙江三个村庄的农户调查表明,农户生产异质性(Productive Heterogeneity)能促使发生更多的土地租赁。Wang和Yu(2011)利用浙江省1995~2002年的农户面板数据发现:参加土地租赁的农户的土地产出弹性、规模效应和技术效率较高,有较高的技术效率的农民愿意租入更多的土地。Feng和Heerink(2010)分析了江西东北部农户的水稻生产后发现,租入土地农户的生产率明显较高。刘涛等(2008)的研究表明,转出土地的农户的复种指数和平均土地综合产出率要低于没有转出土地的农户,而转入土地农户的平均土地综合产出率要高于没有转入土地的农户。也有学者从所面对的风险是否同质,分析农户土地流转行为。Ward和Shively(2011)利用中国9省从1991年到2006年的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各种潜在的异质性和同质性收入风险对农户劳动力转移和农地流转的影响。结果显示,异质性收入风险促进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同质性收入风险对农户参与土地流转没有影响。在面对异质性收入风险时,村庄内部的农地流转可以分散风险,平滑农户消费。

(三)农地流转之障碍

尽管农地流转在加快,但阻碍土地流转的因素依然存在。从现有文献看,抑制农地流转的障碍主要是制度政策不配套、市场不健全和农业现代化滞后。

农业政策不稳定、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转移的限制和农民社会保障的薄弱是阻碍农地流转的制度因素。楼江(2011)的研究表明,农业政策的不稳定性制约农户土地流转。杨妙姝和谭华清(2010)指出在户籍制度等政策背景下,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性使得农民工不能长期没有工作而在城市生活,导致农地流转减少和流转租约的短期化。也有学者指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严立冬、刘新勇,2008),现阶段农用地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为农村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胡瑞卿、张岳恒,2007;王兴稳、钟甫宁,2008;邓海峰、王希扬,2011;李跃,2010),具有不可替代性,是中国农地流转缓慢的根本障碍。

土地市场不健全导致农地流转缺乏中介,交易费用较高和交易效率低下。虽然,土地租赁对农户的福利和土地利用效率有正面影响,但很多农户受交易费用限制未能参加土地租赁,土地租赁市场的潜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Deininger,Jin,2007)。综合交易效率影响农地的流转,而交易效率往往涉及政策制度、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本禀赋三个层面,它们相互作用后,最终形成农地流转综合交易效率,并影响农户选择耕种农地面积的行为(吴晨,2006)。罗必良和李尚蒲(2010)基于广东省入户调查数据的计量分析表明:(1)资产专用性对交易费用影响显著;(2)交易频率与交易费用正相关;(3)农户行为和政策的不确定性明显影响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中介组织匮乏(李跃,2010),农民在农地流转上对政府和集体有较大的依赖性(钱文荣,2002),是造成农地流转速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资本与人才相对匮乏,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是农地流转难以推行、农田大量抛荒的根本原因(刘初旺等,2008;张丁、万蕾,2007)。农地流转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收益的增量有限和土地集中的需求不足,加速土地流转的关键,在于以规模农业为标志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增加农地流转以提高土地收益的实际效率(乐章,2010)。现阶段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足的经济原因主要是农地流转租金低,土地在转入方没有产生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没有明显提高务农收入,无力支付高租金(傅晨、刘梦琴,2007)。农户之间土地租赁是实现农地流转、土地集中经营的现实途径。影响农户间土地租赁有效进行的制约因子是土地租赁的价格。政府在农业政策的设计上应当考虑土地集中经营问题,这是实现我国农业由小农经济走向现代农业经济的关键(卓建伟等,2005)。

除此之外,土地本身的自然特征也会影响农地流转。陈美球等(2008)对江西农户土地流转的研究表明,地形特征对耕地流出行为有明显影响。地形越平坦,土地越容易流转;耕地越破碎,越不易流转。

(四)农地流转之模式

研究者往往以模式划分的方式研究交易双方如何达成交易,实现农地流转。不同的研究目的,研究者会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现有文献采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政府行为、组织方式和合约形式。

在地区比较的研究中,研究者根据政府行为的差异划分农地流转模式。于传岗(2011)和马育军等(2006)根据推动农地流转主体的差异把农地流转方式分为政府主导型、集体主导型和农户主导型,分析了各流转模式的流转路径、经济绩效和社会治理成本。王俊沣等(2011)根据政府支持的对象把农地流转模式分为政府扶持市场参与主体模式、政府扶持需求主体的模式和政府扶持流转中介模式,分析了三种模式中参与主体(农户、用地企业、农业经营大户、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伍振军等的研究进一步把流转模式划分M(流转市场基本完善,政府扶持市场参与主体)、M-(流转市场初步建立,政府扶持需求主体)、S+(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政府扶持流转中介)和S(流转市场和政府职能缺失,自发流转)四种主要模式,并构建了交易费用函数,计算出四种模式中农户和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董国礼等(2009)根据市场代理模式的不同,把农地流转模式分为私人代理、政府代理和市场代理模式,对各种模式下的土地代理绩效进行比较分析。

在村庄内部的研究中,研究者根据村集体是否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划分农地流转模式。李海伟(2005)把农地流转分为农民自发型流转和集体推动型流转两种类型,从交易费用、风险权衡和利益分配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指出两种流转方式的出现并不偶然,两者也不能被简单定性为互补或者替换关系,在现有条件的约束下,双方的选择是理性的,也是最优的。邹伟和吴群(2006)则把农地流转分为农用地使用权由拥有者直接流转给受让者的“直流式”和农用地使用权由拥有者通过“中间人”流转给受让者的“间流式”流转。

采用组织方式为标准的研究把农地流转分为股田制、股份合作制、租凭、反租倒包、转包、转让、拍卖、互换和代耕模式。黄丽萍(2008)在调查中发现,在分散的流转中,租赁是主要的模式,其次是转包和互换模式;在连片流转中,租赁仍然是最主要的流转模式。收益的获得与流转形式密切相关,在股份合作的流转中,收益基本上采取“分红+劳务收入”的方式;在租赁的流转中,基本采取固定租金的方式。关于模式之间的绩效,研究结论相差很多。岳意定、刘莉君(2010)运用网络层次分析法,评价租赁、反租倒包和股份合作制三种模式的经济绩效结果,发现股份合作制流转模式带来的经济绩效最佳。黄延廷(2010)则指出,相对于转让、转包和租赁等农地流转模式,反租倒包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黄延廷,2010)。杨德才(2005)比较了股田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反租倒包、转包、转让、拍卖、互换和代耕等多种流转模式后指出,股田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应作为中国目前最主要的农地流转形式。

根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研究者把农地流转模式分为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两种方式。调查发现(黄丽萍,2008),在农户自发分散的流转中基本上只有口头约定,而连片流转时多使用规范的书面合同。对于口头约定,研究者的结论相互冲突。有学者(郭继,2011)认为由于乡土社会人情约束机制的现实存在,口头形式的农地流转合同的履约率较高,口头契约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或者履行(洪名勇,2009);但也有学者认为农地流转的口头协议具有边界性且只能在短期发挥作用,限制了农地转让的发展(乔俊峰,2010)。随着农地流转市场的完善、参与主体的扩大、流转交易域的扩大,口头协议必然会走向规范化的合同约束(李霞、李万明,2011)。

(五)农地流转之效应

农地流转对土地分布、土地投资、农业生产和农户收入都产生了影响。

农地流转使土地向生产效率高的农户集中,土地在农户之间的分配更不平均(Wu,2006)。唐浩等(2011)利用农地流转前后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测度了农地流转影响土地使用权分配的结果,研究显示农地流转促进了土地使用权的集中,但各区域之间存在差异。

农地流转对农户的土地投资行为产生影响,且农户土地的投资行为与其土地来源相关。郜亮亮和黄季焜(2011)利用2000年和2008年全国6省的农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农户有机肥投入行为。实证结果表明:农户在从非亲属转入的农地上的有机肥施用概率和施用量显著低于从亲属转入的农地。俞海等(2003)分析了6省180个样本地块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2000年的土壤实验数据,结果表明农户之间流转的非正式农地容易造成农地土壤长期肥力的衰退,但对土壤的短期肥力无显著影响。郜亮亮等(2011)则指出农户在转入地上的有机肥施用概率和用量要比在自家地上的少,但随着农地租赁土地的稳定性提高,这种投资差异在缩小。

农地流转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业生产内容的影响;二是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农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利用类型的变化(张丽君等,2005)。流转前后农地的经营结构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表现出“去粮化”趋势(黎霆等,2009;易小燕、陈印军,2010)。租入大面积土地能激励农户采用新技术,这改变了农业技术效率(Wang and Yu,2011)。贾生华等(2003)对江、浙、鲁3省5县83户农业经营大户的调查表明,大部分农业经营大户的土地绩效都比租赁前有所提高。土地租赁市场对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产出增加有正面影响(Deininger,Jin,2007;谢正磊等,2005;Bryan Lohmar,et al.,2001)。此外,农地流转对农户农产品的商品化有影响。农地流转率与农产品商品化率之间存在相关性:农地流转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流出户的农产品商品化率将下降1.992个百分点,而流入户的农产品商品化率将增加1.329个百分点(涂军平、黄贤金,2007)。

农地流转能增加参与者的收入,增进交易双方的福利。曹建华等(2007)认为,通过农地流转,土地供给者和土地需求者的福利都得以提高。土地租赁市场对农户的福利有正面影响(Deininger,Jin,2007)。虽然如此,农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仍不确定。韩菡和钟甫宁(2011)对浙江和安徽两省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在经济发达和土地单位收益高的地区,土地倾向于流转到高收入农户手中,可能会扩大当地农户的收入差距;在经济欠发达和土地单位收益低的地区,低收入农户更容易获得转入土地机会,当地的收入分配状况会得到改善。

除此之外,土地流转还会对农户其他行为和村庄治理产生影响。杨钢桥和勒艳艳(2010)对湖北省农户土地流转的研究表明,土地市场的活跃能导致农户生产决策和消费决策的分离。许恒周和金晶(2011)的研究则表明,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对农民养老保障模式选择有影响。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农民愿意选择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概率就增加38.2%。对于村庄而言,农地流转使农户家庭收入、劳动力流动、农村社会结构和社区公共需求等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对村庄治理的内容、方向、目标乃至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吴晓燕,2009)。

(六)农地流转之政策

对于农地流转,政府应该积极干预还是让市场自动运行?虽然现有文献多支持让市场自动运行,但也有研究支持政府积极干预农地流转。

支持政府干预土地流转的文献的主要依据是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较高和土地市场发育的阶段性。田传浩等(2005)从农地流转与土地细碎化的关系指出,农地市场可能是矫正耕地细碎化的一个工具。但由于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农户自发交易耕地对耕地细碎化的影响可能不显著,村集体介入农地市场可能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从而降低耕地零碎化程度。赵德起和吴云勇(2011)则指出政府行为下农地使用权市场流转的一般路径:农民自发流转阶段→政府获利阶段→农民流转意识与能力培养阶段→农民流转能力提高阶段→流转市场潜能开发阶段。中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正处于农民流转意识与能力培养阶段,政府补贴与最低限价政策可以较好地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进而增加农民收入。

支持政府减少干预,让市场自动运行的主要依据是政府的干预导致产权的不稳定和市场配置资源比政府行为更有效率。周海灯(2010)从交易者合约选择的角度指出,任何一种合约形成都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保护和界定土地产权,减少政府过分干预应该成为当前农地流转的重要思路。唐浩等(2011)则指出基层政府需要抑制自己调整土地的冲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支持和监督村组内部的土地调整。谢正磊等(2005)则从稳定产权的角度指出应该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正当干预,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稳定。Deininger和Jin(2005)比较土地租赁市场和土地调整后发现土地租赁市场和土地调整都能把土地重新分配到土地资源少的农户手中,但土地租赁市场更有效率,政府应该减少土地调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任务是帮助市场机制趋于完善,而不应该以市场发育不完全为借口来随意扩大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利范围(李霄,2003)。政府在介入农地流转时,也必须掌握合理的度,目前主要在宣传发动、建立农地流转信息网络、农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土地整理、对外招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钱文荣,2003)。

也有研究针对农地流转所产生的影响提出政策建议。冯锋等(2009)指出土地流转使土地的经营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发生了分离,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农业补贴应采用按实际播种面积进行二次补贴。

(七)以往文献之评述

综上所述,以往学者对农地流转的研究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农地所有权模糊和农地使用权不稳定影响农地流转,阻碍了农地市场发育;(2)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流转规模扩大化、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范围广泛化、流转形式多样化的显著特点;(3)异质性是农户农地流转的基础;(4)农业政策不稳定、户籍制度限制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薄弱阻碍农地流转;(5)农地流转对农地分布、土地投资、农业生产和农户收入等方面产生了影响。

现有文献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虽然有研究表明农地流转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但经济发展对农地流转的作用机制尚未清晰阐明;(2)虽然有研究关注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和农地流转合约,但对农地流转合约与交易费用的关系重视不足;(3)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有待进一步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