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回眸经典文库(一)(套装共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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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明代的官制改革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为了强化封建专制主义,加强中央集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封建官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在中央,明初设中书省,置丞相,统率百官,总理政务。大都督府管军事,都察院与大理寺掌纠察、刑法。1380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杀掉丞相胡惟庸之后,即废除中书省,不再置丞相,而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整理全国政务旷军事上,分都督府为五,管理卫所,负责军队的训练与管理。有战事则由兵部征调,派将军统领出征;事成后则上所佩将印于朝,而官军则各散归本卫。司法上,由都察院司纠劾,刑部掌刑狱,大理寺主审查。有大狱则由三法司共同审处。这样,朝廷的行政、军事与司法人权被分割而隶属于几个独立的机关分掌,以互相牵制,防止专权。这些机构的官员都直接向皇帝负责,重大事件,必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实行。

事权过分地集中于皇帝个人身上,必然使他穷于应付,而需要有人协助。1402年(建文四年),朱棣夺得皇位后,特命翰林侍读解缙、编修黄淮、侍读胡广、修撰杨荣、编修杨士奇、检讨金幼孜、胡俨等7人入值文渊阁,参与机务,称之为“内阁”。但他们官品不高,只是皇帝的顾问。内阁也不置官属,不能管辖诸司;诸司奏事也不向他们通知。仁宗继位,因阁臣杨士奇、杨荣是东宫的旧臣,便升杨士奇为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杨荣为太常卿兼谨身殿大学士。他们不久都升任尚书。从此阁臣或加太师太保、尚书、侍郎仍兼学士、大学士衔,内阁职权渐重。英宗9岁当皇帝,朝廷大政都得由阁臣事先代拟诏令旨意。从此,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实。孝宗对阁臣更加尊重,在朝会时,也将阁臣的班位排在六部尚书之前。世宗信任严嵩,内阁大学士的权力与宰相完全相同。皇帝口述旨意,司礼监的秉笔太监用碟笔记录(称“批红”),交给内阁,由内阁首席阁臣(称“首辅”),依照“批红”拟成诏谕(称“票拟”),然后,再交皇帝批准颁布。所以首辅的权力又超过其他阁臣。因此,内阁阁臣中争夺首辅权力的斗争经常发生。

在地方,1376年(洪武九年),废除行中书省,把全国分为十三布政使司(俗称省),设立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和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三司”,分理地方政务。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下属左、右参政等若干人,执掌一省的行政事务,把朝廷的政令下达所属府(州)县。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副使、佥事若干人,掌一省的刑狱按察等事,凡有关官吏好坏,军民利病,各种兴革等,都可查问纠举。但职权仅限于对布政司、府(州)县的官吏“笞杖”以下的处罚,“徒、流”以上的处理,都必须交中央三法司审议。都指挥使司,是一省的军事机构,设都指挥使等,管理本省的卫所。职权是训练和管理地方卫所部队,但没有调遣权。平时,保卫地方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遇有战事,则听从中央调动和指挥。

地方上布、按、都三司并立,分别掌管地方的行政、监察和军事,互相制约,防止了地方专权的现象,达到了集权中央的目的。但也由此引起了三司相互掣肘、推诿,以致政权机器运转不灵的弊端。明王朝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又设置了巡抚、总督。

巡抚之名起于洪武时期,1391年(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派遣太子朱标以巡抚之名视察陕西地方。1421年(永乐十九年),朱棣派遣大臣分巡天下,了解军民疾苦。1430年(宣德五年),朱瞻基派遣御史于谦等6人,分别以侍郎的官衔巡抚山西、河南等省。这时的巡抚,还属临时派遣,“事毕复命”。没有固定的地区和任期,连家属也不准携带。1453年(景泰四年),因巡抚与都察院派往地方的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时有矛盾。于是,朝廷加巡抚以都御史职衔。世宗嘉靖年间,又以巡抚兼提督军务,任期往往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管辖地区一省至数省不等。于是巡抚俨然成为某一地区总揽行政、监察和军事的地方长官。原来地方三司长官的职权日小,变成了巡抚的属员。

总督的设置始于英宗正统时,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征麓川。后来在两广及三边等边境地方为了加强对防御和镇压的统一指挥,又设置总督或总制。巡抚以下、总兵,都听其节制。总督由朝廷派重臣担任,综理一省或数省的军政事务,而且逐渐成为地方的专设官员,地位又在巡抚之上。

明朝废宰相而又增设内阁大臣,废行省丞相而又置总督、巡抚。废而复设,并且一直为清代所沿袭,说明当时的政权设置本身存在有这样一种需要。但是在废、置之间,已有崇、卑的差别。宰相是百官的首领,内阁是皇帝个人的助手;行省是中枢在地方的分司,总督、巡抚只是受派遣的地方官长。因此,无论阁臣或总督、巡抚,都是明代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