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规则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电子诉讼规则研究论文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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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究症结:庭审直播中行政机关应诉问题频发之缘由

当前,公众越来越多地希望通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来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庭审直播正是公众了解司法诉讼的重要载体,是司法公开透明的重要体现。然而,行政机关出庭应诉问题频发,损害政府形象,显然有悖于庭审直播的初衷。究其原因,这既与行政机关的认知了解、应诉技能密切相关,又折射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沟通交流的不足。

(一)对出庭应诉缺乏足够重视

庭审直播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既能展现勇于接受监督、尊重并支持司法权的良好形象,又能引导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未充分考虑出庭应诉带来的“好处”,而把出庭应诉当成“负担”。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屡次不出庭,频遭质疑,问题根源就在于行政机关对出庭应诉缺乏足够重视。

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单位制定的出庭应诉考核任务,导致主动出庭少、被动出庭多,出庭应诉效果不佳。有的行政机关在完成考核任务后,便不再继续出庭。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也未给予法官足够的尊重和支持。思想上轻视,举止上蔑视,使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获应有成效,既制约着庭审直播的效率效果,影响行政机关应诉形象的塑造,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二)对庭审直播缺乏充分了解

庭审直播被誉为阳光司法“塔尖上最耀眼的明珠”,是司法工作最典型、最生动的尝试。 (5) 对法院人而言,庭审直播是不断磨合、日渐熟悉的新伙伴。对行政机关而言,庭审直播是比较陌生、被动接受的新事物。

当前,除特定类型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均须进行庭审直播。 (6) 庭审直播案件中,法院庭前会向当事人释明:“本次庭审将全程录音录像,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B市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维护自身形象。”行政机关一般在开庭后才能知悉案件是否直播,因此往往并未做好参加庭审直播的心理建设与应诉准备。此外,因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对庭审直播的定义、流程、风险、案件范围、注意事项等缺乏足够认知,导致行政机关在庭审直播中的表现不尽如人意。

(三)对出庭应诉缺乏必要修炼

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水平和执法形象与行政诉讼出庭人员的当庭表现息息相关。相较于律师而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对行政执法过程更加了解,对查清案件事实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但行政诉讼中,多数行政机关过度依赖律师应诉答辩,工作人员应诉能动性不足,应诉能力存在欠缺。因怕发言错误,影响案件裁判结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使了解执法事实,也很少主动发表陈述意见和辩论意见。而主要发言的律师对执法事实却并不清楚。因庭前缺乏细致沟通,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庭审中经常窃窃私语、交头接耳,影响庭审进程。

此外,当前多数行政机关未关注到庭审直播的重要意义,未充分意识到出庭人员的应诉表现对维护本机关执法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作用,未采取措施着力提高出庭人员应诉本领和技能。因行政机关内部往往缺乏对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技巧的培训,出庭应诉反馈归纳不及时,导致出庭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庭审直播中极易言行失当,引发诉讼风险或不良舆情。

(四)对庭审直播缺乏深入互动

法院是庭审直播的组织者、主导者,行政机关是庭审直播的参与者、配合者。行政机关对庭审直播不熟悉、不了解,从侧面反映出法院对庭审直播的宣传引导力度不够。当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良性互动一般体现在类案研讨、审判情况反馈等方面,互动形式、内容、频率仍须进一步丰富。多数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平日忙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未关注到庭审直播模式下行政机关应诉形象塑造的重要价值,未意识到行政机关出庭应诉难题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不良影响,未将庭审直播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庭审直播部分存在互动缺失,行政审判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充分、不全面,导致行政机关未能正确认识庭审直播,未能高效参与庭审直播,未能在庭审直播中充分展示自身良好形象,使庭审直播的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