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技巧——责任制法官寻求突破
智能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的不只是快节奏、高效率的司法操作经验,亦伴随着机械化、高依赖性的适用风险。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对每一个经手的案例负责,不止于常规化的依照成文法律审判,对于检索后的案例参考,同样应当发挥责任制法官的主体意识,利用类案检索的智能化优势,无论在类案标准的把握上,还是类案技术的操作上,加之以裁判者的工作技巧,展现现代化法官的司法智慧。
(一)客观把握类案之标准
就像世界上不会存在相同的两片树叶,案例之间不乏共性之处,更多的是个性,法条一般情形之外才是类案的适用之处。基于类案检索机制的本质目的来看,是对法律适用尺度的统一化措施,实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可见,同案同判不是指字面上的会出现相同判决,那么,这种说法理应当纠正为类案类判。“类”的因素依旧脱离不了案件的形式要素,包括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四重因素可将“类”的框架大致勾勒,在四重因素的逻辑线上,还要找出是否内含具有指引作用的闪光点,扣住参考价值的亮点才是法官找寻类案的核心。“案”的范围则相对明确,地域上,全国各级法院都可提供待参考案例;时效上,一定是经法院处理后的生效裁判文书,当然,根据案件编写加工而成的案例分析也可成为类案选择。 (17) 进入“判”的环节,虽有“类”的前提性限制,作为类案检索机制下最具能动性的一环,承办法官若想达到公正的个性化判断,不仅需要摆脱“证据+法条”的机械判决,还要更加注意裁量范围内裁判尺度的谨慎拿捏。在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下,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心中的标杆不能偏失。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标准不一的环境中,不是为了追求类判就径行作出相似判决,不给类案异判留有余地,法官更应当坚守以裁判要点为起点出发,进行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关联性判断。
(二)持续完善类案之技术
1.识别技术再精确
一是精确类案识别的区分点。从识别的基本功能出发,最主要的就是将两个类案的关联点明确指出。永远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例,是无从反对的真命题。司法裁判结果得出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裁判安定性是推理过程的首位价值,法官裁判思维过程是法律推理和后果衡量的双向联动, (18) 合理范围内对裁判数据资源进行情节特征标注,逐步建立起参考案例裁判模型,重视裁判结果的归纳整理。法官在运用类案识别技术时,应当利用法解释学、法律逻辑相关知识,根据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可以在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中寻找足以动摇审判结果的区分点,适当利用类比推理手段,从而在案例信息数据库中自动识别类似案例集合。
二是理顺类案识别的顺序。识别过程讲究顺序可以帮助法官更快地找到所需案例。识别的数据库中应当包含上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下至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分别划项。识别的层次性应当体现在识别过程和识别结果中,可以选择自上而下的识别顺序设定,在完成识别后,按照法院级别顺次标明案例级别,作为承办法官选择时的重要参考。
三是提高类案识别技术标准。智能技术发展至今,识别技术的利用还未进入白热状态,借力大数据的流动性特征,识别技术应当吸纳案情语义匹配、案件要素提取等关联技术,构建高效可靠的类案自动识别系统。 (19) 同样,裁判者要不断学习,吸纳专业化的技术性人才帮助法官掌握对识别系统的操作规范,同理论家们联合起来,加快法学学科内部的科研成果转化,把法学方法论变成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 (20) 避免法官在类案检索过程中盲目追求检索结果,忽视案例质量。
2.检索技术再精进
一是检索案例的优质化。“检索”能够开始的前提是足够数量案例存在,类案检索机制在先进技术的推动下,不单单考量于案例数量,对案例自身质量愈发重视。能够被当作参考的案例必须在某一方面有典型意义,这就需要系统后台不仅要在横向上扩大案例年份界限,还要在深度上挖掘案例的突出特征,尽可能地抛弃不具有参考价值的“灰色案例”,保证案例资源质效。
二是检索平台的系统化。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起,国家层面上拥有法信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等类案检索平台,各地方亦竭尽全力开发研制特色鲜明的检索平台。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平台衔接之处略显僵硬的现实情况,要积极推动上下级平台之间的互联互动,从各地方之间的区域网络联结开始,串联起全国类案检索数据资源,再以最高人民法院检索平台为指挥,构建覆盖全国范围的一体化的类案检索系统。
三是检索规则的细节化。确定被检索案例准入门槛十分必要,明确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类案检索,只有那些或是案情复杂、新型,或是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案件,才会寻找类案辅判。检索环节虽只是类案检索机制的一道工序,厘清检索阶段的基本程序要求不能忽视,区别于通常所见的以普通检索项和高级检索项为枢纽的方式,重新设计后的检索程序应当细化至检索项下包含着法院级别选择项,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检索后,有箭头按钮指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检索,并以此程序逐级向下检索。在此之前,每一层级的效力高低,需要按照法院级别列明。
(三)有力加强法官之责任意识
正如智能机器一样,法律也是人创造的,诸如,类案检索等智能系统终究离不开人的参与,裁判尺度控制是要使裁判成为一种公共判断,而非法官个人偏好。 (21) 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或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发现责任就落到了承办法官身上。 (22) 承办法官或者说每一个司法参与者,要做的不是依赖于机器的自主运行,而是在客观性数据的基础之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有效数据掌握在自己手中。
1.责任制法官的现代化赋能
在主观意识特别明显的司法审判领域,智能技术的出现引起不小风波,裁判者不是一开始就对类案检索机制驾轻就熟,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的法官对这种新兴技术的运用不是很流畅,不愿意选择参照类案的方法解决疑问。类案检索为法官助理搭建了司法能力养成的制度平台。 (23) 因此,一方面,法院不仅要吸引年轻法官加入,还要加强类案检索应用技术培训;另一方面,要开展新老组合的办案模式,老法官在审案时遭遇技术问题可咨询年轻法官,而年轻法官更要向老法官多多汲取审判经验。以此互相吸收,各取所长。
2.划分检索从事主体的工作范围
类案检索机制中,有法官助理、法官、审判委员会的身影,这些主体对类案检索的参与程度不可“一刀切”,进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是有必要的。法官应当成为类案检索参与主体的核心,以责任制法官为中心,低层次的类案资料收取可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若是有改变裁判尺度的情形,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也在类案检索机制下发挥作用。检索完成后,法官可能作出与参考案例相冲突的裁判结果,院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作出说明;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类案检索结果,法官应当同时提交待审案件检索报告。 (24)
3.责任制法官充分利用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报告是检索结果的集中反映,检索报告制作是否精良体现着检索主体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形式上,检索报告应当涵盖制作主体,检索平台选取,清晰地展现检索过程;内容上,列明待决案件与类案之间的甄别点,突出显示检索结果。实质上,检索报告不能替代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 (25) 在有充分说理和论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出现与类案裁判结果不同的裁判尺度,反而能体现出法官于类案检索机制之外的独立思维。检索报告成为法官类案检索工作的反向监督指标之一,作为法院对法官审判质量的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