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三维度构建在线庭审风险防控体系
(一)从宏观上进行顶层设计,完善在线庭审内在法理机制
完善在线庭审的法理内涵。结合当前在线庭审的实践对传统庭审现场性、公开性、直接言辞原则等基本审判机理进行再认识和合理“突破”,为在线庭审的“法理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进而实现二者的互融互通。 (105) 现场性并不等同于接触式,公开性并不否定可以通过电子化、可视化的方式,如庭审视频来满足公众监督司法的需求。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理,指法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指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 (106) 亲历性规则重在强调审理者与裁判者的统一,这完全是定案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线上还是线下审理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联络和沟通方式的变革,不同的空间同样可以实现实时的交流,物理上的“隔空”并不影响面对面的实际效果,也没有影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亲自参与审理活动的客观需求。 (107)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公众对 “田间法庭”“船上法庭”“马背法庭”的接受也并没有受到庄严法庭缺位的影响,反而因为便利和亲民得到了肯定,更何况使用互联网开庭时,法官仍然身披法袍、身处法庭,这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中的便民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推进严格司法》一文中明确提出“确保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 (108) 直接言词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普遍奉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表述为传闻证据规则。 (109) 在线庭审并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在线庭审中诉讼各方参与人通过现代即时通信技术进行视频面对面的审理方式,未尝不是一种直接的审理方式;诉讼各方参与人通过视频通话开展诉讼活动,亦不能否认其系言词审理方式。
另外,司法的权威并非依赖于法庭布景是否庄严以及审判仪式是否被精心设计,而在于褪去威严与神圣装饰的司法制度的设计是否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本位。法庭仪式感早就随着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完善逐渐被抛弃,司法权威更多建立在先进的事实发现手段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上,并非完全依赖于庄严的司法场景设计带给诉讼参与主体压力。
(二)从中观上进行中层策划,完善在线庭审运行程序
适用在线庭审要坚持法治原则,不能突破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是要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在线审理不能演化为书面审、语音形式,不得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1.规制启用和运行程序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第2条第5项的规定 “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在启用在线庭审时,应征求当事人意见,符合在线庭审条件后,法官掌握适用决定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有意回避使用在线庭审程序。 (110)
2.规范适用范围
一些程序过于复杂,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并不适合在在线庭审发展之初利用在线庭审程序进行审理。笔者建议适用范围如表1所示:
(1) * 孟思,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2) 左卫民:《反思庭审直播——以司法公开为视角》,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10期。
(3) 为方便检索庭审视频,准确反映应诉情况,笔者结合行政审判实践,以所在的B市S法院2020年所有庭审直播行政案件视频为研究样本,对庭审直播中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问题进行探讨。
(4) 张西勇、张丽伟:《转型期我国政府形象塑造机制创新研究》,载《行政与法》2011年第4期。
(5) 李万祥:《庭审直播给中国司法带来了什么》,载《经济日报》2019年2月20日,第15版。
(6)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均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及60类案件默认不直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的案件,可申请不直播。
(7) 廖为建:《论政府形象的构成与传播》,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3期。
(8) * 武桐,天津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9)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81页。
(10) 万发文、蒋静芬:《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技术及应用分析——基于法官需求角度的实证分析》,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11)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12) 谷昌豪、高新峰:《类案检索程序透明化的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24日,第2版。
(13) 《苏州法官判案,8种“机器人”智慧平台当高参》,载新华网2017年4月15日,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4/15/c_129537409.html。
(14) 《辽宁:“法信智推”系统帮法官解类案检索难题》,载人民网2020年8月3日,http://ln.people.com.cn/n2/2020/0803/c378317⁃34200689.html。
(15) 魏新璋、方帅:《类案检索机制的检视与完善》,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5期。
(16) 《南京法院拟引入机器人辅助判案:“阿尔法”是替身还是帮工?》,载澎湃新闻网2016年12月30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90536。
(17) 郑通斌:《类案检索运行现状及完善路径》,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31期。
(18) 谢春晖、何依然:《“智慧司法”融合“司法智慧”: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实践路径——基于SWTO分析视角》,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77页。
(19) 钟明亮:《类案检索机制研究——以类案识别技术在审判中的应用为视角》,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20) 李梦雨:《类案检索制度对法官提出新要求》,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30日,第2版。
(21) 陈景辉:《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22) 陈竹:《类案检索制度的梳理及系统化构建研究——从司法改革框架下制度的整合出发》,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48页。
(23) 裴大明、李丹蕊:《类案检索的规范模式——知识实践导入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12页。
(24) 孙光宁:《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机制中的地位及其运作》,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
(25) 北京市三中院课题组:《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
(26) * 钱宇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27) 《扩展时空让审理异步进行——杭州互联网法院创新审理模式工作纪实》,载中国法院网2018年4月3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4/id/3255333.shtml。
(28) 《网络治理司法难题怎么破?看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现代化秘方》,载中国长安网2019年12月3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53726/2019⁃12/03/content_12306695.shtml。
(29)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法官受聘为我校兼职教授并作报告》,载浙江理工大学官网,http://m.zstu.edu.cn/info/1056/21016.html。
(30) 互联网法院适用异步审理的范围,具体可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与“难办案件”相对,“常规案件”的司法过程多较为简洁,大量常规案件都应当也可以通过教义分析、法律论证推理比较简单地解决,即无须司法程序对法官的实体审理作出复杂回应。“难办案件”与“常规案件”的区分。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31) “前疫情时期”对在线诉讼的普遍问题作出专门回应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一件,其中并未对异步审理模式作出规定。
(32)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疫情期间制定的《第三巡回法庭在线庭审规则(试行)》有以下参考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四、《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线诉讼规则(试行)》;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及行政案件在线庭审操作规则》;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操作规则》;七、《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线庭审规则(试行)》。
(33) 林达、许明茹:《“异步质证”技能解锁!在线搞定庭前工作》,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27日。
(34) 例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在线错时审理工作规程》,三门县人民法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错时错峰审理工作规程》。《在战“疫”大考中,浙江法院书写了一份优异的司法“e”答卷》,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7日。
(35) 这三套话语时常混同使用,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价值进行综合论证,可参见郑莉娜:《“异步审理”不仅仅是技术创新》,载《杭州日报》2018年4月4日;刘峥、何帆、李承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6页。
(36) 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37) 陈杭平、李凯、周晗隽:《互联网时代的案件审理新规则——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2期。发言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
(38) 陈杭平、李凯、周晗隽:《互联网时代的案件审理新规则——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2期。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李承运。
(39) 杨瑞:《异步审理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理的挑战与回应》,载《司法智库》2019年第1卷(总第一卷),第168页;程雪梅:《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质疑与思辨》,载《司法智库》2019年第1卷(总第一卷),第175—177页。转引自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40) 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郑世保:《电子民事诉讼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6页;占善刚、王译:《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之检讨》,载《江汉论坛》2019年第6期;等等。以法院的司法过程为主体视角,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价值及功能与司法的亲历性类同,参见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41) 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See GUO Meirong,Internet Court’s Challenges and Future in China,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2021,p.40。
(42) 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43) 秦汉:《互联网法院纠纷处理机制研究——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例》,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
(44) 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45) 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钱宇轩:《论在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兼评〈在线办案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载微信公众号“青苗法鸣”,2021年2月2日。
(46) 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47) 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2条。
(49) 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2条。
(50) 《在线办案规定》第2条、第3条(在线诉讼整体的适用条件),第18条、第19条。
(51) 马克·格兰特教授将其称为偶尔诉诸法院的“孤注一掷”者(one⁃shotters)。See Galanter Marc,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9 Law & Society Review,95⁃126(1974).
(52) 当作为“劳动者”的法官将自身的晋升、闲暇(职业效用函数)与审判业务的成果挂钩,法官会很自然地在司法程序启动时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这种看待法官和司法过程的视角,可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72页。
(53) 杭互规定法官可以向当事人推送异步审理,此后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即可。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3条。
(54) 有学者从保障言辞辩论的功能出发,论证视频留言模式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保障视频留言真实性的具体方法,如禁止剪辑合成、视频必须一次性完成。参见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55) 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56) Vgl. Bericht und Antrag des Rechtsausschusses(6. Ausschuß)zu dem von der Bundesregierung eingebrachten 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Vereinfachung und Beschleunigung gerichtlicher Verfahren(Vereinfachungsnovelle),21.05.76 Sachgebiet 31;siehe auch Münchner Kommentar Zivilprozessordnung,4.Auflage,§272,S.1647,I.Normzweck.
(57) 事实出发型和规范出发型的诉讼构造之异同,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58) 实际上《在线办案规定》的第12条至第17条承认了非同步的证据交换模式的合法性,并规定以同步及线下的质证作为区块链证据存疑时的补充,故在异步庭审的时候,只要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区块链证据,则异步提交、未经言辞辩论质证的证据也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真实的。
(59) “当事人的证人”和“法院的证人”,是王亚新、陈杭平基于“三方博弈”分析框架,对民事诉讼证人的地位作出的形象描述。王亚新、陈杭平:《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分析框架——基于对若干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证调查》,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60) 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61) 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4条。
(62)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14条规定了线上审理的案件向线下审理转换的情形。
(63) 安晨曦:《民事诉讼立法预期与运行效果的背离及修正——以〈民事诉讼法〉新制度实施状况为范例的分析》,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6期;肖建国、刘东:《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类型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5期。
(64) 日本民诉法中的小额诉讼规定可以提供一些启发,即不允许当事人控诉(即上诉),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向原审法官提出异议,若异议合法,则产生使诉讼回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状态,法官重新作出终局判决。这一做法可以很好地平衡异步庭审制度构建中的效率要求和民事诉讼基本的程序保障要求。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377条、第378条、第379条、第380条。
(65) * 陈艳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8条规定:“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67) 占善刚、王译:《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之检讨》,载《江汉论坛》2019年第6期。
(68) 于一飞:《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利弊》,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8月30日,第7版。
(69) 郑天铭:《论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挑战与发展》,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70) 苗梅华:《智慧治理的时代面向与挑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71) 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
(72) 安晨曦、刘思瑞:《我国远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73)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截至2019年7月22日,全省法院提前介入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22次,这说明法院提前介入也成为常态。海南省扫黑办:《海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9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载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站2019年7月24日,http://dongfang.hainan.gov.cn/jdhy/xwfbh/201907/t20190724_2636366.html。
(74) 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2期。
(75) 范黎红:《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载《法学》2010年第2期。
(76) 江国华:《司法规律层次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77) 江国华:《司法规律层次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78) 蒋红珍:《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回归规范立场》,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
(79)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80) 《柳州首例!男子网上卖口罩获刑3年半,立案到宣判不到3小时》,载搜狐网2020年2月21日,https://www.sohu.com/a/374864997_99959951。
(81) 江国华:《司法规律层次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82) 胡颖:《秉持传统司法理念探寻在线庭审规则》,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日,第2版。
(83) 江国华:《司法规律层次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84) 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85) 吴宏耀、丰怡凯:《比例原则在没收财产上的应用——以美国廷布斯诉印第安纳州案为例》,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12日,第8版。
(86) 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87) 尹逊航:《刑事速裁程序场域中远程审判的展开》,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4期。
(88) 陈光中:《关于司法规律的四点看法》,载《司法改革》2015年第2期。
(89) 陈锦波:《在线庭审的实践检视与规则重塑》,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90) 汪敏、王亚明:《司法公开应从刑事案件做起》,载《中国审判》2011年第11期。
(91) 李昌盛:《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1期。
(92) 杨雄:《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93) 邓志伟、江华、陈小珍:《诉讼成本及其控制》,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7期。
(94) 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95) 吴天昊:《司法谦抑:司法权威的道德基础》,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96) 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97) 黄士元:《刑事辩护权利的解释原理》,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98) * 杜辉,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99) 冯琳:《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法理学思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
(100) 付雄、叶三方:《论远程审判的适用规则——克服远程审判之不足的制度设计》,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101) 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102) 乐俏娜:《远程视频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运用的利弊分析及其适用建议》,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20年第1期。
(103) 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104) 冯琳:《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法理学思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3期。
(105) 左卫民:《如何打造具有法理合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审思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
(106) 陈琦华:《远程审判与司法创新的路径探讨——兼论民间法的功能和定位》,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
(107) 卞建林:《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08) 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109) 《公平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新华社客户端专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载新华网2016年3月13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3/c_1118313366.htm。
(110) 安晨曦、刘思瑞:《我国远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构》,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表1 在线庭审适用范围
3.模式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布里格斯大法官认为,“在线法院应当按照分阶段、分步骤的操作理念以及先行先试、逐步推行的试点方案进行”。 (1) 面对创新庭审方式对传统诉讼文化的挑战和突破,既要以革新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种变化,又要从庭审的本质来思考,维护传统庭审的庄严性和正统性。应以这次疫情的暴发对在线庭审庭审模式发展的影响的先行先试为契机,分层次、有步骤地推广适用。各地情况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同,条件不成熟、不符合线上办案的不应强求推行在线庭审。在线庭审从概念走向应用,是一个探索完善的循环过程,即使初步的在线庭审系统构建成功后,也不必苛责法官一开始就利用在线庭审系统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云平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逐步开展审判业务。
(三)从微观上进行底层细化,让在线庭审安全发挥“智慧”功能
1.强化基础:建设专有平台和技术
建立人民法院独有的云服务平台,这样既符合实际又节约资源。 (2) 开通专线平台,做到专网专用。实现系统间数据互通和集成化,改进系统应用性,提升系统安全性,融合技术与业务,主动拥抱现代科技的目标任务,在线庭审要满足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实现语音转写需求,满足复杂案件的证据展示和质证需求。构建专有平台要实现内外网对接共享和深度利用。
2.注重内练:完善庭审规则
(1)构建“虚拟法庭”规则。为避免在线庭审对传统审判开庭审理的仪式感和严肃感的破坏,可以设置庭前宣誓制度来增强庭审的严肃性。明确对于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规定着装,包括律师也应该着律师出庭服装,没有职业着装规范的,应文明着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应以虚拟化方式呈现国徽、法槌、席位,实现法官“打开电脑,就有法庭”,“虚拟法庭”则创造出互联网上的移动法庭,彻底打破法官开庭的空间限制,真正实现随时随地线上开庭。 (3)
(2)构建协助制度。在线庭审对终端的要求有所限制,同时对环境也比较挑剔,因此,在线庭审的发展有必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构建法院之间的协助制度,从而保证云终端的可行性。身处异地的当事人如果想借助在线庭审参加庭审又缺少必备的条件的话,可以选择就近的法院并利用法院的云终端数字审判庭来完成庭审活动。异地协助制度可以兼顾当事人的便利同时保持庭审的可控性,在法院内部法庭完成开庭可以增强庭审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可以对中途退庭和缺席审理进行有效监督;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在线庭审室,方便当事人及律师参与庭审。
(3)构建在线庭审当事人身份确认规则,对线上诉讼身份认证、账号使用予以规范,确立了专用账号及密码的身份标识原则。参与者获得了在平台上的一把“私人钥匙”,持有这一把“钥匙”使用平台,就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得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不得让他人冒充自己参加诉讼。 (4) 在进行身份认证之后应当进行记录备案。庭审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确认。
(4)构建承诺制度,防止虚假诉讼。在线庭审是在虚拟网络下完成的审判活动,相对传统审判来讲,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增强了,但对当事人的约束管控能力有所降低,为了避免当事人行为的任意性,有必要在在线庭审审理案件过程中预先构建承诺制度,承诺制度的对象是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其主要的内容要体现在同意利用在线庭审进行审理,了解在线庭审庭审规则,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法律责任。 (5)
(5)构建在线庭审证据认定规则。在法官和庭审参与人无法如传统庭审般对原件、原物进行核对的情况下,构建适用于在线庭审的最佳证据推定规则。做好庭前准备,督促当事人及时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邀请协助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作为庭审配合人员,不仅可以保证审理程序的规范性,还可以协助主审法官来判断证据的证据力。设立证人宣誓环节。证人须出现在协助法院的法庭上或在自己专有账户平台进行宣誓,宣誓内容应当包含其已完全清楚法律规定的如实作证义务,并愿意忠实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甘愿承担作伪证的一切否定性法律后果等。通过该宣誓环节可以进一步激发证人如实作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强化其作伪证引发不利后果的恐惧感,起到对作证行为的约束作用。 (6) 证人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3.提升技能:提高信息化应用技能和建设专业团队
提高审判人员在线庭审操作应用技能,确保在线庭审的每一环节都能够顺利进行。建立专门的在线庭审审判团队,吸纳一批既具有较高计算机专业技能又具备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集中专业化人才,增强在线庭审适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