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智能合约在法律中的应用
相比以诉讼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无一种可以应对电子合同领域的诉源治理前置化措施呢?早在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运用发展白皮书》就指出,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发展到2.0阶段的一项关键技术,是一种运用计算机语言取代法律语言记录各项条款的合约。智能合约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诉讼压力问题。
(一)智能合约的技术概念
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由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5年提出,认为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并使用协议和用户接口来执行的合同条款。 (18) 智能合约原本的概念是将智能合约内置到物理实体的方式以构建出可控的智能财产。如现在常见的自动售卖机即一个典型模型:其通过物理系统控制商品,通过程序处理数据,当消费者投入大于等于所选商品销售金额的货币时,自动售卖机会根据程序设定交付相应的商品,并返还差值,从而实现了买卖合同条款的自动履行。而将自动售卖机中的商品替换成不动产、其他动产或知识产权等,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完成合同条款的自动履行,即扩大版的“自动售卖机”,就是智能合约的早期模式。
(二)法律界赋予的新概念
智能合约早期模式的扩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一,财产的安全性如何保障;其二,什么样的机构或者系统可以存储和执行程序,使得程序不可篡改且取得合同各方的信任?区块链技术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安全性强的特点,可以说,区块链已成为智能合约的基础技术。
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指出,“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性”。换言之,智能合约是结合了区块链技术,运行在区块链之中的程序代码合约。
与传统的法律协议的首要区别在于,智能合约可以借助自治代码来履行合同义务。 (19) 在法律体系下,智能合约如若推广使用,不仅于区块链技术能够使合同以去中心化的架构存在,而更在于程序方面,在于如何实践。很明显,对于合同的履行,智能合约与现行的合同制度存在较大差别。智能合约以算法程序代替现实主体履行合同义务,如为合同的普通履行,似乎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如若需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时,则存在一定困难。
故而,在法律体系下,智能合约的司法应用应主要考虑程序方面的特点,借助司法区块链,而非原有在公链上的智能合约概念。通过打造网络行为“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闭环,设计司法治理机制和纠纷兜底处置,助推智能合约的执行效率,高效处理少数违约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干预和不可控因素干扰,真正实现网络数据和网络行为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协作、全自动执行。
(三)目前的不完全“自动化”实践
网络空间的纠纷,一直存在证据难以收集、保存、传输的问题。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成为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定纷止争的法院。 (20) 杭州互联网法院应用的司法区块链主要由三层结构组成:区块链程序、区块链的全链路能量层、司法联盟层,实现了电子数据在整个司法流程的可信流转,解决了电子数据的认定难题。经过一年多的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不断迭代升级,催生出“5G+区块链+执行”助推解决执行难等应用场景,并于2019年5月成立长三角司法链,进一步扩大司法链的影响力。 (21)
2019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全国首个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意在解决违法成本低、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合约各方签署后,自动运行,一旦约定的条件达成,智能合约将立即触发相应的结果。
类似地,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导建立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通过“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解决了涉网案件存证难、取证难、验证难等问题。2019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率先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调解书的执行立案,实现全国首例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一键立案”,即调解协议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万余元,如被告在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将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行自动执行。 (22)
但是仔细探究,上述的司法领域“智能合约”的实践都还只能解决少量的裁判前的步骤。也就是说,现阶段所谓的“智能合约”通常相应步骤在审判之前就结束了,完全无法覆盖裁判及执行板块。而且在范围上也很难涵盖其他非金钱标的的执行。所以目前的司法链实践,是不能完全实现裁判执行“自动化”闭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