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识图与造价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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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编中的合同分为19类,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以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合同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合同形式和内容

(1)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分则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做了专门规定。

1)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其包括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施工合同内容。其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① 内容具体确定。

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2)要约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要约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 要约被拒绝。

② 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5)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6)要约内容的变更。

①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1)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2)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5.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悬赏广告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7.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小节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5)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7)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节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9.合同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3)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合同权利(债权)转让。

① 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a.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如果债权随意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债权的转让做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将构成违约。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② 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③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④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合同义务(债务)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债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转移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包括四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 债务已经履行。

② 债务相互抵销。

③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 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合同解除的种类。合同的解除分为两大类:

① 约定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 法定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3)解除合同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3个月。

10.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①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② 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 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④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①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违反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违反非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月的除外: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② 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③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⑤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① 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

③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1.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1)和解与调解

和解与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常用和有效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1)和解。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方式简便易行,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2)调解。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于争议发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据事实、法律和合同,经过第三者的说服与劝解,使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与和解相同,调解也具有方法灵活、程序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不伤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等特征,而且由于有第三者的介入,可以缓解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便于双方较为冷静、理智地考虑问题。同时,由于第三者常常能够站在较为公正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全面地看待、分析争议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有利于争议的公正解决。参与调解的第三者不同,调解的性质也就不同。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三种。

(2)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种种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做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的。

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并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一般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