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需获得利益而无须其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1)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所负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