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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合同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的本质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债权让与后,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例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不致其因债权转让而蒙受损失,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的抗辩权等),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转移义务后,原债务人可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承担。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