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天年不测:意外身亡后财产何去何从?
1.1.1 法定继承:缺乏继承安排,企业股权四散
案例2-1-1 云南柏联:夫妻档驰名商界,意外突生柏联乱
父子俩魂断酒庄
云南柏联集团,是云南省旅游行业的重点企业,涉足多个行业,更是创造了云南省第一黄金商圈。多年来,妻子任董事长,丈夫任总裁,刘湘云与郝琳以“夫妻档”征战商界。正是这样的默契配合,让郝琳和刘湘云在云南也打造出了独树一帜的商业旗舰。然而,福兮祸所伏。就在2013年,郝琳带着企业团队与妻儿至法国讨论酒庄收购计划,当晚刘湘云因害怕乘坐直升机而未乘坐,郝琳和儿子两人乘坐直升机参观酒庄,结果飞行途中意外坠机,父子二人确认死亡。
公媳闹上法庭
在郝琳和儿子去世后,柏联集团由刘湘云一人掌管。郝琳父亲担心儿子多年的基业最终落入他人手中。双方一直就继承问题进行谈判。刘湘云方多次表示只要郝父不争股份,什么都好谈,他们曾向郝父提出“6亿元”的方案,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老爷子方面则表示其要的不是钱,是“合情、合理、合法”,是公平。而对方单方作出的资产评估,郝父并不认可。郝父称,总价值200亿元的家产,儿媳仅付出6亿元就想平息纷争,远远达不到其公平的标准。
柏联何去何从
为了争夺柏联集团的股权,二人多次闹上法庭。于郝父而言,倘若郝琳与其子仍在世,夫妻谁股份多一些也无妨,待孩子成人,企业最终都姓郝。而今子孙都已不在,儿媳继承得越多,郝家继承得就越少,不论是儿媳再嫁还是身故,家族企业都要流向外人。从刘湘云的立场来看也简单,企业是丈夫和自己一手创建,一步步走到今日的成就,与旁人无涉。公公年长,若是股权被公公继承,待公公百年之后便归了小叔子一脉,日后越分越细,不利于自己控制公司。公司具有人合性,夫妻两人可以共同进退,换了旁人参与决策,难保不会出现股东会无法达成决议的局面。于是二人分别就郝琳和郝琳之子的死亡顺序、郝琳不动产继承以及柏联股权继承等问题对簿公堂。
其中,第三次诉讼是最为复杂和激烈的一次诉讼,双方争议点集中在两项:其一是郝琳遗产的范围,其二是郝父能否继承郝琳在柏联集团及柏联商业公司的股东资格。最终因案件涉及资产巨大,法院当时宣布择日再审,时至今日,该案的最终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其曾经以夫妻档驰名商界却因为一方的意外离世和公媳大战而黯淡收场、匆匆落幕的现实让我们惋惜。[1]
【分析】
纵观本案的始末,该案发生的核心原因就是我国很多创一代企业家常常忽略了传承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导致企业和家庭在资产传承中发生了不可逆的巨大风险,这个风险就是创一代企业家的人身意外风险。如果之前从未做过任何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人身意外的应急预案的话,家庭资产会发生被动传承法律风险,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章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即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旦进入法定继承的程序,则遗产在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优先分配,即在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分配。所以,法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就会被企业家的父母继承,而企业家的父母大多年岁较高,极易在继承遗产后去世,导致其从创一代企业家继承的财产又发生了一次法定继承,即父母继承的份额被企业家的兄弟姐妹继承,最终使得创一代企业家半辈子的基业可能被兄弟姐妹分配,而无法定向传承给自己的子女。不动产、现金资产风险尚可控制,而作为家族企业的核心资产,股权的分散,则不仅是财产的流失问题,更多的是企业的控制权很可能因为太过分散进而导致企业失控,最终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顺利传承。
因此,财富的被动传承导致的向上继承是高净值人士面临的一大风险,财富向上继承,指因企业家身故,其所有的股权或其他财产被长辈法定继承。家族是一棵繁茂的大树,长辈是树根,越往上分支越多。企业家的财富一旦被长辈继承,就有流到其他分支的风险。
避免财富向上继承,就要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方面进行。事前防范,是指因为在法定继承中财产关系复杂,应通过多种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对财产早做安排,内容之一就是对遗产早做安排,比如以遗嘱的形式排除遗产向上继承的可能,同时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结构性工具,并结合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人身意外的应急预案的设立,来防止财富流失,实现有序定向传承。事后救济,则是指在没有遗嘱但企业家却意外身亡的情况下,有关继承人应尽快达成继承协议。在这方面,水星家纺就是一个应对有方的例子,其实际控制人意外去世后,继承人在短期内就达成了继承协议,使股权在最大限度内集中,还顺利完成了上市计划,但是水星家纺的案例是极少数幸运企业,它的侥幸成功与这个家族的成员理念和内部治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相比之下,大多数的企业家身故后,大都引发了一系列的争产大战,小马奔腾的“姑嫂大战”如此,废钢大王吴岳明的80岁老母与儿媳的婆媳争产案如此,西安亿万富豪王力的父亲与儿媳争产案亦如此……
因此,任何的事后救济都不如事前的未雨绸缪,在不撕裂亲情的时候,筹划财富,预防纠纷,才是明智之举。
本案例中,柏联是否能挺过这一难关,郝父与刘湘云之争究竟将走向何方,外人就不得而知了,我们也衷心地希望他们已经顺利和解。
案例2-1-2 水星家纺:突遭不测股权散,法定继承风险大
2017年5月25日,水星家纺家族企业掌门人李裕杰先生,在企业IPO关键时期不慎从3楼摔下,经抢救无效离世。[2]
对于李裕杰来说,水星家纺上市是其生前最大心愿,也是家族企业重要的阶段性目标,李氏家族已为此筹划多年。早在2013年5月,水星家纺就曾宣布IPO,但仅过了3个月就撤回了IPO申请。2016年,水星家纺再度冲刺IPO,并于4月25日,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而这次意外带来的风险与变数,让当时排队IPO的水星家纺一下子站在了风口浪尖。[3]
亲兄弟共同进退
1987年水星家纺在温州龙港镇起步,李裕杰和家里几个兄弟姐妹一起打拼,从批发市场做起。企业发展的早期,公司大大小小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几个兄弟扛下来的。30年后,水星家纺已经成为在业内拥有最大营销网络的企业之一,并先后荣获“上海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多个荣誉。面对骄人业绩,李裕杰细数着几个弟弟和妹妹的贡献:“没有他们的并肩作战,就不会有如今水星的成绩。”从水星控股集团的企业登记信息来看,李裕杰、李裕陆、李裕高、李裕奖等李家兄弟姐妹都是公司的股东。[4]
法定传承多风险
掌门人李裕杰突然去世后,相关行业和媒体人做出很多猜测。李氏家族与水星家纺该何去何从呢?接班人确定了吗?股权和资产的流向是否有安排?企业如何平稳渡过动荡时期?企业股权作为遗产是否出现纷争?变故会否引发过渡期的债务问题?水星家纺及李氏家族对这些风险是否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决定了家族和企业的命运。
在股权继承问题上,从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来看,水星家纺的控股公司是水星控股集团,控股比例为53.9%。李裕杰个人持有水星家纺9.24%的股权,持有水星控股集团35.87%的股权。其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也就是说由他直接持有的股份会落入法定继承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董妻子、儿子、三个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享有均等的继承权。以此推演,在一半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另一半作为遗产的股权会被分为5等份,此时的股权结构会很分散,如图1所示。如果出现这样的局面,意味着表决权分散且难以确定实际控制人,这对于正在筹备上市的公司而言是很大的障碍。
图1 水星企业继承前的股权结构图
事实上,继承事由发生后,妻子和三个女儿都放弃了继承权,在对李裕杰名下的股权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后,其余股权全部由儿子李来斌继承。李氏家族在继承的险境中做了一个正确的选择。且为了强化实际控制人的主导地位,李氏家族中参与公司运营的主要股东包括李董的妻子谢秋花、儿子李来斌以及两个弟弟李裕陆、李裕高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后续又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水星企业实际控制人本质上未变更,并最终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终于2017年11月20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
【点评】
反观水星企业的传承及上市“险胜”的过程,如果关键时期三个女儿没有自愿放弃继承权,那么结局是不堪设想的。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实例告诉我们,一旦因股权继承发生纠纷,内部矛盾对企业的内耗、法定继承造成的资产分散,会直接给企业带来冲击。企业管理失序的有之,资产因诉讼被冻结的有之,家族关系因巨额资产生出嫌隙的有之。有时候一个意外导致的继承事件,可能拖垮一个优质的企业,甚至扰乱一团和气的家族。
对于水星企业,也许是IPO的难关让这个家族选择了齐心协力,一致对外;也许是掌门人生前的上市理想,让他的妻子、儿女、兄弟姐妹为之放手一搏;也许是为了家族共同体的利益价值,让它的家族成员们选择了有“舍”有“得”。但不得不说,能够像这个家族一样,在无安排的继承中平稳实现传业接班的少之又少。可以想见,在水星企业上市前的近半年中,李氏家族为达成股权继承与接班的一致认识,也是经历了一番情感挣扎与波折的。我们常说不要以财富考验人性,因为这种考验本身对财富是风险,对亲情是伤害。
1.1.2 遗嘱继承:立一份遗嘱远远不是万事大吉
案例2-1-3 遗嘱效力:遗嘱形式争议多,美满家庭争遗产[5]
瑕疵遗嘱引不满
2011年8月9日晚,齐白石关门弟子、一代国画大师许某庐在北京过世。2012年7月10日,距离许某庐去世还不到一年,其遗孀、年逾九旬的王某文老人还没从丧夫之痛中缓过来,却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一纸诉状:自己的三儿子,著名画家许某夷竟将自己和其两个兄弟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确定亡父的遗产归属。这个在20世纪90年代被国画大师黄永玉称赞为“没见过第二个这么温暖甜蜜的家庭”,已然成为遗产权益争夺的角斗场,引发了多场家人之间的诉讼争议。
原来,许某庐老先生过世时,留下价值高达21亿元的财产。对这笔巨额家产,许老先生只用一纸遗嘱进行了安排,遗嘱中写道:“我许某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某文所有。”遗嘱上,许老先生按了两个手印,并加盖了名章。
既然留下遗嘱,为什么许老先生的儿子还会将自己的母亲和兄弟告上法庭?原来,许某夷提出遗嘱中的许某庐老先生的签名中的部分文字不符合其生前的书写习惯,因此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二是母亲王某文除提供许某庐的遗嘱外,还向法庭提交了许某庐与遗嘱合拍的照片,而许某夷同样对照片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可能是后期合成。对于父亲遗嘱和母亲提供的照片,许某夷要求法院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定。
起诉母亲有缘由
当收到律师函后,王某文表示很不理解。在此之前,许某夷并未和她就遗产继承问题有过沟通,为什么直接就发来律师函?7月10日,王某文被许某夷起诉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与王某文一同被起诉的,还有许某庐长子许某杰、次子许某儒。
但许某夷给出了自己的说法。他称,他希望让父亲所有的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也是他起诉的目的。出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母亲成了被告,但“这个案子针对的不是我母亲”,许某夷一再表示。
全家入案重起诉
2012年9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由于有继承权的还包括许某庐的其他子女,庭前谈话后,法院决定,将许某庐的所有子女都追加进本案。这样一来,四子许某迟、次女许某丽、四女许某娥、已经去世的长女许某美和三女许某嫦的女儿都加入诉讼中来。按照是否主张重新分割遗产,新加入诉讼的子女又分为了两个阵营(见图2):部分子女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成为本案原告;四子许某迟和次女许某丽不主张重新分割遗产,成为本案被告。10月18日,许某庐遗产纠纷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遂将该案移交北京市二中院进行审理。
图2 许某庐家族关系图
最终,前前后后经过长达5年的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长跑,许某庐老先生的继承纠纷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以遗嘱有效、全部遗产归王某文老人告终。[6]
【分析】
1.从法律角度分析,许老先生留下的遗嘱有哪些瑕疵?
具有至少三处瑕疵:其一,许老先生立遗嘱时,可能受到被告不当影响。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这份遗嘱不一定是许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查明,许老先生当时刚从医院回来,是女儿扶着父亲写的遗嘱。这是否对许老先生立遗嘱时的心理造成压力,使其不能表达真实意愿?或许有人会觉得这样的怀疑显得过于苛刻,但同一时期澳门赌王家族的争产案件中,赌王的律师就曾对媒体扬言,赌王将股权转让给二太三太,并宣布解雇该律师职务的行为是受人控制作出,不能认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提出撤销这一行为的申请[7]。似曾相识的情况,许老先生遗嘱能否被认定为有效,还值得商榷。其二,许老先生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许老先生立遗嘱时,刚从医院归来,不仅年岁已高,更受病痛折磨,其精神状况是否符合立遗嘱人要求的正常心理水平,有待进一步证明。其三,王某文老人举出其与许某庐老先生、遗嘱的合影,证明遗嘱效力的真实性。但照片中遗嘱并非由许某庐老先生手持,而是贴在身后的墙上,许老先生对此是否知情并不能确定。以上风险其实在许老先生立遗嘱时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导致了儿女与母亲之间对于遗嘱效力存在较大争议。这一案例既提醒了我们用遗嘱保障财富顺利传承的重要性,也向我们展示了一份有瑕疵的遗嘱所存在的风险。
2.究竟什么条件才能达到一份有效的遗嘱呢?
第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或者16岁到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是普遍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年龄条件或者精神有问题的公民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另外,立遗嘱时,要求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遭到欺诈、胁迫、篡改或伪造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且未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不得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第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以及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遗嘱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录像、打印等形式。一旦内容或者形式不合法也可能导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财富规划和传承的底层工具之一,但是由于遗嘱涉及对自己财产的重大处分,因此,法律对遗嘱的生效要件规定比较严苛,不仅要满足形式要件,更要满足实质要件。在实践中存在大量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的案例。因此,在拟定遗嘱时,建议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士,切不可自行处理,否则不仅有可能无法实现财产主动传承,更有可能引发家族的一系列纷争。关于遗嘱这种工具的运用问题,我们将会在本书第三部分第1章进行详细的论述。
案例2-1-4 遗嘱公证:遗嘱虽万无一失,继承权公证却难于登天
50岁的周总凭借着自己一手创立的纺织厂在江苏地区扎稳脚跟,多年的经营也为家庭创造了巨额财富。周总有过两次婚姻,十年前和第一任妻子离婚,两年后再婚。周总与前妻育有一女,现年20岁,正在读书。现任周太太与周总育有两个儿子,目前尚处在年幼阶段,正联系国外的教会学校去读书。本来这些年生意不错,家庭也算美满,正当周总觉得人生得意须尽欢的时候,体检却查出了胃癌。此时,周总不仅担心自己的身体能否恢复,更担心自己一旦没有挺过去,自己的父母、前妻女儿与现任妻子会不会出现争产大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周总事先瞒着家里人写了一份遗嘱,对财产进行了安排,决定将自己一套房产和10%现金留给父母,企业股权、70%现金和房产由现任妻子和孩子们拥有,剩下20%的现金留给前妻的孩子。周总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便也没有再安排其他事项。一年后,周总安详地去世了。
在周总去世以后,周太太拿着遗嘱到房管局,要求按照遗嘱把丈夫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没想到却遭到了房管局的明确拒绝。原来要过户房产需要两种文件之一,一个是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以证明其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该房产,然后才能拿着继承权公证书来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另一个是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无奈之下,周太太准备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在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要求所有遗嘱中分到财产的人都必须在同一时间来到公证处,妻子硬着头皮联系了公婆和丈夫前妻。在公证处,公证员问了大家两个问题:一个是问大家是否还有其他遗嘱,大家回答“没有”;接下来就问大家,对这份遗嘱是否有异议,万万没想到丈夫的父母和前妻由于对周总的遗嘱不满意,就质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说这份遗嘱不是周总的真实意愿,继承权公证在此种情况下不得不终止。接下来就是遗产大战的开始,公婆和前妻的女儿提起了诉讼。令周太太始料不及的是法庭受理后冻结了周总涉诉的一切资产,而周太太之前是家庭主妇,吃穿用度都是刷周总信用卡的副卡。在遗产诉讼中,财产被全部冻结,不仅孩子们准备在国外留学的费用无法动用,甚至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支取,面对遥遥无期的诉讼审理,周太太陷入了四处筹钱生活的凄惨境地。
【点评】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来看,遗嘱继承具有两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遗嘱本身的内容或者形式有瑕疵,进而引起纠纷导致遗嘱无效。像上文中的许某庐老先生撰写的自书遗嘱便因为存在效力瑕疵而引起家人们的纠纷,导致诉讼审理遥遥无期。
第二,遗嘱无瑕疵,但继承权公证难。对于遗嘱传承,立完遗嘱往往不是万事大吉,即使遗嘱不存在内容或者形式瑕疵,继承权公证也可能成为遗嘱执行中的“绊脚石”。因为在继承权公证时,需所有遗嘱受益人承认遗嘱的效力,一旦有一方不同意,就无法通过非诉的继承权公证的方式解决财富传承问题,就不得不陷入漫长的遗产大战纠纷中来。因此,对于家庭关系复杂或财富巨大的家庭而言,希望通过一份遗嘱进行财富传承,真的是难上加难。家庭财富的规划与传承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高净值人士的家庭资产类型不同,同时每个家庭的法律风险不同,需要专业的团队针对具体情况,提前进行周密的财富管理计划,并结合多种工具进行缜密的规划,让财富安全、定向传给想要传承的人,才能真正起到未雨绸缪、定分止争的作用。
我们要留给亲人的是我们一生的心血和满腔的爱,而不是纷繁的纠纷和不尽的诉讼。
周总的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案例2-1-5 遗嘱执行:霍英东家族案——遗嘱执行谁负责,兄弟争产生间隙
我国香港地区霍英东家族,被称为华人家族的一个传奇,在香港地区的亿万富豪家族中,只有其能与李嘉诚家族比肩而立。
遗嘱安排
霍英东2006年辞世,共有13名子女,其中长房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霍震霆,次子霍震寰,三子霍震宇。2008年,福布斯估计霍氏家族财产约45亿美元。霍英东家族的企业主要有:有荣公司及霍兴业堂置业有限公司、董氏信托、信德船务、东方海外实业、信德集团等80多家参股和全资子公司。
图3 霍英东家庭关系图
这其中,霍兴业堂置业有限公司是霍英东涉足地产行业后成立的第一家公司,也是霍氏集团资产的核心旗舰。按照霍英东的遗嘱,长房三子分别继承其三大事业,霍震霆继承体育事业,成为霍氏家族的对外形象代言人;霍震寰接管家族商业王国,成为霍英东集团董事兼总经理,霍震宇则被安排接手南沙开发计划,其他各房子女则不得从商,转而从事律师和医生等职业。
霍英东在1978年立下遗嘱,指定由胞妹霍慕勤夫妇、霍震寰以及霍震宇出任遗产执行人,但由于霍英东妹夫去世以及妹妹霍慕勤年事已高,实际上,遗产执行人就是霍震寰和霍震宇两兄弟。遗嘱规定各房妻子和子女具有特定的遗产分配,每人每月享受固定生活费,三名执行人的期限为20年,从霍英东去世后开始计算。
争产风波
在霍英东看似很有秩序的家族规定下,最终仍然难以避免争产风波。
霍英东病逝五年后,家族争产风暴正式拉开序幕,霍氏家族成员几乎全部深陷其中。2011年12月19日,霍英东长房三子霍震宇,以霍家遗产执行人身份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其二哥霍震寰,控告其侵吞至少14亿港元遗产,要求法院撤换遗产执行人,并要求霍震寰交代遗产账目。
据霍震宇称:在霍英东去世后,霍震寰就自称拥有一批家族资产,包括霍兴业堂置业有限公司的350股股份、三家总市值至少7亿港元的海外公司以及至少3个共存有7.3亿港元的霍震寰与霍英东的海外联名账户。对于以上财产的争议,霍震寰表示父亲早已交托产业,但霍震宇反驳称其只是代父亲看管而已。
霍震寰更是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的时间里,多次在家庭会议上要求各房成员签署文件,指上述三项资产归其所有,但最终只有二房三房签署了协议,并未经霍震宇及其姑姑同意,将5亿港元分给二房、三房。此外,霍震寰还擅自分配价值约9000万港元的珠宝,以及未披露详细遗产账目。
除指控霍震寰外,霍震霆也牵扯其中,霍震宇在诉状中同样指出霍震霆在父亲去世后取走了一个公文包,里面的笔记本记下了霍英东名下的资产和财务资料。霍震宇要求霍震霆交出这个笔记本。
和解协议
原告霍震宇,被告共有16人。首被告霍震寰和次被告霍慕勤,与原告同是霍英东遗产执行人,其余14名被告包括霍英东原配吕燕妮、二夫人冯坚妮和三夫人林淑端(已殁),以及其他11名子女。入禀状表明,原告仅要求罢免首、次两被告的遗产执行人身份,其他被告因是遗产受益人被卷入诉讼。
2012年8月,在历时7个多月的唇枪舌剑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本以为家产风波将到此结束。没想到和解协议很快就宣告破裂。霍震宇指出,霍震寰隐瞒父亲在南沙项目的30多亿元权益,要求重开争产案。2013年10月28日,霍英东长房三子霍震宇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重新审理“霍英东家族争产案”,而香港高等法院也从2013年10月28日起进行一连5天的聆讯。[8]
【点评】
梳理霍家兄弟争产的来龙去脉,霍英东希望家族在他去世后20年里也不要分家,用遗嘱和信托将一家人“捆绑”在一起,且分配方案授权他人,现在看来,未必是明智之举。虽然已经用了遗嘱提前做安排,但遗嘱执行人层面并没有妥善安排。首先,胞妹霍慕勤夫妇年事已高,不能很好地进行遗嘱的监督。其次,同属遗嘱执行人的兄弟俩亦存在不合,产生争议主要归咎于遗产的账目不清,看似完美的遗嘱,也难以避免家族争产风波。在霍家争产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面对巨额财产继承时,即便是同胞兄弟也会反目,模糊不明的财产份额,也让兄弟各自心存芥蒂,掀起家族争产风暴。
遗嘱是家族财富平稳传承的基础性配置,一份有效的遗嘱可以明确立遗嘱人处置自有财产的意愿。然而遗嘱并不是万能的,尤其对于资产类型多样、家庭成员较多、关系复杂的家庭而言,遗嘱的效力瑕疵和遗嘱的执行难题都是我们需要慎重考虑的。仅凭一份遗嘱无法解决传承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对于大家族而言,家族企业的股权是整个家族资产的核心,对于股权资产,不仅需要遗嘱或信托等工具,更需要建立相关的家族治理机制来确保这些工具发挥作用。而家族治理机制的确立,不能是大家长“一言堂”,更需要家族成员之间彼此沟通,配合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的系统建立,最终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家族治理规范。这样矛盾才能在家族大家长生前就消散和释放,降低其身后争产的可能和风险。多年来,港澳地区随着越来越多的家族创始人离世,家族争产风波接连发生。而内地的家族企业大规模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不过30年,对正值“壮年”的内地家族企业来说,家族事业和财富的传承是他们面临的重大新课题,所以,更需要从前车之鉴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