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在哪些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会被交管部门拒绝?
案例背景
2020年1月16日9时55分,赵某驾驶一中型自卸货车在某县道路上因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被交通警察叶某查获,叶某根据法律规定对赵某作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赵某处以罚款20元,记12分,并扣留了赵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来,赵某想通过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来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但被交管部门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学法有疑
交管部门拒绝受理赵某的申请行为合法吗?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2020年3月1日实施)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般来说,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了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二)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三)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七)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此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例中,因为赵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扣留,而根据《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不予受理。因此,交管部门不予受理赵某的申请行为是合法的。
法律条文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二)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三)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七)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句话说法
一般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在被记分后,可以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来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当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出现法定的七种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