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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县级人民政府出现错误命令,本级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撤销?

案例背景

李某是某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之一,为人正直,一直致力于为人民办实事,为该县做出不少贡献。2019年清明期间,该县县政府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发布了一项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有明火的命令。李某认为这项命令属于“一刀切”,没有法律依据,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于是找到相关负责人刘某说明此事。刘某称,县政府的命令没有任何问题,让李某少管闲事,并表示李某没有权利过问此事。李某解释称,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他有义务对此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该命令。刘某对此表示不屑,声称就算真的存在错误,人大常委会也管不了。

学法有疑

刘某的说法有依据吗?县级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

法律讲堂

刘某的说法没有依据,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系列职能,其中就包括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以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由此可见,该县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本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且有权撤销该县县政府的错误命令,而刘某的说法是不懂法的表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时刻谨记守法、懂法是本分,为人民服务是根本,切不可为工作便利做出有违法律和正义之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一句话说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并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