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勤政为民,坚决依法行政——行政法知识
9.行政处罚中先裁决后取证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背景
梁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8年4月的一天,梁某根据单位要求运送半车化肥,在经过某国道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被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高某要求缴付50元罚款。梁某疑惑地问为什么罚自己的钱,高某脱口而出:“根据相关规定,罚款50元。”梁某追问:“我违反什么规定了?”高某说:“你超载了。”梁某生气地说道:“我只拉了半车化肥就超载了?”高某回道:“废什么话,态度不好,再罚30元。”
学法有疑
高某未经查明事实就对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正确吗?
法律讲堂
行政机关拥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应当注意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了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均不能行使这一职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高某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他只有在违法行为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得未经查证就以任意理由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句话说法
在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力。应当先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再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虽然行使了一部分国家权力,但也应当谨慎执法,依法办事,不要藐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