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被调查人被留置后,监察机关一定会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吗?
案例背景
孙某来自某市某县东部山区,靠自己一路摸爬滚打,2013年担任某市某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自从当上财政局常务副局长后,孙某常常感叹自己仕途艰辛,想更进一步却无计可施。财政局的会计小许发现了孙某的忧虑,就经常介绍当地企业、富商与孙某“交流感情”。后来,孙某慢慢变得贪腐起来,前后挪用公款数百万元。2018年年底,孙某挪用公款的事情败露,被市纪委监察委调查人员带走。由于事发突然,孙某没有时间联系会计小许消灭证据,便一直在纪委监察委吵闹,要求办案人员通知财政局,以给小许报信。最终,孙某因可能毁灭证据被留置,且没有通知其所在单位。孙某非常气愤,不配合调查工作。
学法有疑
孙某被留置后,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通知其所在单位吗?
法律讲堂
一般而言,公民违法犯罪后,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会及时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以便其家属和单位知晓,也便于家属和单位对其进行劝导,配合案件调查。实际上,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后,监察机关也会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但是,如果被调查人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一旦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可能不利于案件的调查。
因此,我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一般会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但是仍存在例外情形,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并非必须通知。当然,待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和所在单位。本案中,孙某因挪用公款被监察机关调查,由于其一直想方设法与会计联系,试图毁灭证据,因此该市纪委监察委有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再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一句话说法
被调查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后,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会及时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以便于家属和所在单位处理被调查人员的家庭事务和工作事务,但是,如果被调查人员不仅不配合调查,还妨碍调查,则暂不通知其家属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