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0.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处理决定的,怎么办?

案例背景

2018年3月,时任某市建设银行某某路支行副行长苏某,违规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的宴请,当日餐饮消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午餐后,苏某又在该企业负责人的带领下,到某会所休闲娱乐,后不慎遇到该市干部纪律作风大督查的突击检查。由于正是反腐倡廉的高压关口,苏某被市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最终被顶格处理。苏某收到处理决定后,认为自己只是偶尔一次接受宴请,市纪委监察委的处理决定过重,想申请复审。

学法有疑

苏某不服监察处理决定,有权提出复审申请吗?

法律讲堂

法理学中有一句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是正义的一条公理,强调的是正义必须得到实现,而权利救济是确保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和监督调查中,也非常注重被调查人员的权利救济。如果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置决定不服的,监察机关允许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复审、复核请求,以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也就是说,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被调查人员的处理决定,被调查人员有权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机关会依法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如果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后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经复核,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本案中,市纪委监察委对苏某的处理决定有理有据,但是,市纪委监察委并不会因此剥夺苏某的申请复审、复核权,苏某有权向市纪委监察委提出复审申请,如果对复审结果仍不服,还可以向省纪委监察委提出复核申请。但是,在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仍有效,继续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句话说法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置,但监察机关并不会因此剥夺监察对象的救济权利,如果监察对象不服处理决定,监察机关将依法保护其提请复审、复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