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遇到哪些情形时,监察人员应该回避?
案例背景
2019年8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赵某因违规大操大办宴席问题,被邻居张某举报。原来,邻居张某与赵某素来不合。一日,张某听说赵某在某饭店为孩子操办生日宴会,共设宴席30余桌,收受礼金13万余元,便立即实名举报了赵某。该县监察委接到张某的举报电话后,决定指派监察员小张负责调查。小张听到举报人的姓名后,称检举人是自己的哥哥,希望回避此案。后经查证属实,该县监察委同意了小张的回避申请。
学法有疑
遇到哪些情形时,监察人员应该回避?
法律讲堂
为确保监察人员公正地调查监察事项,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或者主观偏见、打击报复,如果办理某一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与该事项、事项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监察人员应当自觉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案件的任何程序;如果监察人员没有自行回避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均有权要求其回避。
我国《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由此可见,遇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时,监察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保障监察事项的程序正义。本案中,张某实名举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赵某违规大操大办宴席问题,县监察委有权指派监察员小张对其监察调查,但因小张系检举人张某的弟弟,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小张自行要求回避的做法是正确的,而县监察委经查证属实也同意了小张的回避申请,其做法也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一句话说法
遇有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四种法定情形,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监察人员一般都会自行回避。如果监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对监察人员进行监督,以避免监察人员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