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网购货物因他人代签而丢失,买家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背景
任女士全职在家带孩子期间,在某网站开了一家专卖护肤品的店铺。经营期间,河北一买家高女士在任女士的店铺订购了一套价值388元的护肤品,通过微信支付了货款。高女士下单后12小时内,任女士通过某快递将买家订购的商品邮寄出去。4天后,高女士联系卖家,称商品未收到,但物流订单显示已签收。通过查询,该订单由小区门口的小卖部店员李先生签收,而李先生已辞职到其他店上班。高女士这才致电卖家任女士,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学法有疑
因他人代为签收导致买家未收到货物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高女士在任女士的网络店铺购买商品,两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高女士和任女士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高女士已付款,任女士应将所购商品交付给高女士。但是,现在因网络购物这一新型购物方式出现,任女士通过某快递将护肤品邮寄给高女士,那么,任女士与该快递之间又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该快递需按合同约定将任女士交付的包裹妥善送达高女士。高女士最终未收到所购商品,卖家任女士按合同约定需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邮寄护肤品,或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如果是因快递人员出现过错,导致高女士未收到货,则卖家任女士向高女士进行再次补货或赔偿后,可向快递公司追偿。如果小卖部受业主的委托或者有偿委托,经常替业主签收快递,那么可以查询该小卖部的签收人是否存在过错,以明确代收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句话说法
出于上班或其他原因,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无法及时亲自签收。为了避免他人代签造成货物丢失,消费者可以选择快递柜等正规的快递代收点代为签收。如果没有代收点代为签收,消费者可以与快递员进行沟通,选择改日配送。同时,快递员要与买家沟通核实后,再将货物交给他人代为签收,以减轻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