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国际仲裁有哪些规定
外国投资者除选择国家仲裁法院外,还可将争议提交私人仲裁庭,包括俄罗斯联邦境内外的特设仲裁庭和机构仲裁庭。
1.哪些争议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仲裁程序法》第33(2)条规定了不可仲裁的争议,包括以下几类:
·破产争议。
·法律实体和个人企业拒绝办理或逃避国家登记的争议。
·涉及行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管理权的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议,以及归初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争议(对监管和非监管性法律行为提出异议、专利无效、商标法律保护提前终止、确认专利持有人等)。
·因行政案件及其他公法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关于确认重要法律事实的争议。
·及时获得判决的权利被违反时的赔偿争议。
·集体诉讼。
·某些类型的公司争议。
·国家或市政财产私有化的争议。
·政府采购所导致的争议[10]。
·与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引发的争议。
·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争议。
2.俄罗斯境内的国际仲裁适用哪些法律规则
俄罗斯境内的国际仲裁以《国际商事仲裁法》为依据,该法于1993年7月7日颁布,并以《贸易委员会示范法》的条款为基础。2016年9月生效的俄罗斯国内仲裁新法律的某些规定[11]也适用于在俄罗斯境内进行的国际仲裁程序。[12]
此外,以俄罗斯联邦为缔约国的各国际条约中的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特别是1961年的《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1958年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也适用于俄罗斯境内的国际仲裁程序。
3.2016年对《国际商事仲裁法》进行了哪些重大变更
该法的重大变更于2016年9月1日生效。其中最重要的变更如下:
·扩大了《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将俄罗斯境内的外国投资和俄罗斯对外投资的相关争议纳入适用范围。
·降低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
·引入了国家有管辖权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新职能。
·使机构仲裁的当事方能够避免裁决(包括管辖权裁决)被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仅限于机构仲裁)。
除了对《国际商事仲裁法》本身作出的变更之外,俄罗斯的仲裁改革还涉及其他一些对俄罗斯国际仲裁产生影响的变化,主要包括:
·对建立常设仲裁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必须从俄罗斯政府获得在俄罗斯管理仲裁的权利。
·将公司争议(除一些个例外)纳入可仲裁事项[13],规定公司争议的仲裁条件。
·要求将仲裁案件档案存放五年,国家法院有权在审议仲裁相关案件时要求提供该等文件。
·对仲裁员的要求。